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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引進外國金融機構政策

發布時間:2023-03-06 10:27:16

1.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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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不利的方面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於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要求各參加方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1999年11月15日,中美雙方簽署了《中美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一協議的簽署將加快我國加入WTO的進程,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最終將適用於我國。
以中國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為契機,我國打響了全面跨入市場經濟體系的攻堅戰。加快融入國際市場化經濟體系而不是閉關自守,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如今,作為包括WTO在內三大國際經濟組織的重要成員國,在享受權力、為自身發展贏得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的同時,我國也積極信守承諾,履行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而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對外開放更是首當其沖。
中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遵循的是循序漸進、謹慎管理的原則,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開放的地域,增加引進的機構和數量。[1]1997年初,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批准9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到2000年3月,在我國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選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險市場的開放始於1992年上海引進外資保險公司的試點,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資保險機構獲准在中國營業。來自17個國家的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2l2家。不久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又批准了4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舟公司或台資壽險公司。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較低。外國證券公司可以在中國設立代表處,若干外資金融機構獲得了上海和深圳證券所定數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參與B 股交易,國外金融機構還參與了我國政府債券和部分企業的H股,N股的上市發行工作。

對外開放金融市場,對我國民族金融業發展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看到積極因素的同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到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帶來的不利因素。
(一)客戶資源的無形流失
一些外資金融機構的優勢體現在體制優勢、管理優勢、規模優勢、跨國服務網路優勢。這些優勢集中起來形成了綜合性服務的業務優勢。一些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憑借這些優勢和雄厚的實力、良好的市場形象贏得優質客戶,這對我國金融機構將造成強烈地沖擊。
如中國加入WTO後,人民幣業務會逐漸對外資銀行開放,而外資銀行一般會選擇向國內一些優質企業發放貸款,這些優質企業為擴大生產,增加出口,降低成本,出於自身考慮,往往也會選擇那些服務方式靈活、效率高的外資銀行,久而久之,中資銀行不可避免地會丟失一批優質客戶;而對保險業來說,沖擊可能更為厲害,中國的保險業由於服務質量較低,外商投資如果從目前的壽險再擴展至財險、再保險及保險業,中國的民族保險業將喪失較大的市場份額;由於A股市場還不能放開,證券行業可能好一點,但隨著B股向國內居民放開,開放的步伐也在加快。[2]中資金融機構若不能發揮自身的優勢,提高服務質量,保持相當的業務份額,就會面臨由業務萎縮導致的財務風險。
(二)在國際經驗方面
除中國銀行外,中國金融業長期以來都限於國內經營,與國際市場缺乏密切的聯系。特別是由於國內金融體制與國際慣例的差距,國內金融業和國際金融市場處於幾乎隔絕的狀態。這種狀態,使中國金融業缺乏精通國際金融業務的人才。缺乏具有廣泛國際服務網路的客戶關系。
(三)人才競爭
現代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如果沒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妙法,則現在的中資金融機構就難以留住人才。加入WTO後,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會逐漸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將隨業務規模的擴展和業務領域的拓展招募大量本土員工,憑借其先進的經營管理、優越的工作條件、優厚的待遇以及誘人的出國培訓機會等,會吸引大量國內金融界的優秀人才,使人才流失嚴重。從而可能導致國內金融界整體員工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的下降。[3]
與外資金融機構在個人收入、員工技術培訓、業務新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差距將導致我國本土金融機構中一些優秀業務骨幹「跳槽」,這將導致我國金融業人才的流失,而人才的流失將會影響中資金融機構的相對競爭地位。
(四)金融市場將受到國際游資沖擊
目前,我國的宏觀調控能力有待提高。企業的自我表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能力也有待加強。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和行為規范還比較薄弱,如過早地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特別是實現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就會形成資本的大量流入、流出,沖擊國內金融市場,影響整個宏觀經濟的平穩發展。
(五)對我國貨幣政策的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市場開放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一國匯率和利率變化所產生的效應。將被相應的資本的流動效應所抵消。從而加大了金融調控的難度,這就要求使用更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加以控制。
我國金融機構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無論是資金實力還是經營管理經驗,都處於弱勢地位。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將會以其龐大的虛擬經濟切割我國實體經濟的利潤,在基本沒有風險的情況下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果。四是外資銀行將同中資銀行爭奪優質客戶和核心業務,包括信用卡、住房信貸抵押證券化、代客理財和私人銀行等業務。如果優質客戶和核心業務被外資銀行壟斷,將不利於中資銀行的長遠發展。

