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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傳導路徑

發布時間:2023-05-26 21:25:12

Ⅰ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公司發展需要公司不斷對外融資,而現在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保證公司資金充沛創新型金融產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比較多的,以下分享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1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1、公司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

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2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為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為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著的風險。

防範: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時應加強對其他股東的資信調查;除自己足額出資外,還必須認真監督其他股東的出資情況。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風險,如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其實際價值可能與章程所定價額並不相符、財產雖然交付但權屬未變更。近年來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較多。

特別是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職務技術成果、軟體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以專利權和商標權出資超過法定有效期限,導致出資瑕疵等。

防範: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並且沒有任何瑕疵」,並約定投資方違反承諾的賠償責任。

(二)股權受讓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和問題比較多,如轉讓的股權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標的公司的或有負債。「或有債務」不僅包括已經約定的條件或允諾的責任,待條件成就時,就可能發生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而且包括具有偶發性的,不可能在會計報表上有所記載的或有債務,如產品質量債務等。

防範:股權受讓方可採取如下風險防範對策:一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二是,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

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三是,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四是,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三)增資擴股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一:董事、高管未盡勤勉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增資過程中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點二:惡意攤薄小股東利益。

增資擴股時應當尊重小股東的意見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小股東反對的情況下,盡量通過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資。

風險點三:國資權益流失。

有的國企高管擅自放棄國企參與增資的權利,讓與自己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增資,造成國資權益受損,可能構成犯罪。

三、股權投資運營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總體風險:國有企業對所投資公司失控的情形較為嚴重。

我們對出資企業三年來的重大法律糾紛進行分析後發現,個別集團因投資領域龐雜、投資層級過多、決策程序不規范,國資控制力不強、監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員、不參與管理,難以對參股、控股的企業形成有效控制。

分類風險:根據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存在三類不同法律風險。

第一類是參股而不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大股東一股獨大。

防範:應通過積極行使知情權、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權、股東代表訴訟等法定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類是對於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內部人控制。

防範:應行使好選人用人權、監督權等股東權利,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激勵獎懲機制。

第三類是各持50%股權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公司僵局。

防範:應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採用「金股」制度(賦予某一方在僵局時的決定權但不影響利潤分配)、風險分類制度(參照分級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權承擔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擔風險收益)。

四、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退出的路徑主要包括股權轉讓、清算、改制、破產。

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解釋

(二)中對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因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間系連帶責任,故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傾向於把所有的股東都作為被告,故即使國有企業僅持有1%的股權,也可能會先承擔100%的責任以及向其他股東追償無著的風險。

防範: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積極履行清算責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資流失嚴重。

近年來,不少國企由於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投資行為偏離規范化操作、短期投機心理嚴重、人員管理體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資中遭受了重大損失;同時因合同簽訂時考慮不足、相關憑證、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訴訟、仲裁的敗訴率也較高。

防範:

(1)建議在境外投資時盡全力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列出風險;

(2)與當地知名企業設立合資公司,雖然會損失部分利潤,但可以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規避風險;

(3)藉助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力量;

(4)聘用當地的專業中介機構;

(5)與中資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委託監管協議;

(6)對派駐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和定期輪崗制。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3

投資入股的風險有哪些

1、投資決策風險

投資決策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項目定位不準和決策程序的遺漏上。

每個項目都存在特定的行業,投資者對項目所處行業、行業周期、市場環境不了解,會造成行業定位風險。對項目企業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了解不全,對投資的企業發展階段靶向不準,會造成投資類型選擇的風險。

拿房地產行業投資來說,當經濟從低谷到復甦的拐點,建築施工、水泥等企業會最先受益,股價上漲也會提前啟動。但是房地產屬於周期性強的行業,一旦市場需求接近飽和狀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壓力便會倍增,這時投資者就應該考慮轉向了。

2、企業經營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風險。發生風險的原因可能是項目所處行業的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比如經濟衰退。可能是經營決策不對,比如盲目擴張、過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業管理者的能力不夠,或管理團隊不穩定等。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易導致業績下滑、停工、破產等不利情況

