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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開設分支機構

發布時間:2023-05-13 21:07:18

1. 貸款有限公司許設立分公司,分公司需要先申請金融許可證嗎分公司跨省。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2. 設立外資金融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需要符合的條件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申請人為金融機構;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4. 已有的金融企業外地成立分公司可以嗎

您好!正常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主要看您所在區域給不給金融類的范圍!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5.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金融業發展,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把金融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以多層次資本市場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為紐帶,鞏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為港深大都會國際金融中心有機組成部分,重點突出投融資、財富管理和金融創新功能。第四條促進金融業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規劃統籌、機構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風險防範的原則,堅持科技與金融結合、實業與金融互動,在現代服務業中優先發展金融業的方針。第二章金融機構第五條市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建立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引進集聚和創新的激勵機制,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金融機構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和配套服務企業為基礎的金融市場主體格局。第六條市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一)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構建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等組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支持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探索發行市政債,推進資產證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規範本市產權交易市場;

(四)統籌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上市公司殼資源和優質企業資源;

(五)支持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體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組織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動深圳資本市場與境外資本市場合作,吸引境外企業、境外上市產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為深港構建聯通境內外的統一資本市場創造條件。第七條市政府應當研究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對深圳金融機構的發展潛力和經營風險等進行評價,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和社會公共服務。

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債券發行、銀團貸款和國有資產重組。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優化金融環境,採取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支持措施,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深圳開設總部和分支機構。

市政府應當制定階段性目標,形成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期貨等業務種類齊全的金融機構聚集區。

市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金融機構除給予現行相關金融優惠政策外,應當參照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給予支持。第九條市政府應當對培育和創設新型金融機構給予支持、獎勵和保護。鼓勵培育和創設社區銀行、藝術品銀行、銀行信貸資產交易中心、養老金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專屬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第十條深圳金融機構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的,市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獎勵。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條市政府應當建立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強金融從業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培育和引進金融家群體。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金融專業人才來深圳發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進政策的,市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第十三條市政府應當依據金融業發展狀況和規劃,對金融人才需求進行專項調查,對關鍵緊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門與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引進及在職培訓計劃。實行緊缺人才證書管理,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第十四條市政府支持中央駐深圳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在深圳設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引進境外金融專業培訓機構,培養金融專才和金融復合型人才。第十五條推動金融人才資格認證,引進國際通行的金融人才資格認證體系。支持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國際通行的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第十六條推廣完善金融機構管理層期權持股等激勵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創新第十七條市政府應當支持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在金融管理體制、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應當完善金融創新獎評選機制和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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