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與經濟關系是否有效
一.企業間的 借款合同有效 嗎在過去,我國對金融實行嚴格管制,對於民間資本的適當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沖擊國家金融市場,因此,過去的處理方式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素的。但現在,隨著我國市場化經濟的推行,銀行被推向市場,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國家不應強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據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要求,利率市場將逐步放寬,限制必然減少,因此,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有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私法行為是有效的。企業與自然人輪滑均屬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企業之間的借貸作為一種私法行為,法律沒有禁止,就應當認定是合法的。我國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納入金融管制,由作為政府部門執行金融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規定,並以規章的形式予以取締,與法律精神不符。認定企業之間的 借臘頃臘款合同無效 ,沒有法律依據。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什麼資金拆借作為專門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寸頭資金的信用活動,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短寸頭的向多寸頭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學「資金拆借」這一術語,實際仍是借款合同的涵義,其內容是 非金融機構 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 民事法律行為 。 企業間借款 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關於 企業間借款合同 的性質,學界一種意見認為屬於廣義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既不屬於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也不歸類於民間借貸,而應當屬於一種獨立性質的借貸。我們同乎悔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企業間借貸存在著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並不能與其完全並論;其次,將借款合同分為有金融機構參加的和無金融機構參加的兩種,也僅是學理上的分類,並無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還沒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❷ 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企業之間借貸一般是合法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企業在經營過中蔽皮程中,難免會產生資金需求,那麼企業就可能向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2、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利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所急需資金的,孳息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賣差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並岩完成時。
❸ 2019年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違法
(一)是否存在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法律規范
應當說,我國司法將企業間借貸判為無效的做法由來已久: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中就指出「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在《關於劉水清與鍾山縣鍾潮塑料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系的復函》中對上述認識再次作了強調。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亦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復強調下,我國司法似乎形成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思維定勢」,法官們都不由自主地把企業間借貸合同判為無效,並習慣將上述司法解釋作為其判決理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雖始終強調:企業借貸合同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但對「有關的金融法規」,究竟是指何種法律或行政法規並未明示。這顯然有悖審判公開原則。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專門「求教」於央行。而央行在《關於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然而,時過境遷,按照2001年《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規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已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取代。故在2001年10月6日後,《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就不能再作為法院判定合同無效的依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只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並未禁止企業相互借貸。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二款也僅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由於企業間借貸並不是在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因此,企業間借貸也並不能認為是對《商業銀行法》的違反。
通過檢索,可以發現,目前限制企業間借貸的有效規范只有兩個:一是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二是2006年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但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貸款通則》這一部門規章,顯然在合同法實施後就不能再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了。與早已壽終正寢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4條相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似乎也存在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傾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但有疑問的是:企業間借貸是否屬於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范疇呢?因此,對企業間借貸的性質,或者說是對「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這一概念的正確理解就成了辨析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關鍵。
(二)企業間借貸是否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
調查發現,確有一部分判決將企業間借貸定性為是在「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而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來否定其效力。那麼企業間借貸是否真的涉嫌從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從文義而言,所謂「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業務;二是經營行為。前者指明的是行業屬性,由此引發的問題就是:企業間的借貸是否屬於金融業務活動?後者強調的是經營屬性,由此引發的問題就是:企業間的借貸是否構成一項日常的經營行為?
1、企業間借貸是否涉嫌金融業務活動
依照1998年央行的前述答復,借貸屬於金融業務。但因金融業務活動的范圍很廣,其具體表現形式又多種多樣,因此尚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企業間的借貸究竟屬於何種具體的非法金融業務?