從而影響股權投資通過上市、股權轉讓、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完成投資資金的退出,導致股權投資沒有收益甚至出現本金損失的情況。最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本金完全損失。

3、資本市場風險

某些行業、某種投資方式等的具體政策規定的突然改變,即資本市場的變化,很可能會增加投資人意想不到的風險。這里的資本市場風險主要指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帶來的風險,政策發生變化,市場價格產生波動,風險隨即產生。

這種風險是任何投資項目都無法迴避的系統風險,因為如利率調整的宏觀政策的變化對體系內的每個企業都有影響,只是不同行業受影響的程度不同而已。

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知識產權等法律問題上。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保證金安全和保證收益率等條款往往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投資風險之一。而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民法典律風險。

5、執行風險

執行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時間上。對於股權投資來說,投資的周期一般較長,股權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並非所有的股權投資都能在約定的時間內以上市【套】現退出作出良好的結局,更多的投資項目可能由於種種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東內部轉讓等。因此,退出機制的不完善,會使股權投資資金風險變大,因為不確定因素很多。

入股投資風險防範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Ⅱ 金融風險的傳導機制是什麼意思

金融風險傳導具有臨激游界性、型襲方向性、擴散性、傳導強度的差異性及傳導結果的兩面性等卜鉛兄特徵,剖析了金融風險擴散、蔓延的作用機理,研究了金融風險傳導的整個過程,並提出金融風險傳導的防禦對策

Ⅲ 什麼是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擁有著不屬於同一類型的兩個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權,但本身只進行股權的投資管理業務,而不直接參與或從事商業性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只從事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業務和管理業務,禁止從事非金融類的業務。

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潛在風險

1、系統性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所佔的金融類資源較大,導致其系統風險的危險過大。在公司內部的風險分散不足以保證安全,系統外的風險仍然會使其受到波及;

2、內幕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互相進行的關聯交易,會使得彼此的經營狀況受到互相影響,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的風險增大,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3、財務杠桿過大: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將外來資本撥款給子公司的資本,會使該筆資金同時反映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若子公司繼續重復利用該筆資金,會導致資產重復計算,使得財務杠桿率過高,影響公司的金融穩定與安全。

Ⅳ 以控股方式的企業的風險如何避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體制,但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在面臨著銀行資產項目過於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等問題的情況下,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以控股的方式擴張業務范圍,由此也帶來一個緊迫的問題:如何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防範化解其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特殊風險
金融機構通過並購擴張,實行混業經營,可以增強資本實力,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之間的合作、溝通和融合,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總效益的提高。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由於內部存在復雜的組織結構和關系網路,以及各項創新的金融業務,除了要面對各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由「控股公司控股」這一組織架構所帶來的「特殊風險」。
(一)系統風險。
風險傳遞可能擴大風險。由於客戶一般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如果其內部某一部門出現問題,風險就會傳遞到其他部門,導致整個控股公司的形象、聲譽和信用能力受到損害,最終可能使控股公司總體償付能力和穩定性下降。
資本重復計算使抗風險能力大打折扣。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多次使用同一筆資本,而實際上控股公司「凈」償付能力或「合並」償付能力遠低於控股公司成員「名義」償付能力之和。資本重復計算意味著有限的資本要承擔多倍於自身的風險,是一個巨大的隱患。
復雜的內部結構和大量關聯交易使風險無法准確判斷。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內部的關聯交易問題,有的關聯交易高達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關聯交易可能導致風險傳遞,使得經營中發生的困難更加復雜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和關聯交易的復雜性使得投資者、債權人,甚至公司最高管理層都難以了解公司內部各個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准確判斷和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
(二)不透明結構的風險。
規避監管導致的風險。受利益的驅動,只要不同的金融專業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採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建立一種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比如使不受監管或監管程度較低的金融機構成為控股公司的控制主體。這二行為會增加各監管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困難,從而使風險隱藏或直接導致風險。