一些國家盲目過度開放金融市場帶來的沉重教訓

縱觀世界各國發展的歷史,有的國家能夠抓住機遇迅速步入現代化行列,有的國家經濟危機頻繁發生、發展緩慢,這些無不與能否有效維護本國經濟安全密切相關,而維護金融安全又成為維護經濟安全的核心。最近20多年,拉美地區成為世界上銀行危機發生最為頻繁和最嚴重的地區,35%以上的拉美國家曾經歷過數次危機,發生危機的次數是世界其他地區的3倍以上。拉美國家頻繁出現銀行危機的主要原因,一是大都與外部因素有關。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曾經對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發揮過重要作用,一些拉美國家曾把外國獨資銀行的進入視為對外開放的成就而引以為豪。但是,經濟一旦出現波動,國外資金流入突然中止,即彌補經常賬戶赤字的資金流入量突然減少,同時,資金流出量增加,造成資金鏈斷裂,引起乃至加劇了這些國家的經濟危機。如1998年拉美7個地區大國的資金流入突然中斷,造成信貸規模急劇減少,債務鏈條斷裂,經濟危機使GDP的增長率由7%下降到-2%。二是資本賬戶自由化的錯誤安排。在缺乏對銀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貸款規模迅速膨脹,導致大量不良資產,而貸款的需求又使得銀行無限制地通過國外資本融資,銀行系統對國外客戶的負債迅速擴大,增加了這些國家面對外部資金流動的風險。三是公共債務占貸款總額的比重增加。在1998~2003年的拉美經濟衰退時期,政府通過國內銀行獲得大量貸款,數量龐大的公共債務,成為銀行有價證券不穩定的根源。四是銀行債務過度集中到某一種國際貨幣上。一旦該種貨幣出現問題,就會牽動負債國的金融市場。在銀行負債高度集中到一種國際貨幣的國家中,資本流動突然中斷導致金融危機的概率是75%。負債幣種的高度集中導致了風險的增加。

