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冊公司: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辯寬禪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攜塵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准。
三、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巧讓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8日
『貳』 改變金融機構稅收負擔預期是什麼意思
稅負也稱為稅收負擔率,是應交稅費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
如果每個月都進項大於銷項,那要提交一份有關這種情況的說明。說明是因為材料或者產品的庫存增加而引起的,這種情況時有發生,能夠說明原因就行,但是前提條件是各項材料、電費等成本項目都很正常。
可用兩種形式加以表示:
(1)稅負率。即用稅額占稅基的比重來表示;
(2)稅負額。即用絕對量來表示。稅負與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並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其可能是由納稅人承擔,也可能是由其他人承擔。如各種所得稅,其稅負一般是由納稅義務人承擔;而各種流轉稅,其稅負則可能是由消費者承擔。稅負的確定,各國稅法除了以財政收入和管理社會、經濟的需要為主要根據以外,在各種所得稅等直接稅中,通常還根據量能納稅的原則,採用各種累進稅率加以確定。稅負通常可根據不同情況而分為以下幾種:
(1)社會總稅負和納稅人個別稅負;
(2)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
(3)直接稅負和間接稅負
『叄』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徵收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也是企業,依法應當繳納所利稅,目前國內各家企業所得稅率都是25%。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是金融機構獲得的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肆』 金融機構計提的應付利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計提的應付利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金融機構計提的應付利息,屬於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不是金融企業的收入或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伍』 中央稅和地方稅包括哪些
一、中央 *** 固定收入(中央稅)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二、地方 *** 固定收入(地方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筵席稅。 三、中央 *** 與地方 *** 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包括四個大稅和三個小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 *** ,其餘部分歸地方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數褲簡央 *** ,其餘部分歸地方 *** )、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稅種中,稅收收入和稅收管轄許可權均屬於中央的是()。 A.車輛購置稅 B.土地增值稅 C.消費稅 D.增值稅 『答案解析』土地增值稅為地稅局徵收的地方稅收收入,增值稅屬於國稅局徵收的中央 *** 與地方 *** 共享收入。
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 9、印花稅, 10、屠宰費,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佔用稅, 14、契稅, 15、遺產或贈予稅,16、土地增值稅。
中央稅是地方稅的對稱。由一國中央 *** 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又稱國家稅。是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和調節稅;
②鐵道部和薯褲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
③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
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
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一、中央稅包括
1.關稅
2.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
3.消費稅
4.中央企業所得稅
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得稅
6.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建稅
7.中央企業上繳的利潤
8.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
二、地方稅包括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得稅)
3.地方企業上繳利潤
4.個人所得稅
5.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稅
9.印花稅
10.農業特產稅
11.耕地佔用稅
12.契稅
13.遺產與贈與稅(未開征)
14.土地增值稅
15.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
1.增值稅
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
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
3.證券交易印花稅
中央97%,地方3%
4.所得稅收入
2002年改為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統一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
5.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在維持2004年經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的基礎上,對超基數部分,從純鬧2005年1月1日起,中央、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負擔
中央稅即屬於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
地主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包括:營業稅(不包括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上述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
中央稅是地方稅的對稱。由一國中央 *** 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又稱國家稅。是根據稅收的徵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國家,通常是將一些收入充足和穩定的稅種作為中央稅。由於各國稅收管理體制不同,中央稅的劃分和規模各有不同的特點。 一些國家如美國和日本,中央稅佔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財權更為集中的國家如英國和法國,中央稅高達80%左右。
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和調節稅;
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
③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
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
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現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沒有立法開征的燃油稅、證券交易稅。
中央稅即屬於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費,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下列稅種: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s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印花稅是中央94%,地方4%。其他同上的。
中央收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得部分。
中央還負責關稅。
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他歸地方。
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比例同企業所得稅相同。
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和地方 *** 按60%和40%的比例分配。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的比例分成同企業所得稅相同。
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他歸地方。
『陸』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稅率是
25%,不過對信用社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今年財稅【2010】4號文件對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具體文件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柒』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但不能征稅,而且就目前金融企業的狀況,國家還應調低銀行營業稅率。
融機構往來收入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 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 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 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 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缺乏足夠法律依據。根據《營業稅目注釋》國稅發 〔1993〕149號解釋:金融業中僅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 業稅。既然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准備金和存放央行的備付金存款, 可視為《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的存款,那麼金融機構存放本系統,存放同 業的用於保支付的款項同樣應視為存款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從19 99年12月1日開始徵收的居民儲蓄利息稅來看,也沒有對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存款利息收入征稅;而金融企業在系統內或同業間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應不征稅。因為營業稅既具有行業稅的特徵,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行為 稅的特徵。
『捌』 對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玖』 金融保險業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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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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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拾』 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准。
三、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