內部貸款風險。向各級子公司貸款是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和實施控股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結構過於復雜,貸款人很難把握貸款的使用情況,負責監管這些子公司的部門也難以准確判斷資金的來源。
不透明結構風險。金融控股公司規模越大,參與的企業越多,關系越復雜,監管者就越難正確地判斷金融機構的風險。這種不透明的組織結構首先會使控股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更加困難,在危機發生初期無法事前預警,最終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三)控股公司內部的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經營目標有沖突。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有些子公司之間的利益在本質上是相互沖突的。如銀行儲蓄的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尋求「金融資產的安全性」,但如果控股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把銀行資金用於證券交易,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意願。類似的還有控股公司內的基金經理專門購買本控股公司關聯企業的股票,而不管其贏利性和安全性如何等。
公司成員的決策自主權受到限制。出於安全等因素的考慮,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將子公司管理層的某些權力上收,使之在經營和決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由此可能帶來風險。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面對全球化金融競爭的嚴峻挑戰,面對金融控股公司興起的趨勢,我們應盡快著手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和風險監管機制。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機制。
樹立以功能性監管為主的監管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業經營的界限,使得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難以准確實施,所以應當樹立功能性監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監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不同業務實行監管,它能夠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且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方案中考慮了這種趨勢,成立了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監管。

建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金融控股公司從事綜合性金融業務,需要各監管機構之間加強協調配合。我國現在實行分業經營,不同監管機構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難,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業監管當局之間的有效信息共享機制就十分必要。建議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三會」派駐代表構成一個溝通平台,避免監管規章制度上的沖突,協調各自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舉措。同時,還要積極發展信息共享網路,開發相應的信息系統,更好地為監管服務,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將信用評級納入到監管體系。在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還不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總體監控和系統性評估。建議借鑒美國「駱駝評級系統」,盡快正式制訂出標准化的全國通用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從整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監控和評估。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制定資本充足性標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從事大量的證券經紀自營、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活動,這些活動對資本比率的要求應當高於銀行活動的要求。因此,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資本標准,有效地揭示金融集團所承擔的主要風險,或發現金融集團內部結構上的潛在缺陷。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機構和企業投資,但並未禁止金融與工商業之間以控股公司形式相結合,由此出現了如光大集團一類的具有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金融控股工商業),也出現了如魯能控股蔚深證券、湘財證券、英大信託等具有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工商業控股金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是選擇諸如英美式的「保持距離型」,還是日德式的「緊密結合型」,是向「價格性銀行」靠攏,還是向「關系性銀行」轉移,對向金融領域滲透的產業資本的所有者有哪些規定和條件要求,這些問題都必須盡快明確。此外,還要重點檢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內部自律機制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因為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金融監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機構形成了嚴格的內部控制,外部監管才可發揮作用。
控制過度的風險集中。我國應該明確規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有關控股公司對風險集中進行確認、監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必須滿足專業監管機構制定的對風險集中的限制標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對手或附屬機構的信用風險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資本的15%時,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並說明情況等。
增加控股公司組織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個核心風險問題。對透明度的監管,一要統一標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保證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監管的標准,實現統一、綜合監管,防止出現漏洞。二要遵循並表監管、綜合評價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採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公司分別監管的同時,負責監管母公司的監管部門應實施對控股公司的並表監管,在此基礎上對其風險和管理進行綜合評價。這樣可以避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及資產凈值的重復計算,更真實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和發展能力,從而更有利於防範和控制風險。
防止關聯交易。防止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點,為此必須制定嚴格的法規條例。應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定期向監管機構匯報關聯交易的全部情況,同時對以前的合法交易進行跟蹤監測。應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間設立「防火牆」,對不良的關聯交易予以嚴格限制,對超過一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監管部門專門審查。還應規定母公司對公開信息的准確性負全部責任,必要的時候由監管機構進行核實,這樣比直接進入子公司獲取資料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設立控股公司援助機制。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其附屬銀行的「力量源泉」,隨時准備在遇到支付危機的時候提供附加資本。這樣可對銀行起保護作用,有利於提高金融的穩定性

