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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行政性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3-05-16 14:07:02

⑴ 我國現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

中國的農村金融機構包括1。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2.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3.中和農村信用社(中國扶貧基金會牽頭的全國性農村金融機構);4.各種村鎮銀行。

一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鞏固擴大扶貧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做好「十五」期間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支持鞏固擴大扶貧成果,不斷提高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意見提出,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鞏固和擴大脫貧攻堅成果、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支持縣的財力傾斜、加強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融資保障、建立健全種業發展融資支持體系、支持農村現代產業體系建設、 加大農業農村綠色發展資金投入,研究支持農村建設的有效模式,做好城鄉發展綜合金融服務。 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總額穩步增長,2021年一季度交出了不錯的「成績單」,總資產達到437376億元,同比增長11.9%;負債總額為405061億元,同比增長12.4%。

與此同時,農村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和總負債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的比重也在不斷增加。2021年一季度,全國農村金融機構總資產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比重為13.3%,比去年同期提高0.4個百分點,比上季度提高0.3個百分點;總負債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比重為13.4%,比去年同期提高0.4個百分點,比上季度提高0.3個百分點。

⑵ 主要面向農村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

第一階段: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的初步形成階段(1979年~1993 年)。這一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包括(1)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並改變了傳統的運作目標,明確提出大力支持農村商品經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復了名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地位。但農村信用合作社接受中國農業銀行的管理,事實上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附屬機構;(3)放開了對民間信用的管制,允許民間自由借貸,允許成立民間合作金融組織,例如 80年代中期開始在全國各地成立的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同時允許成立的還有一些鄉村企業的財務公司,企業集資異常活躍;(4)允許多種融資方式並存,包括了存款、貸款、債券、股票、基金、票據貼現、信託、租賃等多種信用手段。因此,盡管處於起步階段,但由於管制較松、約束較少,各類金融機構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第二個階段: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框架構築階段( 1994 年~1996年) 。在第一階段改革的基礎上,這一階段的改革更明確了改革的目標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的口號。更具體地說,這一農村金融體系包括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以及體現並實施其它國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此(1)1994年組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試圖通過該銀行的建立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從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中剝離出來;(2)加快了中國農業銀行商業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對信貸資金進行規模經營,集中管理貸款的審批許可權,等等;(3)進一步強化農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質。根據國務院 1994年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計劃在 1994年基本完成縣聯社的組建工作,1995年大量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不過,實際進度大大落後於這一階段所設計的目標。另外一個重要的政策變化就是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國農業銀行管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⑶ 目前最新的農村金融機構都有哪些

政策性銀行中的農業發展銀行,商業銀行中的農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中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的村鎮銀行、農村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⑷ 目前我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有

目前我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有。
1、農村資金笑首正互助社。
2、農村合碰悔作銀行。
3、農村商業銀行。
4、農村芹鬧信用社。

⑸ 農村金融體系【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歷史演進與發展】

建國以來,尤其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業金融發展主要分恢復階段、擴展階段、逐步完善階段和新世紀的深化改革階段。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已形成了包括商巧稿則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體系。

一、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沿革

新中國成立後,農業生產得到初步發展,農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需求也不斷增大,民間資金互通有無的狀況已不能滿足現實的農業發展需要,於是,***在許多地方再度出現。為了抑制***,加強對農村金融的管理,1951年3月,央行召開了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加強農村金融工作和積極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的任務。於是孝棚,大量銀行機構下縣下鄉,諸多金融機構在集鎮上也建立起了自己的營業所,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組織也得到了相機發展的機會。截止到1957年,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覆蓋了全國80%的鄉鎮。而後的20年間,農村金融發展緩慢,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經濟體制又引來了發展新機,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蓬勃發展下,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為主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也同步展開著。具體來說,可劃分以下幾個階段。

(一)恢復階段(1978―1984年)為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2月,國務院正式發出了《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對農業銀行的性質、任務、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機構設置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並指出中國農業銀行作為農村信用社的上級機構,負責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組織管理。這樣,便形成了以農業銀行為主體、農村信用社為其基層機構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業銀行成立後,信貸業務得到很大擴展,突破“農貸只用於維持農業簡單再生產和用於救濟”的限制,將業務范圍擴大到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工業、商業領域,走上全面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道路。同時,農業銀行還通過改革信貸管理辦法,打破了統存統貸的舊格局,為了改變農村信用社“官辦”作風,1983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明確指出信用社應堅持合作金融的性質,強調要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恢復農村信用社“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在保證農業貸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經營農村工商信貸業務,貸款利率可以浮動。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村信用社進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強化了信用社的內部管理,加強稽核和檢查工作,擴大其自主經營權。

