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什麼
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一次性金融服務的內容擴展閱讀:
反洗錢必要性: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1、國內形勢的需要。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2、國際形勢的需要。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3、實際工作的需要。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Ⅱ 不在本機構開戶的客戶辦理1萬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有哪些
不在本機構開戶的客戶辦理1萬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如下。
1、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為不在本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匯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純晌激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
2、客戶識別對象包括客戶和代理人。
3、辦理一次性金融服務時,做襪應該查看客戶的身份文件包括: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文件,組織機構代謹簡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Ⅲ 對公一次性業務指的是什麼業務
一次性金融服務。
對公賬戶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為那些沒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在規定限額爛指襪內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逗州也叫一次性業務。
一次性金融服務,辦理一次性金融服務的條件很低飢激,銀行只需要識別客戶,另外,客戶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此時需要出具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
Ⅳ 什麼是一次性金融服務
一次性金融服務是專門為未在本行機構開立銀行賬戶的客戶提供的一次性金融服務,如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具體交易限圓做額為單筆人民幣10元.000元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務節省客戶開戶時間,一次性金融服務受到客戶的好評。為了提高金融服務的速度和效率,銀行和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了越來越方便的服務。除了一些廣泛的服務外,還有許多未知但非常實用的服務,其中之歲腔滲一是一次性金融服務。
注意一次性金融服務的要點
1.銀行將檢查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銀行將登記客戶身份信息,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乎脊交易記錄復印件;
銀行將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Ⅳ 什麼是一次性金融服務
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不在本銀行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以下哪些條件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
Ⅵ 對公單位現金繳存算一次性金融服務嗎
不算
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為那些沒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在規定限額內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交易金額的具體限制為單筆人民幣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是價值大於等於以前美金的外幣。一次性金融服務能節省客戶開戶的時間,在相當大成都上提高客戶辦理業務的效率,所以推出之後一直深受好評。
辦理一次性金融服務的條件是很低的,銀行只需要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即可。此外,客戶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此時需要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Ⅶ 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什麼
一次性金融服務是專門為沒有在本行機構開通銀行賬戶的客戶提供的,為這類客戶辦理規定限額內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支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 具體交易限額為單筆人民幣金額 10.000元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務節省了客戶的開戶時間,一次性金融服務受到廣大客戶好評。 為了提高金融服務辦理的速度和效率,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為客戶推出了越來越多的便捷服務,除了較為廣泛的一些服務,還有很多不為大眾所知但非常實用的服務,其中之一就是一次性金融服務。
1、銀行會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
2、銀行會做好客戶的身份信息登記 ,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以及交易記錄復印件;
3、銀行會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Ⅷ 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
法律分析: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指: 一、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是指為不在本銀行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交易 金 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匯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 等一次性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Ⅸ 金融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及其相關業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其內容主要有: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7、財務租賃。
8、所有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
(9)一次性金融服務的內容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主要特徵:
就金融服務而言,與其他產業部門相比,金融服務同樣具有一些顯著的特徵,比如:
1、投入少
金融服務的實物資本投入較少,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物理單位來度量金融服務的數量,這也就無法准確定義其價格,從而也無法編制准確的價格指數和數量指數,因此金融服務業的產出也就難以確定和計量。
2、融資中介
傳統金融服務的功能是資金融通的中介,而現代金融服務則具有越來越多的與信息生產、傳遞和使用相關的功能,特別是由於經濟活動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來越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資源之一。
3、勞動密集型
金融服務傳統上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隨著金融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務逐漸變成了知識密集和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人力資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資源的多寡在現代金融服務業中已經成為決定金融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業生存和發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Ⅹ 一次性金融服務識別要點包括哪些
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伴或影印敗高件。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逗枯桐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金融服務提供者指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務的一成員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詞不包括公共實體。「
公共實體」指一成員的政府山坦、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機關,或由一成員擁有或控制的、主要為政府目的執行政府職能或進行的活動的實體,不包括主要在商業條件下從事金融服務提供的實體;或在行使通常由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機關行使的職能時的私營實體。
主要功能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7.財務租賃。
8.所有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
9.擔保和承諾。
10.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外匯,衍生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期貨和期權),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換匯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可轉讓證券,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
11.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包括承銷和募集代理(無論公開或私下),並提供與該發行有關的服務。
12.貨幣經紀。
13.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證券管理、各種形式的集體投資管理、養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託服務。
14.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服務,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
15.提供和傳送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