3. 上海外資金融保險公司名錄

上海: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
編者按:繼1999年成功舉辦環球財富論壇後,上海再次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APEC第13屆部長級會議和第九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在上海舉行,亞太地區的各國首腦政要、企業家齊聚上海,東方明珠又一次閃耀出奪目的光芒。還記得在今年7月份進行的第三屆國際金融中心研討會上,「上海將成為APEC成員國中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成了來自世界銀行、美國哈佛大學、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國際知名機構的金融專家議論的焦點。在3月份進行的第六屆財務總監圓桌會議上。《亞洲財務總監》雜志總編李安達先生也曾預言:15年內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上海距離國際金融中心到底還有多遠?上海要想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還需做什麼?本期我們將探討這些問題,希望讀者在關注APEC的同時,不要忘記將目光投向未來的上海:中國內地的第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前年金秋,全世界商界巨子齊聚浦東參加』99財富論壇。國家主席江澤民動情地向與會者介紹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的陸家嘴地區。當時的盛會也曾經讓浦東人津津樂道,並且在隨後的發展中親身感受到財富論壇帶給浦東的種種「財富」。
今年金秋,APEC會議又將環太平洋21個經濟體的領導人帶到了上海浦東。一個更加美麗、蓬勃的浦東呈現在他們眼前,在他們的眼前也將呈現一幅波瀾壯闊的經濟合作畫卷,共同迎接「亞太世紀」的到來。
在這次APEC會議期間,上海讓許多國外記者大吃一驚。《金融時報》記者在報道上海APEC時這樣評論:「APEC為中國搭起了一個舞台,使她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充分展示其經濟實力。」APEC,給了上海一個機會;上海,要給APEC一個回報。
上海會給APEC一個什麼樣的回報呢?在7月份進行的第三屆國際金融中心研討會上,許多金融專家認為:「上海將成為APEC成員國中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
國際金融專家、上海國際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認為,APEC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是經濟全球化的表現。在亞太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APEC金融中心的產生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版圖擴延的必然趨勢。要成為APEC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上海已經具備了一些條件。
首先,上海在30年代奠定的遠東國際金融中心的輝煌歷史、開放型城市的特殊地理位置與海納百川的海派文化是上海成為APEC金融中心天然的優勢資源。
其次,在近十年來,上海為重建國際金融中心採取了一系列以國際經濟、貿易和金融中心經濟戰略為起點的改革政策,使上海已經初具APEC成員國中金融中心的雛形。
另外,近年來上海的一些主要經濟指標已經向國際金融中心靠近。到2000年底,上海的港口貨物吞吐量達到20400萬公噸,香港為16883.8萬公噸;上海的進出口貿易總額與香港本地的進出口總額591億美元接近;上海金融保險業在GDP中的比例已達到16%左右,開始逼近香港的23.4%;上海的股票證券市場公司總數與香港不相上下。
陸紅軍指出,APEC自成立以來在全球經濟發展與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21個經濟實體的GNP佔到全球的56%,貿易總量約佔全球61%。而中國大陸的GNP2000年突破10000億美元,世界排行第7位,在APEC中排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中國大陸進出口貿易總額2000年達到4743億美元,也是僅次於美、日、加之後的第四大經濟實體。國際經驗表明,凡是經濟貿易實力雄厚的國家或地區,其金融業總是在區域經濟中處於中心地位。因此,中國大陸如此不斷上升的經濟實力正呼喚其相應的金融地位,經濟全球化與區域集團化也必然導致一個新格局,即上海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首先將成為APEC中的國際金融中心。距離國際金融中心還有多遠
要了解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距離,必須先知道什麼是國際金融中心。傳統的國際金融中心按性質可分為功能中心(或稱融資式中心)和名義中心(或稱記帳式中心)兩類。絕大多數老牌的國際金融中心,如倫敦、東京和紐約,都屬於融資式中心。這類國際金融中心憑借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悠久的金融業發展史,吸引包括本地區在內的全球客戶,為他們提供金融中介服務,並發展成為外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聚集地。記帳式金融中心主要為跨國銀行和各種金融機構提供注冊和記帳的便利,並無實質性金融業務操作,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等。這類金融中心憑借的是低稅收和寬松的金融管制吸引眾多的金融投資者紛至沓來。
那麼,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標准相比還有哪些差距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體」基礎差、中介服務弱。雖然上海的信用制度、信用意識和法律在全國范圍內處於領先水平,但與國際水平相比差距仍較大;各種金融服務機構,如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經紀公司等,數量少,質量差。
二、金融市場的廣度、深度不足。例如,證券交易量、交易品種較少,輻射能力差,資源配置效果不佳。貨幣與外匯市場也有待進一步改善。
三、最為關鍵的一點,即現行金融體制還有待改善。首先,我國的商業金融機構從計劃體制轉變而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商業金融機構仍未按現代商業金融體制建立,仍不是真正的「企業」。其次,中小金融機構比較分散、風險大,需要進一步整合、治理。其三,改革後的央行體制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分業監管模式中存在「空白點」。這一系列的金融體制上的不足之處,使國內金融機構缺乏國際競爭力,金融業務創新原動力不足。若不加以改善,將阻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進程。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還要做什麼?
盡管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標准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中國政府把上海建設成國際金融中心的信心從來沒有動搖過,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已經成為一項國家戰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統計研究處處長朱德林認為,上海要達到世界性金融中心的長遠目標,大致要分三階段走:一是目前到2005年,鞏固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二是用20到30年的時間,逐步建成亞太地區的金融中心;三是取得亞太地區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之後,逐步走向世界。朱德林指出,國際金融中心的建成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其他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都能證明這一點。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但需要時間,而且需要經濟與貿易發展的支持。
1.在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現階段應當在繼續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把在非人民幣品種金融業務品種方面積極創新、大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和離岸金融市場作為突破口。在我國現行匯率、利率政策沒有大的變化和調整前提下,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在系統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經驗,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大力開展金融創新,盡快有步驟地在上海推出並發展非人民幣品種的各類外匯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2.在上海開展離岸外匯交易和金融行生產品業務的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可先行一步開展。在上海推出並不斷發展非人民幣品種的各類外匯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過程中,可以實施國內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不同的政策,即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先開展,國內金融機構只有在具備參加新品種外匯交易、離岸業務及金融衍生產品的條件與內控管理後,才可參加。
3.國內金融機構要學習、借鑒、引進並消化有關外匯交易和金融行生產品的業務、內控管理制度和監管方法。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學習並引進有關國際配套先進監管方法,高標准從嚴監管。
4.上海應當學習、借鑒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的經驗,努力為離岸業務等金融創新在上海發展提供特殊配套政策和優惠條件。
我們相信,只要上海以一種開放的胸襟來擁抱世界,以一種謙虛的心態來努力學習,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將指日可待。