(二)擴展階段(1985―1993年)198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中指出農業銀行要實敬簡行企業化經營,提高資金營運效率,適當發展民間信用,積極興辦農村保險事業。中國人民銀行也出台了允許專業銀行業務交叉和適度競爭的政策措施。在這種政策背景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銀行機構逐漸在農村設立網點,一些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農村合作基金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將觸角伸向農村。至此,農村金融市場形成了多種形式金融機構並存的局面,農業銀行的壟斷地位逐漸被削弱。實行企業化經營之後,四大國有銀行更加註重貸款的質量和經濟效益,因此,與上一個階段相比,本階段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國家銀行在農村的貸款增長速度有所減緩,市場的份額在逐漸降低,而農村信用社由於經營自主權的提高,成為農村貸款市場的絕對主力。與1985年相比,1993年全國金融機構的農村貸款增長了5.18倍,年均增長25.57%;其中國家銀行的農村貸款比1985年增長3.13倍,年均遞增19.34%,市場份額則從1985年的53.22%下降到1993年的35.55%,年均遞減1%;農村信用社的農村貸款比1985年增長了6.80倍,年均遞增29.27%,市場份額從1985年的51.10%上升到1993年的64.45%。

(三)完善階段(1994―1999年)
1993年12月,國務院出台的《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了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試辦城市合作銀行,將農村信用社聯社從中國農業銀行中獨立出來,有步驟地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將國有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為農村金融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進入了新階段。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國有專業銀行確立了向商業銀行轉變的目標,大量撤並機構,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大規模地從農村地區撤離。(2)農業發展銀行成為專門從事農產品收購融資的政策性銀行。(3)農村信用社於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實現了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其改革目標進一步明確為由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4)打擊各種非正規金融活動。1999年1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到2000年底,全國共清理整頓了28588個農村合作基金會。這一階段,由於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從1998年開始大量撤並基層機構,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資金的主要供給者,1994―1999年,農村信用社農村貸款佔全國農村貸款的比重都達到了64%以上,1999年為65.98%。

(四)深化改革階段2000年以來2000年以來,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化,改革的重點主要是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農村信用社積極推進組建市(地1級聯社和省級聯社的試點工作。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確立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農村信用社新一輪改革目標。2004年,農村信用社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展開,試點推廣到全國29個省(市)。在改革的過程中,農村信用社農村貸款佔全國農村貸款的比重從2000年的74.49%。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80.64%,農村信用社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
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當前格局經過20多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體系。從大的方面的看,主要包括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或者稱准正規金融兩大類。正規性金融組織主要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郵政儲蓄等。(1)中國農業銀行。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重建,其初衷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服務和資金支持。與其它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從80年代起,中國農業銀行就一直進行著商業化改革。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之前,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兼具商業性和政策性,此後一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 例如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扶貧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政策性貸款被劃轉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這樣,中國農業銀行的性質才被確定為主要為城鄉經濟發展服務的、現代化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宣告成立,她是一家政策性銀行,旨在實現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不直接涉及農戶,它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並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其業務主要包括:主要農副產品國家專項儲備貼息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調銷、批發貸款;扶貧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及其它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的貸款;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等。(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國分支機構最多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幾乎遍布所有的鄉鎮,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與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農業銀行的農村基層組織,是將農戶存款引導到集體農業和鄉鎮企業的一個主渠道。(4)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基礎上改制組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它突破了原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經營模式,其經營機制更加靈活,有利於業務的拓展和更好的為轄區內“三農”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5)農村郵政儲蓄機構。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只吸收農戶存款,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出現了較高的通貨膨脹率,中央銀行採取通過郵政儲蓄吸收農村社會資金、回籠貨幣的政策,這在當時有一定的合理性。200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了郵政儲蓄轉存款政策,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部分利率下調,新增存款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
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供應遠遠難以滿足農村金融的需求,苛刻的貸款條件和繁瑣的貸款手續使得農戶望而卻步,於是,各種非正規金融便應運而生。(1)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興起的一種准正規金融組織,主要依靠農戶的資金注入作為經營成本,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直接管轄。而後,相當多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脫離原有的經營軌道,以招股名義大量吸收居民存款,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國務院於1996年8月作出了清理整頓、關閉合並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決定。1999年1月,國務院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2)民間金融機構。民間金融機構主要由民間借貸、各種合會、私人錢庄等組成。民間借貸分為農村各經濟主體之間互助性無息民間借貸、中等利率水平的民間借貸和***三種形式;合會是各種金融會的統稱,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集儲蓄與信貸為一體,基本上不以營利為目的;私人錢庄通常是由借貸中介入發展起來的,主要經營存貸業務、賺取存貸利率差。由於其存款利率較高,便於吸收農民手中的閑置資金,加之手續簡便,因此借貸雙方都需要私人錢庄的存在並願意支持其發展。

三、結論與展望

農業金融是農戶進行農業生產的投融資主渠道。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農村金融逐漸建立起來,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金融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蓬勃發展下,又得到了發展和完善。具體來說,我國農業金融發展主要分恢復階段、擴展階段、逐步完善階段和新世紀來的深化改革階段。至今,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已日趨完善,形成了包括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不斷打破,可以大膽設想,包括中國農業銀行在內的各大商業性銀行以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業的業務將會越來越放開,農村金融將更加發達與便利,農村金融體系將更加完善。

⑹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⑺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 )。

【答案】:A,B,C,D,E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純塵氏塌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做核禪。

⑻ 下列各項中,屬於農村金融機構的有( )。

【答案】:A,B,C,D
農伍枯陵村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腔戚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敗做和貸款公司。

⑼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6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⑽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有哪些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版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權農村合作銀行。非銀行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公司等。還有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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