Ⅳ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在一些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一種公司形式,它只是做為某些主體公司的控股股東而存在,其本身並沒有實際業務,這種控股股東為有限公司。以下分享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1

金融控股公司制優缺點

金融控股公司制也稱為持股公司制,金融控股是指由一個集團成立股權公司,金融再由該股權公司通過控制和收購兩家以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票所組成的現代商業銀行組織形式。從法律上講,這些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雖然是獨立的,金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其業務和經營政策,屬於同一股權公司所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有兩種類型,即非銀行控股公司和銀行性控股公司。前者是由大型的非金融企業來控制一些銀行的主要股份組織起來的;後者則是由一家大銀行或金融企業組成的控股公司,來收購或控制若干個中小銀行的股份。銀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國最為流行,發展也最為迅速。

這是由於美國長期實行單一銀行制,導致商業銀行資金實力較弱、風險高、市場競爭力不強等弊端。它是規避政府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的結果。目前這種組織形式已成為美國及其他一些發達國家最有吸引力的銀行組織機構。到 2004年,在美國營業的將近 6 000 家銀行控股公司控制著美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的 90%以上,同時,有超過6 300 家商業銀行附屬於銀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風險?

1、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

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

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

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

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點3

股權布局中控股公司的作用及利弊分析

1、集中股權提高對公司的控制,有利於出小錢辦大事

如上圖,股東1對主體公司只有38.5%的所有權,卻實現了對主體公司超過50%的控制權,如果直接投資到主體公司實現控制權,則需要出資高於38.5%,但是假如你有社會資源、有朋友願意加入到你公司來,則通過設計多層的控股關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作為主體公司的股東,雖然你出資的比例變小,但仍然可以控制這家公司。

簡單的說,通過控股公司的設計,把一些股東分散到不同層次的控股公司裡面,就有利於實際控制人的決策,比如把創始股東放在一家控股公司,把一些朋友和個人投資者放在一家非控股公司,然後再組成一家控股公司來控制主體公司,通過三層控股關系的設計,每一層只控制51%股權,則你只要出13.3%的錢就可以完全控制這家公司。

2、有利於節稅和新業務開展

通過控股公司的設置,其從主體公司獲得的分紅收益不用再繳企業所得稅,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於投資或消費,如自然人直接持股,其分紅收益必須先扣除個人所得稅方能用作其他用途。通過控股公司其不僅僅可以再投資到主體公司,也可以投入到其他產業,為多元化發展打下基礎。

如上圖左邊和右邊,在節稅和新業務投資方面的差異有哪些?如果採用左邊的股權布局,自然人M准備用公司A的1000萬未分配利潤投資成立公司B,在不考慮公司公積金的情況下,公司A先交25%企業所得稅250萬,再交20%個人所得稅150萬,最後能投到公司B的只有600萬。如果採用右邊的股權布局會如何?可以避免個人所得稅,最後投資到公司B的有750萬。

3、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比如公司擁有一項專利技術,此項技術可能在不同領域有多種應用或多種產品,在這個時候,你就需要一家控股公司,通過在不同領域與不同的投資者或行業人士合作,達到這項技術的普遍應用而產生最大可能的`效益。

4、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

通常,一個實體公司如果有幾個股東,特別是股份比例都差不多的時候,往往很難協調,因為不同的股東都有自己的立場和利益訴求,股東越多,博奕關系越復雜,要意見統一相當困難,成立控股公司有利於股東之間的協調。

特別是對股份公司來說(擬IPO或已IPO),可以大大簡化決策流程,不用等到在股東大會上再進行決策。由於通過將自然人股東放在控股公司層面,在股份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時,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層面通過法定程序將不同意見排除,便於股份公司重大決策的進行。

比如在改制重組、IPO等會議時,若是持有控股公司小股權的股東不同意,那麼在控股公司層面通過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決策許可權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終的決定,保證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繼續進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層面,在改制重組、IPO等重大事項中哪怕有一個小股東不同意簽字,在實際操作中也會導致該事項進展暫緩,解決完他們的訴求方能繼續。

