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嘩春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芹蘆昌、經營單位造嫌扒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轉讓金融機構的文件是屬於非法轉讓國家批準的文件,如果要進行成立,金融機構必須要有有關部門的審核才能夠進行成立,不得私自轉讓已經通過的金融機構文件。這樣會對向該金融機構咨詢的客戶造成一定的欺瞞性,屬於違法行為。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