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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違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行為

發布時間:2023-02-27 21:51:09

⑴ 商業銀行違反徵信管理條例,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商業銀行違反徵信管理條例,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有: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由相關部門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信管理條例:
徵信管理條例(Drafts the letter act of administration;Credit Regulations)是相關部門法制辦公室為了進一步增強徵信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該條例的立法質量,於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規,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悉,2006年央行組建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只要是在銀行辦過卡、貸過款,都會自動在該系統中生成一份屬於自己的"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最多的機構。很多相關部門部門、金融機構在招聘過程中,也都要求個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做參考。"據銀行人士介紹,各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核中,均將個人信用報告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條件免收個人客戶賬戶管理費、年費和養老金異地取款手續費,並降低部分收費標准。個人跨行櫃台轉賬匯款手續費最高50元封頂,對公跨行櫃台轉賬匯款手續費200元封頂。

⑵ 徵信罰款規定

法律分析: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二)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過失泄露信息;(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八)違反徵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徵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⑶ 因為違反徵信規定馬上消費金融遭到怎樣的處罰

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披露了對馬上消費金融的處罰決定,決定對馬上消費金融處以39萬元的罰款。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上消費金融」)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依法對該公司罰款39萬元。

這是馬上消費金融首次遭到央行處罰,也是首個消費金融公司因徵信問題被罰。此前,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因違規發放貸款等問題被銀監會處以人民幣罰款150萬元。

資料顯示,馬上消費金融是一家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注冊資本13億元,第二批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之一。

據了解,《徵信業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頒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實施。《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解決了徵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彌補了徵信行業法律監管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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