5、便於對股權的管理

在控股公司層面股權調整較方便,也便於吸納資本。例如股權激勵,對管理層的股份進行調整,在主體公司尤其擬上市公司層面進行調整時,既需要考慮被調整對象是否同意,還要考慮調整的價格,且控股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麼受到的約束就相對會少一些。

盡管採用控股公司結構對公司帶來一定好處,但也存在部分缺點,如股權轉讓的稅務增加;持股個人為了消費買賣股份自由度降低;分紅、買賣股份的收益必須通過控股公司分紅才能到實際控制人手中,時間變長;設立控股公司意味著需要增加管理成本等。因此,公司在設計股權布局時,應匹配公司戰略和業務發展模式靈活應對。

Ⅵ 金融風險是如何傳導的

金融風險是靠以下的幾個方式來進哪謹桐行傳導。
一、要堅持標本兼治的「穩市」預案,重視恢復市場信心,監管上市公司上市後的道德風險及利益輸送。

二、要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加強跨境李坦資本流動監測。保持對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的容忍度,提前做好跨境資本流動的情景分析、預警和防範措施。

三、要推動地方政府債務平穩轉型,推動資質較好的融資平台通過第三方擔保抵押、「債貸組合」等方式增信,鼓勵融資平台兼並重組。鼓勵長期投資。

四、要提高跨市場跨行業監管能力,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配資公司、傘形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新機構、新產品晌者的監管,加快建立完整、及時、高效的跨行業監管信息共享和定期例會溝通機制。

Ⅶ 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的風險主要有哪三類

第一,股市風險向商業銀行的傳遞。

我國股市和券商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經使股票市版場成為我國金權融系統中重要的風險源。

通過商業銀行開辦的基金公司、向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券商、參與證券市場投資的上市公司,股市風險能夠很容易的傳導到我國商業銀行中,造成商業銀行的資金損失。

第二,股市風險向保險公司的傳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由於股市的下跌使投入股市的保險資金遭受損失,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償付能力。

二是不法券商挪用保險公司在交易所購買的國債進行循環融資,當券商出現虧損而無法歸還所挪用國債時,也會使保險資金蒙受巨大損失。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導致的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

從發展的趨勢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最可能引發跨市場、跨行業的風險。

本文主要從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交易、不透明的股權結構引發的信譽危機、低資本充足率以及在實業公司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隱含的風險這四個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導致的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進行了分析。

Ⅷ 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開啟新征程

文/駱振心

近日,國家出台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人民銀行也同步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邁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至關重要的一步。這兩個文件對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硬性規定,對股東、股權結構、資金、資本充足性、風險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了明確監管框架,奠定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基礎制度。這有利於進一步規範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野蠻生長時代的終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雖然起步較晚,但在較長的時期內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實際上已經客觀存在,各自發展的路徑、規模、形式都有很大的不同,總的來看,主要有幾大類。第一類是央企,以單一金融機構為主向其他金融業務拓展,形成綜合化的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和光大集團,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業務綜合;工、農、 中、建等大型銀行均已擁有基金、金融租賃、保險子公司。第二類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的角色,持股金融企業,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資源,參控股本地的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形成綜合性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其目的是充分調動運用金融資源,助力當地經濟發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已發展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堅力量。第三類是民營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集中在房地產、零售貿易等業務,由於主營傳統產業利潤下滑,民營資本通過投資、並購等方式,進入金融領域,實現產業轉型,如海航集團、蘇寧、恆大、新希望等。第四類是金融 科技 公司。信息 科技 企業在互聯網領域取得優勢後,逐步向金融業拓展,獲取多個金融牌照並建立綜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騰訊等。雖然都屬於金融控股公司,但這些企業的驅動因素、商業模式、管理方式,甚至開展金融業務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各自的盈利能力和風控水平差別較大。