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理解: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央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②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③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④央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從邏輯上講,企業間的借貸可能涉嫌發放貸款類型的金融業務活動。實際上,很多法院也認為,正是由於非金融機構企業無對外借款(發放貸款)的經營范圍,故其對外借款的行為無效。
的確,依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人須經批准,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才能開展業務。那麼,現行金融法規為何強調對上述發放貸款的行為要求獲得事前的許可?須知,在普通的民間借貸中並未對貸款人的資格做要求。
學說認為,上述行政許可的設置實際上是由銀行業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因為銀行主要是依靠負債來經營貸款業務的,其自有資金在全部經營資金中僅占很小的比例,貸款資金的絕大部分是來源於所吸收的存款或對外借款,是典型的借雞生蛋。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貸款管理制度以確保貸款資金的安全。換言之,由於銀行的資產多由固定期限的貸款債權組成,不具流動性;而負債卻多由活期存款組成,流動性極強。這種特殊的資產負債結構,再加上銀行的自由資本極低,就使得商業銀行極為脆弱:一旦存款人信心不足,「擠提」就會導致銀行破產,進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甚至形成金融體系的系統性危機,最終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因此,需要對這一行為進行監控。而通過事前對貸款人的行政審批,可以防止民事主體隨意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進而提高銀行信用水平,維護資金的安全性和存款人的利益。
然而,與此不同的是:企業間借貸通常並不是「先吸收存款」,「再發放貸款」,而只是出借企業的自有剩餘資金。顯然,此時的貸款人並不存在像銀行那樣的「特殊的資產負債結構」,故而也不會導致損害存款人,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相反,如果一律禁止企業間借貸,反倒損害了企業的利益。
由此可見,我們不能將對設立商業銀行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行為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借貸的行為等同視之。設立銀行,進而通過吸收公眾存款來發放貸款由於事關廣大存款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進行事前的許可和事後的監管;但如貸款人只是出借自有資金,原則上就不會涉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問題。有學者還提出,商業銀行的實質應當是吸收公眾存款,相比提供貸款業務,銀行的活期存款業務更為重要,也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196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明確指出:「商業銀行的獨特性主要表現為法律允許其吸收活期存款。(正是)這一特別權力使得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中居於核心地位。」此外,英國對於銀行的市場准入也是以限制吸收公眾存款為標準的。比如,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規定,任何機構在英國境內以從事存款業務的形式吸收存款,必須獲得金融管理局的授權。可見,在金融業務活動中,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是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因此需要進行事前許可的是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而對於利用自有剩餘資金發放貸款則沒有必要予以事前審批。
2、企業間借貸是否構成經營金融業務行為
即便我們武斷地將企業間借貸理解為金融業務行為,仍須注意的是,如要適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規定判定合同無效,還應考慮如下前提,即該借貸構成了企業的日常經營行為。
自文義而言,「經營」所指向的范圍十分廣泛,可以說,任何具體的市場經濟活動都可被納入經營行為的范疇,但學說一般多將其縮限解釋為須以營利為目的。據此而言,對企業間的那些並未約定利息的借貸,我們就不能認定為「經營金融業務」,進而否定其效力了。
那麼,如果合同約定了利息,則應當承認此時貸款方確有獲利,但存在獲利的事實是否足以證明該借貸就屬於經營行為?在我看來,僅有約定利息的事實並不足以證明其就是在從事經營行為。正如有學者所言,對於 實踐 中,企業間因為緊急情況偶然發生的借貸合同,應當視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因為所謂的經營行為應當是指在企業存續中持續不斷開展的業務行為。相反,如果僅僅是偶爾進行借貸,那就不能認為是在經營金融業務活動。比較法上對於偶爾一次的交易行為也並不將其視作是經營行為。比如美國紐約州的《放債人法》第340條就規定,個人或企業偶爾在該州發放貸款不需要遵守該法「禁止無牌照經營」的規定。因此,有償與經營是兩個既相互聯系而又相互區別的概念,不能僅因有償就將其認定為是經營行為。所謂的「經營」應當具備連續性和職業性的雙重特徵。
我們發現,受調查的企業多是從事相關實業的,顯然不具備連續性和職業性的特徵。而且,很多的借貸活動都是發生在有業務聯系的企業之間,對於這些企業而言,相互借貸是解關聯企業燃眉之急,進一步維護和穩定雙方合作的需要。
❹ 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企業間借貸合法,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簡梁同,除了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伍逗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攔橘運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❺ 什麼是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融資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通俗的說,除了向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的借款行為都是民間借貸。
企業間的借貸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❻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根據1996年8月1日起實施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相互辦理借貸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
(6)企業間借貸屬於金融服務嗎擴展閱讀: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
(1)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2)企業可以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3)在實踐操作中,有的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怎麼看待企業之間相互借貸
關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是無效的。理由是盡管《民法通則》、《合同法》、原《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未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此問題歷來的政策特別是部門規章是不允許的。
(1)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發布並於1996年8月1日實施的《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對於「依法設立」,《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又明確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中第六十一條也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據此貸款人應當是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基於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中作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❼ 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
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
答:比如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將貨幣資金存放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簡如,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會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這項損益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後導致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增加.
所以對於利息簡宏收入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利息收入的增值稅要如何計算?
答: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營改增後,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
根據相攔咐啟關規定: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本文就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利息收入的增值稅要如何計算的相關問題到此結束,若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向會計答疑老師提問.更多會計知識都在網站更新中!持續關注網站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大家!
❽ 公司和公司之間可以借款嗎
公司和公司之間可以借款。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有資金需求,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公司間相互借款,只是規定了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所急需資金的,孳息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
企業貸款需要的手續:
1、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企業法人資格認定書;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企業稅務登記證;
5、基本戶開戶行的開戶許可證;
6、企業法人身份證;
7、企業法人簡歷;
8、近三年內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9、最近一期的企業財務報表;
10、企業貸款卡;1
1、企業在各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及企業內部融資狀況。
❾ 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發票怎樣開具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利息,不屬於銷售商品,也不屬於提供服務,是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只要開具收款收據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會計分錄是;借財務費用貸現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慎塌就是說對利息收入關聯方來說的,無論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圍,利息收入關聯方都要按其實際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9)企業間借貸屬於金融服務嗎擴展閱讀: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規定 :
1、《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寬亂圓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陪檔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