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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操作規程措施

發布時間:2023-05-26 10:27:19

1. 按照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該做什麼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對客戶身份進行嚴格核實,並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監測和分析,及時發現可疑交易並報告相關部門。
具體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客戶身份識別和風險評估,對客戶身份、資金來源、交易目的等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交易活動合法合規;
2、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工作流程和責任分工,確保凍結措施的及時、准確、有效實施;
3、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與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明肢等相關部門建立聯系機制,及時獲取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信息和情報,加強對可疑交易的監控和分析;
4、嚴格執行資產凍措施,對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賬戶、交易進行凍結,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金融渠道進行資金籌集和洗錢等活動。
綜上所述:建議金融機構在開激余世展業務時,要加強對客戶身份的核實和對交易行為的監測,及時發現可疑交易並報告相關部門。同時,要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確保資金流動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程序和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毀慶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發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凍結資產的決定,依法對相關資產採取凍結措施。

2.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復政主管部門、國制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2)金融機構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操作規程措施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3. 2018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高頻考點(1)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賀告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禪大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根據《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執友敬行。

第二十三條 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為止。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移交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明確本公司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的內容以及查閱、復制反洗錢保密檔案的審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保密事項信息。

三、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要求、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形及後續控制措施

根據《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監測客戶現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標准,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發現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方面存在異常情形,經有效分析識別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在其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九條 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證券公司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用於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採集和報送。

四、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流程及要求

根據《涉及公布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程序和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發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凍結資產的決定,依法對相關資產採取凍結措施。

第四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關注並及時掌握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變動情況;完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強交易監測。

第五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與他人共同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採取凍結措施,但該資產在採取凍結措施時無法分割或者確定份額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一並採取凍結措施。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收取的款項或者受讓的資產,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凍結措施。

第六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將資產數額、權屬、位置、交易信息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市、縣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資產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和地方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分別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另有要求外,應當及時告知客戶,並說明採取凍結措施的依據和理由。

第七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提供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有關的信息、數據以及相關資產情況。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的反洗錢調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與採取凍結措施有關的工作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及個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採取凍結措施前通知資產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相關資產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告可疑交易,並依法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第十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解除凍結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三)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被採取凍結措施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賬戶可以進行款項收取或者資產受讓:(一)收取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產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償債權;(三)為不影響正常的證券、期貨交易秩序,執行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二條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審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處理;審查核準的,應當要求相關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按照指定用途、金額、方式等處理有關資產。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五條 境外有關部門以涉及恐怖活動為由,要求境內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凍結相關資產、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對方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司法協助途徑提出請求;不得擅自採取凍結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按照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對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總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和地方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分別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工作秘密導致有關資產被非法轉移、隱匿,凍結措施錯誤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凍結措施,是指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關資產被轉移、轉換、處置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終止金融交易;拒絕資產的提取、轉移、轉換;停止金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本辦法所稱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銀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考點練習題

1. 證券公司應當保存的客戶資料包括()。

I.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

II.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

III.反映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IV.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

A.I、III

B.I、II、III

C.I、II、III、IV

D.I、II、IV

參考答案:A

解析:公司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2. 證券公司客戶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證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參考答案:A

解析:證券公司客戶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證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4. 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範文總結怎麼寫

內部控制相關制度范森宏文總結,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總結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第三個可以描寫有哪些特別注意事項。
內部控制制度總結範文1
如前文所述,反洗錢內容制度應體現全面性原則,其內容應該涵蓋反洗錢的各個領域,具體細化反洗錢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要求。本書接下來各章節的內容實際上都應體現在義務主體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當中,本節僅對部分重點內容做點滴提示。
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咐笑
積極的流程式控制制措施是確保反洗錢工作實效的重要保障,義務機構應將反洗錢控制要求有機融入對客戶的金融服務流程中,引導從業人員有效履職。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行令[2006]1號)第八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衡春含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具體又可細分為,《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四條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人行公安國安令[2014]1號)第四條規定的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人行令[2016]3號)第十九條規定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根據《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文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採取的後續控制措施,並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反洗錢履職架構
義務機構應當通過內控制度明確內部反洗錢履職架構。規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人力資源部門、信息科技部門、境內外分支機構和相關附屬機構在反洗錢履職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層次清晰、相互協調、有效配合的反洗錢運行機制。
風險管理策略
義務機構應當制定科學、清晰、可行的洗錢風險管理策略,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合理配置、統籌安排人員、資金、系統等反洗錢資源,並定期評估其有效性。洗錢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根據洗錢風險狀況及市場變化及時進行整。
反洗錢內部問責、考核制度
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反洗錢內部問責機制,將反洗錢履職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對違規行為嚴格追究負責人、高級管理層、反洗錢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條線和具體經辦人員的相應責任。
此外,金融機構還應在內控制度中體現洗錢風險管理文化,提出明確的反洗錢控制目標,風險監測機制、風險管理的方法,應急計劃,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違規事項舉報等基本內容。