由於各種原因,一直未能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風險管理水平低。我國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是實體企業盲目跨界兼並而形成的,企業本身就缺乏風險管控的基因,在兼並後也就難以對金融業務板塊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即使是各業務分公司有獨立的風控部門,但是缺乏全流程的風險管理思維,無法從集團層面來進行風險管控和整體把控。二是違規經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監管漏洞,故意組織架構復雜的股權方式,通過隱匿股權來源,進行層層嵌套、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最大限度地擴張放大財務杠桿,來套取金融機構的資金,還有少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干預金融機構經營,把金融機構當做「提款機」。三是風險關聯的問題。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各自有著完全獨立的業務流程、管理團隊、以及運營系統,統一管理實施起來比較難。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層級過長,子公司和孫公司過多,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子公司運行難以有效管理,一旦失控,造成巨大風險。

《決定》和《辦法》填補了監管上的空白,有利於解決這些風險隱患,促進宏觀金融系統的穩定。這兩個文件對金控集團的制度進行了整體考慮和系統設計。一是嚴格准入。金融控股公司必須自身要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才能控股金融子公司。《決定》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對於此前已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逐步消化存量。二是風險隔離。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不能直接從事金融業務,只能開展股權投資和管理,具體金融業務由控股的金融機構開展,相互獨立,分業經營,相互之間建立「防火牆」機制。三是全方位監管框架。從集團整體的視角,明確股東資質、資本管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隔離等標准。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以並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實施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四是明確監管主體。延續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按照現行的監管分工來實施監管。

《決定》和《辦法》的實施加強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對金融發展的格局將產生重大影響,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面臨著深度調整。一方面,有利於正本清源,規範金融市場。對於一些難以達到監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將金融業進行分離,有助於抑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無序擴張,有效防範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讓金融回歸本源,促進金融 健康 發展。另一方面,有利於發揮金融控股公司的協同效應,在有效風險隔離機制的基礎上,通過交叉銷售、資源共享、多元化金融服務,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在企業全生命周期內提供符合其信用特點的產品,有助於提高金控集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規模經濟,促進金控公司良性發展。可以預計,一些資本實力雄厚、金融業務領先、 科技 優勢明顯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將會進一步擴大優勢,將會產生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控股公司。

Ⅸ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那麼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呢?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1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搭冊、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意見:

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股權投資主知罩宏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為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為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著的風險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2

如何確保出資財產評估的真實、合法

與合作夥伴聯營或合資辦企業,每一個出資人(聯營方、股東)出資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事關每一位出資人及未來注冊的聯營體或公司的利益。所謂出資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及評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騙手段隱瞞財產真實價值,虛報價格,虛假注冊,出資股東有行政和刑事責任;

其他股東有補交差額的民事責任,而且是一種連帶責任;根據虛假注冊情節輕重及危害性後果,公司也可能承擔行政(罰款)及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大家走到一起辦企業,一位出資人以欺騙手段虛假出資會殃及所有投資人,給剛注冊的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麻煩,如補交差額的出資壓力,缺少運營資金的經營困難,這些都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

聯營體中聯營各方對外承擔連帶債務責任,某一方出資財產不實,都意味著聯營體賠償能力下降,一方償債能力下降,當然意味著另一方償債份額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聯營他方的償債風險。

出資財產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國法律規定,實物、現金、工業產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但以這些財產出資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風險。

集體土地不許擅自轉讓

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由於城市開發及輻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潛力,村隊經濟組織以農民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等集體土地吸引城市企業前往投資項目、辦工廠、搞聯營,當聯營體失敗,需要償債時,才發現集體土地不許擅自轉讓。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集體土地須經國家依法徵收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買賣,補交國家土地收益之後,所剩餘額才能用來償債。

如果所剩餘額不足以償債悶緩,此時聯營對方(村隊經濟組織)再沒有別的財產,城市企業作為聯營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余額由城市企業承擔,這意味著城市企業又要增加償債份額。

