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
我國的銀行在處理一些基本的事務的時候是有專門的額
法律依據:來執行的,對於人民銀行出現的行政處罰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來幫助理解的,在2001年就已經辦法實施了一項重要額度決定就是關於中國的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這項內容的實施在我國的法律紅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那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02月09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權對金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紀律處分建議。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組織聽證。
第二章管轄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查處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總行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總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所監管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三)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金融監管辦事處、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金融監管辦事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上級人民銀行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銀行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金融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人民銀行查處應由上級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下級人民銀行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查處。第八條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前款所稱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金融機構的派出機構。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第三章行政處罰委員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員5-7人。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託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承擔。第十三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各項:1.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的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決定的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罰款;金融監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決定的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支行決定的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3.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金融監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分行批准。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求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意見後報主管該執法職能部門的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第四章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或收到舉報、控告發現金融違法行為,認為可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予以立案。其他部門收到舉報、控告的,應當將舉報、控告材料轉交有關執法職能部門。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對已立案的金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九條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調查取證期間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第二十條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執法職能部門的現場檢查報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同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或現場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調查、檢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調查核實的違法事實;
(三)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以及提出上述建議的依據。第二十一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職能部門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書包括以下內容: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職能部門應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調查報告、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徵求意見。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定性是否准確;
(四)調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五)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第二十三條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提出的建議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簽署同意意見後,將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有關材料退執法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和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材料一並退執法職能部門。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三)處罰程序不合法的;對不具有管轄權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移送建議,由執法職能部門報經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批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第二十四條執法職能部門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一並報主管行長(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准後,向當事人發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處罰建議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標准即未經有關銀行批准而擅自開展金融活動的行為。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力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與當事人以及當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額有關,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❷ 中國銀監會管轄了國內多少家銀行
只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受銀監會監管
2005年的數據,我國共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3萬多家。主要包括:
3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4家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13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渤海銀行),
115家城市商業銀行,
626家城市信用社,
30438家農村信用社,
57家農村合作(商業)銀行,
238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9家信託投資公司,
7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2家金融租賃公司,
5家汽車金融公司,
以及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
❸ 中國銀監會對違法的金融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❹ 非法金融機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宴答兆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金融活動都是通過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進行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著籌集融通資金、舉正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調節社會總需求等重任,是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掌握在國家的宏觀控制下。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本罪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密切聯系,研究確定彼罪時,要結合本罪的說明進行聯系分析。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晌租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❺ 開聯通支付六宗違法 遭央行營管部罰沒2324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今日公布的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銀管罰〔2020〕4號)顯示,開聯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聯通支付」)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為身份不爛手信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六宗違法違規行為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其給予警告,罰沒合計2324.27萬元,對2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48.4萬元。❻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後一段時期加強金融監管、規範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金融違法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❼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
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即保監會
一、中國人民銀行 二、銀監會 三、證監會 四、保監會 五、外管局 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記得採納啊
金融監管機構,法律規定的只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中央銀行不負責監管。
同業自律組織不能算作監管機構,只能起一定的監督作用。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行為管理局(FCA,原金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英國FCA監管,美國NFA監管,澳洲的ASIC監管,紐西蘭的FSP監管,還有其他的諸如塞普勒斯,開曼群島等等很多,但是選擇平台方面建議前三種,相對資金安全會更加有保障,另外還有獨特一點的平台,KVB昆侖國際和嘉盛有在中國的銀監會備案,資金安全相對也有保障一點
1.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簡稱FCA)。這個機構在外匯市場可謂是鼎鼎有名,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 外匯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2.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是美國 *** 的一個獨立機構,同時也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主要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
3.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成立,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
4.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是瑞士負責金融監管的 *** 部門,監管瑞士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商以及其他各類金融中介(其中包括外匯交易商)。
5.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整合聯邦銀行監管(BaKred),聯邦保險監管(BAV),聯邦證券監管(BAWe),形成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及保險服務業。
6.日本金融廳(FSA)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日本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保護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有價證券投資者利益,促進金融便利。
7.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其使命是推動非通貨膨脹下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將新加坡建立成一個健全,蓬勃向上的金融中心。
8.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檢察委員會(SFC)是獨立於 *** 公務員架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運作。
最後為大家介紹的是外匯市場一個耳熟能詳的監管機構——NFA,即美國全國期貨協會。這個機構在投資界也是十分權威的,NFA與以上那些機構不同的是它屬於非國家 *** 監管機構。是一個自律的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NFA監管措施十分完善且提供風險服務,是外匯市場中十分可靠的金融監管機構。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同時,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也日漸明朗。
在此形勢下,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需作相應改變,力圖通過資源整合、機構調整,以及監管模式的改革來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執行和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以下幾種:
(1)區域性的金融組織
(2)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
(3)國際金融組織IMF、世界銀行
目前,國際型的監管機構還在不斷的演化、變化,像G20就是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後的全球金融監管的一個機制。未來還將會不斷的進行金融改革,演化成更完善的體制。