上海金融概況
信息來源: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2005-8-2012:11
改革開放,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上海加快金融業發展,金融業已成為上海最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基本確立了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目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375家,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約2萬億元,金融從業人員近十萬。2002年實現金融業增加值584.67億元,佔全市GDP的10.8%,在全市僅次於工業排在第二,居全市六個支柱產業之首。
從金融市場來看,健全完善。上海已經建立起包括證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與債券市場、期貨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在內的層次比較齊全的金融市場體系,是國內金融市場體系最完善的地區。其中,銀行間同業拆借與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是全國唯一的。截止2002年底,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債券市場成交突破10萬億元,達到11.8萬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品種有股票、債券、基金三大類,上市公司達715家,累計籌資4400多億元,股票市價總值達2.54萬億元,證券投資者總數達3556萬戶。期貨市場有銅、鋁、橡膠等3個交易品種,交易額達1.64萬億元。
從金融機構來看,雲集上海。中國銀聯、工商銀行票據中心、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全國97家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平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匯豐銀行的數據處理中心等一批有重要市場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相繼落戶上海。近年來,金融機構向上海集聚的力度在不斷增大,每年平均新增十多家。截止2002年底,銀行類149家,證券類82家,保險類126家,信託、財務類18家。
從金融改革開放、創新來看,充滿活力。上海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上海已經成為我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數量最多的城市,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和總負債均占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總負債的55%左右。截止2002年底,各類外資銀行達45家,銀行代表處達74家,外資證券公司2家(含籌建1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3家(含籌建2家);外資證券機構代表處45家;外資(合資)保險公司16家;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41家。在全國率先推進外匯帳戶改革,進行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對引進QFII也做了積極的准備。上海堅持「先試先行」,金融創新步伐不斷加快。中資金融企業中間業務發展有了較大進展,個人理財品種層出不窮,保理業務、貸款轉讓與回購業務、法人帳戶透支、市政項目多方委託貸款業務、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標准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按揭業務等一系列商業銀行新業務不斷推出。證券方面,相繼推出上證180指數、上證國債指數,並開啟了有關部門指數基金交易。保險業務創新平均一天半就推出一個新品種。同時還開設了市政建設信託新產品。
從金融環境來看,不斷改善。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監管,確保了金融安全和高效、穩健運行。進一步發揮了上海金融市場的集聚功能和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能,使金融對經濟的服務功能、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同時,進一步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建成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建設企業信用聯合徵信體系。加強文明窗口建設,改善金融服務,市場環境進一步得到優化。
上海歷史上曾經是遠東地區的金融中心,今後一、二十年,上海將加大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力度。展望未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宏偉藍圖已經繪就。2001年2月國務院審批同意的上海城市規劃明確提出,要把上海建設成為一個國際的經濟、貿易、金融、航運中心,並在2020年實現把上海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經濟中心的奮斗目標。2002年8月上海召開了改革開放以來首次的市金融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和任務,9月成立了市金融服務辦公室,進一步增強了地方政府金融服務的功能。根據黨的十六大、市第八次黨代會、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市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進一步明確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是一項國家戰略,要按照國際通行慣例推進。總體來說,就是要通過十到二十年的時間,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具體地說,目前要進一步鞏固全國金融中心的地位,在2005年前力爭實現「四個基本確立」,即基本確立金融在上海經濟發展和城市功能優化中的核心作用,使金融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基本確立國內外金融機構主要集聚地的地位,形成較為完整的中外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體系;基本確立國內體系完善、輻射力強的金融市場中心的功能,成為資本營運中心和資金調度中心;基本確立公開、公平、公開的金融發展環境,全面實現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和依法監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步伐,到2008年全面實現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四個基本確立」的目標,基本完成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框架構建。然後,通過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地方的不懈努力,到2010年,要力爭把上海建成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到2020年,要力爭把上海基本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現在,上海正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抓住機遇、開拓創新,不斷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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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國家戰略,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環境,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以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為核心,以改革創新和營造環境為重點,將上海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和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關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金融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發展資金,用於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第七條本市應當按照國家明確的戰略定位和分工,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及國內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領域的相互協作和支持,增強本市金融業的服務功能,推動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為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金融市場建設、金融產品創新、金融風險防範、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優勢互補和戰略合作;推動在本市的金融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教育研究機構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第二章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形成多功能、多層次、國際化金融市場體系的要求,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債券、股票、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產權等市場的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優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信託計劃等各類機構投資者。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期貨、基金、融資租賃、貨幣經紀、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第十條本市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和國債收益率培育成為金融市場的基準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有利於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各種金融產品和業務;支持有關機構研究探索以股指、匯率、利率、股票、債券、銀行貸款等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推動離岸金融、股權投資、並購貸款、私人銀行、券商直投、信託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的發展,鼓勵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促進各類金融信息系統、市場交易系統互聯互通,建設、完善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統一高效的現代化金融支持體系。第十二條本市鼓勵發展金融外包服務,支持金融軟體開發、數據處理、客戶服務、電子支付等金融專業化服務產業發展,鼓勵設立金融專業化服務機構。第十三條本市支持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擔保、投資咨詢、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與金融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增強行業自律,提高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建設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務市場。第十四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誠實守信、服務至上、嚴格規范的職業操守,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行業協會發揮規范、協調、服務、自律等作用。第三章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其他區域各自的發展優勢,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金融集聚區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市規劃。

