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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管理

發布時間:2023-03-04 00:00:49

A.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頒布的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行政許可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種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技能、信譽等。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或者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B.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哪些與傳統上的商業銀行有什麼區別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的是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提供保險、接受信用委託等形式籌集資金,然後將籌集的資金用來進行長期投資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大類。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成立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
二、區別:(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特別是以短期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3)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拓展資料
1.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也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 咱們俗稱「央行」,央行屬於管理機構,是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2.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央行體現著統一控制、統一貨幣、統一管理的國家意志,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 央行除了為政府、商業銀行服務職能外,重要的是行使監管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外,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C. 銀行從業知識點: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國際上廣義理解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國家出面專門設立的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使命的金融機構,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較為寬泛的業務范圍。

亞洲金融危機後,為處置國有銀行業不良資產,我國於1999年成立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收購、管理和處置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經過十多年運作,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處置任務基本完成,目前已開始逐步向商業性機構轉型,形成了以資產管理業務為主、投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簡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主要是為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

其業務一類是基礎類業務,涵蓋了商業銀行可以辦理的全部資產、負債、中間業務;另一類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辦理的業務,包括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企業債、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等業務。

(三)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2007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行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四)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以資金融通為目的,以租賃業務為載體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之相對的是實物租賃公司,主要從事的業務是經營性租賃業務。在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特指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業務范圍包括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金融租賃基本業務模式為金融租賃公司協助承租人選購設備並購買設備,然後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間,金融租賃公司享有設備所有權,承租人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並承擔維護及其相關費用和設備使用風險。租賃期滿,設備一般按照殘值出售給承租人。

(五)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汽車金融公司的優勢在於對車輛和品牌經銷商足夠了解,回收車輛處置更便利。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三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購車貸款業務;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等。

(六)貨幣經紀公司

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國,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業務范圍,貨幣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經紀業務: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等。

(七)消費金融公司

D.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停辦外匯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一、具有法定數額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1,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75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在的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公司章程;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九、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可性性報告;
三、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
四、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擴大外匯業務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六、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范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第十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六個月不經營外匯業務的,視為自動停業。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回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十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可以申請停辦外匯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停辦外匯業務應當在擬停業日六十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停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二、由其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簽署的同意停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三、停辦外匯業務的詳細說明書(包括停辦外匯業務的原因和停辦外匯業務後債權債務處理措施、步驟);
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鑒章的三年來的人民幣、外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E. 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中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財務公司原則上應由集團母公司或集團主業整體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保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銀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其為擬設立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咨詢建議,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還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五)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員單位數量較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二)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F.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二章申請與許可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G. 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促進金融事業的全面發展,根據《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國營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財務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一、從事信託、委託投資業務的公司;
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
三、從事證券交易業務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場);
四、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政系統證券中介機構及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和法紀、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加強內部各級單位經濟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資金,保證國家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本金及公積金管理;
(二)財務計劃管理;
(三)財務收入管理;
(四)成本(費用)與營業外支出管理;
(五)利潤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六)專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章資本金及公積金管理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來源限於: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的稅後留利、利潤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資金;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身的公積金和利潤留成資金;
(四)經財政部批准,各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用國家信貸基金、保險總准備金撥付的資金;
(五)經批準的其他資金。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使用資本金,但應在經營過程中實現保值和增值。第六條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公積金視同資本金參與營運,但不參與分紅。第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及其收益均為國家資金,必須保證其完整無缺,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核減(銷)資本金,股東也不得隨意抽走公積金。第三章財務計劃管理第八條財務計劃是對本年度經營活動的預測,是內部組織經營、核定成本率、綜合費用率的依據,其內容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稅金等計劃項目組成,收入與支出的差額為計劃利潤。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下達的信貸規模、利率政策和有關費用開支標准,在業務部門提供數據的基礎上,由財會部門參照往年收支規律,負責編制當年財務收支計劃[包括系統內所屬子公司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於年初編制第九條所列各項財務計劃,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第十一條財務計劃一經批准,非銀行金融機構應認真執行,加強財務經濟活動分析,並由財會部門具體負責檢查、分析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的執行情況,認真考核經營成果,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以保證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上繳任務的完成。第四章財務收入管理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入組成:
(一)營業收入,包括信託貸款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收入、委託貸款手續費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證券業務收入、擔保費收入等;
(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包括同業拆出利息收入,與人民銀行往來收入、與專業銀行往來收入等;
(三)營業外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三條各項財務收入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核算,准確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轉移收入,以保證損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章成本及營業外支出管理第十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成本核算原則,均比照財政部《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按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綜合費用率進行考核。第十五條各項營業外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增列項目。營業外支出包括:
(一)貸款呆帳准備金。凡有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按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暫行規定》提取貸款呆帳准備金。
(二)投資風險准備金。凡有產業投資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按上年投資余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准備金。投資風險准備金的提取、核銷和管理辦法可暫參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
(三)勞動保險支出。
(四)編外人員生活費。
(五)交納合同制職工的退休養老金。
(六)國家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

H. 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及其主要業務領域和功能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種類及其主要業務有:
一、證券公司。投行業務。
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
三、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
四、財務公司。相當企業集團內部的准銀行。
金融機構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拓展資料: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
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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