內部控制制度總結範文2
如何完善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加強內部控制意識的培訓重視內部控制管理與監督
內部控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一項綜合性管理活動,涉及組織、人事和財務管理等多方面。針對主要領導人和大部分科研人員內部控制意識不強的情況,應該加強關於內部控制意識的培訓,強化主要領導的「第一責任人」意識。
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控制分析
各項收支應編制預算,統一核算;預算一經下達執行,不得調整,如需追加,應嚴格審批制度;應定期反饋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完畢應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考核並採取改進措施;明確規定財政預算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超出限額的實行集體審批,重大項目支出由單位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加強單位內部牽制制度
對具體業務分工時,不能由一個部門或一個人完成一項業務的全過程,而必須由其他部門或人員參與,並且與之銜接的部門或個人能自動地對前面已完成工作的正確性檢查。比如授權批准控制和職務分離控制。
加強審計監督職能
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後能否切實實施,需要內部審計部門和外部力量共同予以保證。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一個部分,也是監督內部控制其它環節的主要力量。內部審計通過監督控制環境和控製程序的有效性,監督內部控制是否被執行並及時反饋有關執行結果的資訊,幫助科學事業單位更有效地實現預期控制目標。同時,在監控過程中,內部審計可以促進控制環境的建立、為改進控制制度提供建設性建議,為組織成功的達到所需要的內部控制水平服務。另外還可以藉助外部審計機關再對科學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加強計算機信息技術控制
目前,計算機已在各行業得到普遍應用,會計電算化基本實現,但計算機使用的管理制度往往被忽視了。特別是在財務人員使用計算機方面,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沒有嚴格的崗位和職責分工,崗位許可權沒有設置,不使用密碼防止非法操作和越權操作,這些現象應引起我們足夠重視。
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控制
提高財務人員素質,進行崗位輪換;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重視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其工作能力;對財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對財務人員進行反腐倡廉的教育。