商標專利使用權不可作為出資財產

商標專利使用權能否作為出資財產,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雖有學者主張可以用商標專利使用權作為出資財產,但從目前我國法律(企業登記方面有關法規)及實踐來看並不具備實際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標專利使用權尚不可作為出資財產。

要確保公司的資本充實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但實踐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組中已有以股份出資的情況。如果以股份作為出資標的,在操作上特別要注意確保股份出資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應考慮到股份與現金相比其價值具有相當的彈性,過高評估股份價值將會侵害資本充實原則,必須慎重評估股份價值,規范股份出資評估作價及調查程序。

應由法定驗資機構對股份出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記載出資的股份情況、股份價格評估方法,估價結果是否與股份出資者在擬設立公司中的股份數量和票面價值相符。股份出資應為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必須將股份出資者姓名、出資標的股份及其價格,以及由此確定的出資股數據等情況記載於公司章程,否則不能以股份出資。

此外,股份出資的履行應遵守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必須交付轉移,使該出資股份真正歸屬設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時作為出資的股份的實際價格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明顯不符時,應由該股份出資人補交其差額,以確保成立後的公司資本充實。

控股公司有什麼風險3

一、高股權質率抵押

在寬松的貨幣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仍舊不樂觀,業績增速也出現一定的放緩。當前資本市場的融資環境比較復雜,對於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融資渠道受限仍是他們要面臨的'挑戰。上市公司相對資金匱乏,對資金的需求日漸高漲,刺激著金融市場融資業務及途徑的創新,於是眾多新型融資方式層出不窮。

此外,由於控股股東所持股票的直接交易行為存在諸多限制,加上股東權利容易進行流通且具有一定的價值性,股權質押作為一項創新型的企業融資方式,為大多數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條便利的融資渠道。

高股權質押很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權非正常轉移。例如當公司經營不善時,高比例質押對市場和投資者所釋放的信號往往都是負面的,市場的懷疑和投資者的負面情緒會導致股票價值下跌,為保住自身的利益,質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補充質押以降低潛在風險。

若控股股東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補充質押,或者向銀行和證券公司等提供其他擔保物,則會面臨強制平倉,此時若平倉份額較大,就會引發股權質押風險,進而引發控制權轉移風險。

二、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不當的股權質押行為不僅會給中小股東帶來風險和損失,還會引發控制權轉移風險。股權質押是指股權所有人為了從銀行、證券等機構借入所需資金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標的物而進行的一種質押活動。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後,仍然保留其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權利,包括控制權、管理權等,質權人只能行使股權的收益權,即財產權。依據質押回購方式的不同,股權質押分為兩種,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前者的操作主體主要是證券公司,特點是參與者可以在場內直接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也是目前主要的質押方式。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的出質人和質權人一般會一起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質押申報登記,也就是場外股權質押,其主要操作主體主要是銀行、信託等機構。與場內質押相比,其特點是不能直接在場內交易,並且缺少對標的股權的風險把控,因此風險較大。

在上市公司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決策。控制權轉移是指購買方通過協議轉讓、直接並購等方式獲得標的公司的控制權,使得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轉移。

企業控制權轉移的方式包括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兩種:有償轉讓是通過簽訂收購協議的方式,通過資金買賣達到轉移的目的;而無償轉讓則加入了政府主導的因素,通過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預,將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另一公司。

三、控制權轉移

控制權轉移對於控股股東來說,意味著要將公司控制權轉讓給他人。對於企業來說,通過更換控股股東來給企業注入新的活力,在經營下滑時及時拯救企業,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幫助企業重新走向正軌。為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權的分配也存在不同,即股東可以憑借持有股份的比例取得不同程度的控制權,進而通過控制企業的經營權取得額外收益。

對於控股股東來說,控制權主要會產生一正一反兩種不同的效果。從正面來說,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對公司的績效進行合理的監督與管理,在此過程中控股股東也能獲取更高的收益。而另一面,在進行股權質押後,其仍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他們很有可能會利用控制權去侵佔公司的資源。