5. 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上海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登記注冊和營業的下列機構:
(一)總行設在上海市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資本的銀行在上海市設立的分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分行);
(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同中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同中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第三條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審批、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上海市分行對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三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前一年年末資產總額在一百億美元以上。第六條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分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三年以上;
(二)申請設立外資銀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資產總額在二百億美元以上;
(三)其所在國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第七條申請設立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第八條設立外資銀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狀況的報告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擬設銀行的章程草案;
(五)所在國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副本);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第九條設立外資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總行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最近三年的年報;
(三)所在國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申請設立分行的銀行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第十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設立合資機構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機構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合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由合資各方授權代表草簽的合資經營協議,合同以及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合資各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狀況的報告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所在國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資料。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九、十條中所列證件、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須附具中文譯本。第十二條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
正式申請表填寫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一)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三)對擬任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四)設立外資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五)其他資料。第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證書後三十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並應當依法自開業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6. 上海自貿區相關政策問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3〕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好《方案》的實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要擴大服務業開放、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促進各地區共同發展。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工作。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試驗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試驗區肩負著我國在新時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使命,是國家戰略需要。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二)總體目標。
經過兩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努力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持體系,著力培育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力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我國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徑,更好地為全國服務。
(三)實施范圍。
試驗區的范圍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產業發展和輻射帶動需要,逐步拓展實施范圍和試點政策范圍,形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緊緊圍繞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把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一口受理、綜合審批和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完善信息網路平台,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內企業在區外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實現高效監管,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的公平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援助等解決機制。
(二)擴大投資領域的開放。
2.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3.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試驗區內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4.構築對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形成多部門共享的信息監測平台,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5.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的服務貿易跨境收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開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葯、軟體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准採信其檢測結果。試點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試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
6.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積極發揮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的聯動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加快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充分發揮上海的區域優勢,利用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在試驗區實行已在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
7.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在試驗區內實現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探索麵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外債管理方式改革,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促進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託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內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五)完善法制領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針對試點內容,需要停止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內試行。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在服務業擴大開放、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營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
適應建立國際高水平投資和貿易服務體系的需要,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試驗區內貨物、服務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入發展,形成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時,在維護現行稅制公平、統一、規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一)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1.推進實施「一線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將貨物直接入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等業務進出境手續;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構建相對獨立的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為主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2.堅決實施「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風險分析等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仍應按照專項規定辦理。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通過風險監控、第三方管理、保證金要求等方式實行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市誠信體系建設的作用,加快形成企業商務誠信管理和經營活動專屬管轄制度。
3.進一步強化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政府的協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的協作。加快完善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組建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試驗區統一電子圍網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二)探索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
4.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5.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
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扎實做好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籌領導和協調試驗區推進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組織實施,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根據《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劃,抓緊推進實施,並在推進過程中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工作,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把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
一、金融服務領域
1.銀行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20 貨幣銀行服務)
開放措施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2.專業健康醫療保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812 健康和意外保險)
開放措施 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
3.融資租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
開放措施 (1)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2)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航運服務領域
4.遠洋貨物運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21 遠洋貨物運輸)
開放措施 (1)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
(2)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
5.國際船舶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39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三、商貿服務領域
6.增值電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319 其他電信業務,6420 互聯網信息服務,6540 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 呼叫中心)
開放措施 在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准同意。
7.游戲機、游藝機銷售及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F 批發和零售業——5179 其他機械及電子商品批發)
開放措施 允許外資企業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專業服務領域
8.律師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21 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
開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9.資信調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95 信用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10.旅行社(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71 旅行社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在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11.人才中介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62 職業中介服務)
開放措施 (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12.投資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11 企業總部管理)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13.工程設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M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企業——7482 工程勘察設計)
開放措施 對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14.建築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E 建築業——47 房屋建築業,48 土木工程建築業,49 建築安裝業,
50 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
開放措施 對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務領域
15.演出經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41 文化娛樂經紀人)
開放措施 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16.娛樂場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11 歌舞廳娛樂活動)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六、社會服務領域
17.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國民經濟行業分類:P 教育——8291 職業技能培訓)
開放措施 (1)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
(2)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18.醫療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Q 衛生和社會工作——8311 綜合醫院,8315 專科醫院,8330 門診部
〔所〕)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7. 上海自貿區有哪些優惠政策

