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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涉及金融詐騙

發布時間:2023-05-30 21:02:46

⑴ 車貸融資租賃合同屬於詐騙嗎

不屬於,融資租賃簽約行為只要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於國家鼓勵的民事行為,車貸融資租賃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不構成詐騙犯罪。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購車方式,若用戶在辦理車貸時,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其實並不是詐騙。汽車融資租賃又稱「以租代購」,是一種新型的購車方式,在租賃服務中,將汽車的所有權以及使用權進行分離,在租車期間,汽車所有權歸汽車租賃平台,用戶只有汽車使用權。租賃期滿,辦理過戶手續後,汽車所有權將移交給客戶。
汽車融資租賃服務,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80年代,主要是為企業提供短期租車服務。後續,隨著汽車金融的發展,以融資租賃業務為主體的汽車金融模式開始出現,且汽車融資租賃在很早就被銀監會納入監管,業務合法合規。
汽車融資租賃以其低首付、交易便捷等優勢,在汽車金融的市場滲透率一直在提升,很多機構也樂於用此來吸引用戶。但是在發展的同時,由於消費者對於該模式缺乏認知,所以對此一直存在誤解,引發了不少的投訴,乃至於訴訟。
對於客戶而言,汽車融資租賃並未刻意隱瞞融資租賃真相,貸款合同上明確顯示為融資租賃合同,對於重要條件還進行了加粗、加黑、下劃線等。此外,還為客戶提供APP和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可隨時查看貸款合同。當然,若是個別工作人員,未明確告知客戶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而導致客戶認為簽訂的是貸款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向貸款機構反饋維權。
此外,因為我國汽車融資租賃並不成熟,難免會有個別亂象出現,如車輛殘值判定沒有量化標准、故意以違約為由收車、偽造材料進行合同詐騙等。
總的來說,車貸融資租賃合同肯定不是詐騙,不要因為個別現象,而否認整個行業的合規性,對於消費者而言,在正常履約情況下,不管是車貸還是汽車融資租賃,客戶對車輛的佔有使用、最終的所有權都相同。當然,可能更多的是認知上的差異,這一點可能短期內無法改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1、合同詐騙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詐騙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3、對方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4、所騙財物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⑶ 國建投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是騙子嗎

不是。國建投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不是騙子,是一家正規的公司,成立於2017年,位於廣東省深圳市,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為主的企業。

⑷ 天意融資租賃是騙子嗎

天意融資租賃不是騙子。天意融資租賃(廣東)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0月,是一家專注於個人金融服務以及為渠道代理產品資源信息的咨詢及售後相關輔助等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實現汽車金融機構信息、業務、風控、財務等全面的統一管理,同時結合風控平台、資金對接、資產管理等多方資源,幫助汽車金融機構打造完整的信息化生態鏈,這個公司還是比較靠譜的。
一,融資租賃的概念。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售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售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融資租賃,它能夠把融資、融物、貿易,還有技術更新等都集中於一體,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業。並且由於它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因此而言是很適合我國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二,要注意規避風險。
雖然說天意融資租賃(廣東)有限公司不是騙子公司,但我們在准備投資的過程中,還是應該注意規避風險。,畢竟這是一種新型產業。我們要先去了解這個產業的特點和這個產業的發展前景,再做考慮,畢竟對不了解融資租賃的人來說,這個產業還是比較陌生的,因此我們應該先多做一些功課,再來決定要不要投資。
三,融資租賃很適合中小型企業。
公司企業的創辦成立都是需要一定的資金的,需要有資金做自己的行業的流動資金,並且,公司還有很多員工需要發工資,所以很多中小型企業在公司運轉不了的時候,都會採取融資租賃這種方式來讓公司重新運轉起來,企業給客戶租金,然後再利用籌集來的資金賺錢,這種模式很適合中小型企業。

⑸ 融資租賃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不是騙子公司。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⑹ 車貸融資租賃合同屬於詐騙嗎被騙做了車貸沒錢還能解決嗎

如果在辦理車貸時,簽訂的是車貸融資租賃合同,這種情況並不能算是詐騙。汽車融資租賃又可以稱為「以租代購」,是出租方將車輛租給客戶使用,客戶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獲得車輛的使用權,車輛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出租方所有,當租賃合同到期後,客戶可以選擇按合同約定價買下車輛,也可選擇將車退回租賃方。

如果經濟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全款買車比較好,雖然分期能夠減輕我們首付得壓力,但是畢竟分期是需要收取利息,且到還款期限還不上錢時,還會影響個人的信用。而如果是經濟條件實在不足以承擔且需要用車的情況下,最好是選擇從銀行貸款,銀行貸款不了再去尋找比較靠譜、知名度較高的汽車金融公司貸款。

⑺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案例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行業,是以資金為主體運轉的行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風險控制都是首要考慮的因素。但由於融資租賃公司跟實體經濟的業務密切相關,尤其是中國融資租賃行業對外資和民資開放後,一些對中國經濟生態環境和法治環境了解不夠的外資租賃公司,以及一些沒有金融風控經驗的民營租賃公司,在中國發展融資租賃業務遇到了各式各樣的壞賬風險,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詐騙的風險。一旦遇到這些詐騙陷阱,小的民營租賃公司可能直接給公司經營帶來困局,外資租賃公司則對國內市場變得忌諱莫深,步步小心,嚴重影響自身的業務發展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⑻ 融資租賃汽車 合同詐騙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過程中租賃物權屬爭議為融資租賃糾紛中常見的爭議焦點及難點。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佔有意識強,大多數承租人在租賃物轉移至其佔有後認為租賃物即歸其所有,故對於租賃物肆意支配,對租賃物做出抵押、轉租、出賣等處置,而因其對於租賃物的錯誤認識導致承租人出現違約的情形不在少數。從而,侵犯了出租方的權利被合同詐騙了可以立即保留證據,然後進行報警,在警察決定受理以後,積極的配合警察激橘散的調查。然後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並且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後,就有可能會追回自己被詐騙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明氏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伍禪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⑼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在法律上歸結起來,合同詐騙罪有這樣幾個法定的構成要件:1、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人有故意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非法佔有受害人的財物。這種非法佔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據為己有的意思。2、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欺騙手段詐騙人利用了一些欺瞞的手段,掩蓋真實的搏悄逗情況,騙取受害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3、騙取財物並數額較大詐騙人騙取的財物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量刑標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基賣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運裂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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