金融行業在全球一半分為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模式,不同國家監管有不同的要求,我國目前只允許分業經營,即銀行就做銀行,證券就做證券,不能相互混合。但現在也在探討綜合金融模式,所以現在有類似光大等綜合金融集團旗下有銀行、證券等業務,但均是各自獨立經營的。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架構及模式大致為:以各金融行業設定國家至地方級的監管機構為主,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自下設地方分局(省或各級行政區);人民銀行為國家央行,發鈔行;財政部為國家公債主體部門;金交所、證交所等為國家場內交易集中平台;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境內監督和管理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
*** 監管部門 我國證券市場實行以 *** 監管為主,自律為補充的監管體制。隨著市場的發展變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設立上海、深圳證券市場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是由地方 *** 負責,上海、深圳分別頒布了一些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中央 *** 只是進行巨集觀指導和協調。 第二階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國務院在總結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管理為主,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此期間,各地方 *** 基本都設立了相應的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階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並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和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組成。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 證監會成立於1992年10月。目前設發行監管部、市場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機構監管部、基金監管部、法律部、稽查局、會計部、國際合作部、政研室等職能部門,並在上海、深圳設兩個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證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起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制訂管理規則和實施細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進行監管;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管;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資訊公開情況;依法對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依法(規)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資訊,對有關資訊咨詢進行監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各地證券監管機構 各地證券監官機構是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轄區內前述監管范圍的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以及證監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四、自律性監管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根據1997年12月10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會員進行監管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1.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資訊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在業務規則中,交易所應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維護在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並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資訊,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儲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檔案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對於上市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其交易。證監會也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除此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管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資訊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2.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式,席位管理辦法,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管、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要求,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事項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及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證監會備案。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數量,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監管。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應在業務規則中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監管。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查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檔案、資料,同時可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3.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應當監管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檔案,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對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稽核;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券委、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上市。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如發生以下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資訊: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以及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的變動而產生資訊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資訊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上市流通股份區分開來,未經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同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間不得賣出個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它的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絡、協調、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採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凡依法設立並經批准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經營和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則,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它職責。
❽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秩序,嚴肅金融紀律,懲處、制止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第三條金融機構在法定的會計帳冊以外另立會計帳冊從事帳外經營,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領導成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與決策,授意、指使或組織實施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
(二)業務經辦人員對帳外經營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第四條金融機構違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規定,擅自提高、降低或變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保險公司擅自或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標准,對有關人員給予以處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參與決策,授意、指使或組織實施的,對主要負責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領導成員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對其他領導成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明知違法違規情況,但不予制止、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參與決策、組織實施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業務經辦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四)金融機構設立存款單項獎、將存款單獨作為考核指標與職工個人工資、獎勵及其他個人利益直接掛鉤,對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第五條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越權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對參與決策的機構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一律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第六條金融機構對明知沒有真實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進行違章承兌、貼現或者保證的,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主要領導成員參與決定,授意、指使辦理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明知違法違規情況,但不予制止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違規辦理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對違規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第七條金融機構違反規定開立明知無貿易背景的信用證或違反規定出具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主要領導成員在與決定,授意、指使辦理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明知違法違規情況,但不予制止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違規辦理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對違規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第八條金融機構違反分業經營管理規定、辦理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審批而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對金融機構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分別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第九條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資金進入股票、期貨市場,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對其參與決定的主要負責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領導成員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對違規經營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二)商業銀行利用結算渠道故意向證券經營機構墊款、透支的,對銀行主要負責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領導成員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對違規經營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放鬆管理、失察,造成企業套取貸款買賣股票、期貨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第十條金融機構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辦理支付,允許單位和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信用卡、銀行卡超限額透支套取現金的,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負責人授意、指使實施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明知違規情況,但不予制止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本身違規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違規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明知是單位公款仍以個人名義開立儲蓄帳戶辦理存款的,對有關人員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金融機構負責人授意、指使辦理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明知違規情況,但不予制止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二)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員違規辦理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違規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❾ 違反反洗錢規定的金融機構中國銀行可以採取的措施
違反反洗錢規定的金融機構中國銀行可以採取的措施是: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監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❿ 試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中的違規形式及法律責任。
(1)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②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④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⑤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⑥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2)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②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③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④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