內部控制制度總結範文3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拓展了內部控制制度廣闊的發展空間,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因此,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不僅是《會計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時代的要求。這就需要對我國內控制度的現狀、成因及對策作些調查研究。
一、我國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
我國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基本上可用幾句話來概括:國有企事業單位比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文字要求寫得好,執行得不夠好;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比國有小型企業的要好些;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在體繫上較國有企業差;股份制單位、外資企業及民營企業的內控制度比國有企業執行得好些。
國有單位內控制度最突出的問題是什麼?
由於我國管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已經有了幾十年的發展歷程,積累了一定的內部管理經驗,一般說都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圍的內部控制制度,或者說基本業務內部管理都有章可循。但是,特別突出的問題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循與不循、究與不究,一切以法人代表的意志為轉移。
非公有制經濟是改革開放的產物,處於發展初期,在內控制度建設上雖然一般沒有國有企業搞得好,但他們的老闆卻自覺地去實施內部控制。這是因為,他們的產權十分明晰!
國有單位內控制度最薄弱的環節在哪裡?一是貨幣資金,二是采購業務。資金使用的隨意性,采購業務中弄虛作假,吃「回扣」等現象較為嚴重。國有大中型企業有之,小型企業有之。此外,由於國有小型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比國有大、中型企業經濟業務簡單,運轉環節少,因此,在內控制度建設上,普遍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一是記賬人員、保管人員、經濟業務決策人員及經辦人員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復核、采購兼保管等現象;二是重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重大」無標准,「決策」無民主的現象;三是財產清查沒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確;四是內部審計沒有形成制度化,該設內審機構的不設,該配備專職或兼職內審人員的不配置。由於存在以上四種情況,加劇了有章不循、違章不究,循與不循、究與不究,以法人代表意志為轉移的情況。
二、產生上述現狀的成因簡析
(一)產權不明晰。為什麼公有單位沒有非公有單位的內控制度執行得好?從根本上講,是產權不明晰所致。公有(特別是國有)單位產權主體缺位、權責不清,加強內部控制的受益主體不明確。而在非公有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產權明確、權責清楚,加強內部控制的受益主體也很明確。因此,對這些單位,無需法律、法規的強制,無需行政干預,私人老闆自然會加強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沒有形成法制制約的大環境。由於我國還沒有真正形成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大環境,因此,在一個單位也就很難形成有章必媚,違章必究的局面。
(三)人員素質低。「水至清則無魚」。內控制度加強了,貪污舞弊、侵吞資產、弄虛作假就難了。那些私心重、想「撈一把」的法人代表,以及某些員工就不那麼願意了。還有一些法制觀念淡薄的國有單位的「老闆」,自然討厭約束自己的內控制度,喜歡約束別人的「內控制度」。也有一些國企"老闆"業務素質低,不懂內控制度為何物,當然談不上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了。
三、對策建議
(一)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真正實現產權明晰、權責清楚、管理科學、政企分開,從產權制度上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制度化。
(二)加強法制建設。在增強普法教育的同時,要注重法人代表的法制教育,真正提高其法制觀念,使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作用。財政部門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中,應當充當基本內控制度制訂者和裁判者角色,發揮引導、督查和處罰三大作用。
1、制定基本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簡單地講,是指在一個單位內部,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個人,乃至每一個環節,都要有明確的權利和責任。這些權利和責任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這樣一個制度系統,其核心是控制,核心系統就是會計控制系統,其基本功能是:「防假」和「效益」。因此,中央財政部不可能制訂適用於成千上萬個單位千差萬別的內控制度,也不可能制訂包括一個單位人、財、物、供、產、銷方方面面在內的內控制度,只能制定具有普遍意義的內控制度,只能制訂與經濟運行直接相關的那些方面的內控制度(兩個「不能」兩個「只能」),或稱基本內控制度。在制訂許可權上,要給地方財政部門制定補充規定或具體操作辦法的自主權,要給各單位制定具體辦法的自主權(兩個「自主權」);在制定依據上要以《會計法》規定的內控制度「四大」基本要求為指導思想;在制訂步驟上,要針對內控制度薄弱環節,分別輕重緩急,制訂貨幣資金、供應業務、對外投資、資產處置、銷售業務、費用報銷、財產清查以及內部審計等內控制度。
2、盡快出台《會計法》實施條例。制定一系列基本內控制度,只是對《會計法》部分內容的細化。但除此之外,《會計法》還有其他許多內容也需要進一步細化,否則不利於內控制度建設。如《會計法》對內控制度的處罰性規定的掌握問題,等等。
3、分類引導、重點督查、嚴格處罰。由於不同經濟性質、不同組織形式、不同經營規模的單位,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上存在著差異。因此,財政部門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中一定要區別對待,實行分類指導、重點督查、嚴格處罰。一類是國有及國家控股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財政供給單位,對此應當實行重點引導,重點監督檢查,嚴格處罰辦法;二類是國家沒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大中型的外資企業及民營企業、小型國有企業,對此應實行一般引導、重點抽查、嚴格處罰;三類是小型的外資、民營等企業,應實行適當放開、重點抽查(不舉報不檢查)和嚴格處罰的辦法。因為二、三類單位的所有者,一般地講,會自覺運用內控制度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與完整,提高經濟效益。
(四)營造外部環境。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企業是重點,國有企業是重中之重。因此,營造外部環境,首先,從政府角度,對內控制度的制定、指導、督查和處罰等只能歸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及主管部門等都無需介入,以免再度形成多頭管理、重復檢查等現象。其次,社會中介機構要把對單位內控制度的檢查作為查賬的重點,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但沒有處罰權。反過來說,如果所作的評價不夠客觀公正,應給予適當處罰。第三,企業工委在考核企業幹部時,應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對被考核單位內控制度建設的意見,盡可能作出全面客觀的評價。
雖然內控制度剛剛從我國法律中分離出來,但我們相信,在財政部的正確領導和各級財政共同努力下,我國的內控制度建設一定會健康發展起來!
以上就是小編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5. 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被採取凍結措施期間是

法律分析: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被採取凍結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賬戶可以進行款項收取或者資產受讓:

(一)收取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產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償債權;

(三)為不影響正常的證券、期貨交易秩序,執行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法律依據:《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第十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解除凍結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程序: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三)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什麼情況下可凍結涉恐企業資金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2、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金融機構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操作規程措施擴展閱讀: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7.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8. 對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採取的凍結措施是什麼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法律依據:《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按照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對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總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和地方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分別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

9.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規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六條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相關情況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八條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第九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且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二)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三)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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