Ⅹ 控股存在的風險

控股存在的風險

控股存在的風險,公司發展需要公司不斷對外融資,而現在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保證公司資金充沛創新型金融產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比較多的,以下分享控股存在的風險

控股存在的風險1

1、承擔風險程度提高的風險

從理論上講,以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以合夥企業形式作為控股公司,由於GP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在正常進行投資、管理業務時,沒有任何問題

一旦控股公司出現欠債且難以歸還,GP需要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而作為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股東僅按照出資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兩種形式下的控股公司股東,承擔風險的程度有所差異。

2、稅務籌劃規范性風險

很多企業在設立控股公司時,其注冊資本的規模已經較大,此時,如通過增資形式設立控股公司,則會導致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翻番甚至更多。在企業難以短期實現利潤快速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會明顯下降,資本回報降低,不利於進一步引入外部資金。

如通過減資後再增資設立,則需要將減資和增資的動作放在兩個不同的年度進行,以避免工商管理部門及外部相關機構誤認為公司故意避稅和資本騰挪。如通過股權轉游段衡讓形式設立控股公司,則需要規范企業的財務制度,避免工商稅務部門認定轉讓無效,向企業徵收懲罰性的稅收。

如果企業覺得增資不太可行,那麼通常會選擇股權轉讓的方式。企業家可能重點考慮稅收成本,而想方設法隱藏資產,這會造成資產評估、審計的准確度不足,有可能在將來收到稅務部門的追究。

3、減資帶來商譽降低風險

企業在運用減資,之後再增資方式設立控神做股公司時,外部合作夥伴對企業的可靠性、穩定性產生懷疑,可能認為企業商譽不再如以前,進而降低與企業合作的需求。這種風險如實際發生,將導致企業設立控股公司變得得不償失。因此,企業在做減資時,要做充分的理由說明。

4、大股東地位風險

設立控股公司常常被看做大股東個人或其家族傳承的考慮,其實不盡然。即使沒有傳承的考慮,也要設計控股公司的股東構成,有時,核心管理人員的股權應該置於控股公司。在眾多的企業案例中,控股公司設計不當,會容易造成引狼入室。

控股存在的風險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1、公司系統風險的燃舉危害比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

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杠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復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控股存在的風險3

一、控股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利弊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區別是,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已經能夠實際控制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而控股公司自身的經營管理更獨立,相比子公司沒受到其他主體太大的控制。

二、如何設立子公司

1、股東簽訂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東出資,則無需此項工作。

2、確定未來公司住所。

3、辦理名稱預先核准

(1)到工商局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託意見》。

(2)填寫上述文件。填寫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問題外,還需要考慮以下事項:

A、擬定名稱。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特點組織形式。比照其它區縣的子公司名稱,我們成立的公司要取名為「某市某行業A區有限公司」,這個名稱是沒有字型大小的,需要提前與工商局溝通,取得特殊批准。

B、《投資人授權委託意見》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明確代理人、授權許可權及授權期限,授權代理人到工商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代理人應當是股東授權的工作人員。

(3)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託意見》,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4)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制訂公司章程。

5、辦理入資手續。

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用帳戶,將認繳的出資存入經辦行專用帳戶。

6、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如果是實物出資,需要評估後驗資。

7、召開股東會,確認董事、監事成員;召開董事會,確認董事長、經理人選;召開監事會,確認監事會主席人選。

8、向工商局提交設立文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經營特種行業業務,需要前置審批,但可以比照其它區縣公司的設立情況,在營業執照上註明:「未取得許可證前不得經營」,這與常規不一致,需要提前做溝通工作,取得批准。

9、領取營業執照後,開立銀行基本帳戶,到工商局辦理劃資手續,領取《劃轉入資資金通知書》,到入資銀行將入資專用帳戶上的資金劃轉到企業基本帳戶的手續。

10、辦理刻章、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等手續。

做妥上述工作,公司成立工作基本完成。

三、子公司破產後,母公司是否要承擔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子公司是屬於法人企業,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子公司破產後,是不需要母公司承擔債務的,但母公司有侵害子公司權利的情形除外。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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