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哪些優惠政策可享受:

1: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對於注冊資金並沒有任何要求,需要幫助可咨詢,可以不用到位注冊資金。這對於初始資金緊張的創業者來說無疑於雪中送炭。

2: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有著極為優惠的返稅政策,公司注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增值稅返稅率高達16.25%;而企業所得稅返稅率為20% ;營業稅返稅率為:32%;個人所得稅返稅率為20%;而在兩年後則為減半徵收(建立於企業納稅前提,以及當時政策)。

3: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所有的進口貨物可以先不用交關稅(只需要等待貨物離開自貿區時再交),而轉口貿易的關稅則全免。

d: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任何商品(除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之外)均可被允許無期限保稅存放或展示,海關不徵收任何監管費用。

e: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上海自貿區內,所有的貨幣都可以自由兌換,不用結匯、減少匯率差。而且貨幣可以自由劃轉(以前匯錢到國外/內手續非常復雜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現在自貿區的銀行,當場就能辦理,馬上到賬)。

f: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注冊在自貿區的都是大企業,所以可以為您的公司帶來非常好的企業形象。

g:自由貿易區共涉及七項稅收政策。其中促進投資的兩項政策是:一是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時間內分期交納所得稅,簡稱為「非貨幣形資產投資政策」。

一、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材料:

1、 股東、法人原件及復印件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照片各兩張;

2、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最好5個以上或更多)、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及投資人出資比例;

4、注冊地之租賃協議和房產證復印件;

5、財務人員上崗證與身份證復印件;

6、其它規定的注冊材料。

二、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流程:

1、確定單位地址

2、企業查名

3、准備材料

4、正式遞交

5、刻章

6、開銀行賬戶、辦理餘下證件

三、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

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一般情況下為15個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況時間可能延長。

8. 上海臨港新片區引進國外人才等11條政策落地

9月20日上午,為落實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精神,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將舉辦臨港新片區政策發布會暨金融機構簽約儀式,同時臨港新片區的11條政策正式實施,還與16家金融機構集中簽約,推動相關金融機構落戶新片區。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政策方面,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進一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著力建設一批重大總部型、功能型金融機構和金融平台,支持金融機構對照國際標准開展跨境金融服務,加強跨境資金的靈活使用,支持新片區企業建設資金管理中心,對特殊或創新業務進行個性化服務和研究定製化政策,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資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
同時,針對在新片區新設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功能性機構,給予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用地扶持、購房和租房扶持、人才獎勵等一攬子扶持政策,通過形成政策「組合拳」,加快招引優質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來新片區落戶發展。
支持引進高科技領域創新的外國人才、加大力度引進符合新片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外國人才、給予科研創新領軍人才及團隊辦理工作許可「綠色通道」、賦予新片區「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推薦權、給予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外國人才簽證加分項等11條政策。
下一步,臨港新片區將進一步聚焦金融創新。選擇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重點金融領域,開展跨境金融、離岸金融、貿易金融等業務創新,推動跨境金融服務便利化。讓金融機構更好地了解享受新片區的金融扶持政策,提升企業獲得感,推動金融更好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
在布局新片區產業發展上,金融項目包括上海人工智慧產業投資基金落戶新片區,首期規模100億元;與建設銀行總行下屬子公司合作建立戰略新興科創基金,落戶新片區;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上海農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設立新片區分行並陸續開展金融創新業務,一批金融科技公司、理財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明確落戶意向。
產業項目方面,將聚焦集成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葯、民用航空等「卡脖子」的關鍵領域持續引進高能級產業項目。一個月來累計接洽項目近200個,30多個項目落戶新片區,並在9月12日舉行了集中簽約儀式。
於同一日,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與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興業證券、太平洋保險等16家金融機構開展集中簽約儀式,推動相關金融機構落戶新片區,開展金融創新業務,進一步加強對新片區的金融支持。

9.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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