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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從事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發布時間:2023-03-23 05:38:29

①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金融違法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非法金融活動怎麼處理:
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② 非法金融活動及群體性風險事件分類

法律主觀:

非法金融活動主要是指沒有經過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私自從事金融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法律客觀:

非法金融業指升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殲判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遇到此類問題,請唯改老你認真

③ 非法金融活動主要是指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活動是主要指未經過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私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等。

法律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一條為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④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而擅自從事的以下活動:第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第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第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法律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⑤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法律分析: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2、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3、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絕、阻撓。

4、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法律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九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中國人民銀行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調查、核實;經初步認定後,應當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條 在調查、偵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配合。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騙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一經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即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採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⑥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_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對全國的基金會、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清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了依法清理的嚴肅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1.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2.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3.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⑦ 非法金融活動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活動是指違法進行的一切金融活動包括合法金融機構即金融體系內發生的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體系外的即社會非法金融活動。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包括:偽造貨幣、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變造貨幣、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⑧ 我們是合法,什麼是非法金融

非法金融活動是指違法進行的一切金融活動。
包括合法金融機構,即金融體系內發生的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體系外的即社會非法金融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而從事的金融活動,包括非法銀行業務、非法證券業務和非法保險業務活動。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法銀行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PBOC銀監局和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二)未經法定許可,以任何名義向不明對象非法集資的;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借貸、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和外匯交易;
(四)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業務活動。

⑨ 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可以直接取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的,由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⑩ 哪些行為是金融違規

法律分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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