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目標: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這部法律中,對銀行業監督的目標和原則都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總體方向、要求和應達到的目的。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有二個:一個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另一個是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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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原文,這可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明白的。主要看職責。
中
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 *** 、各級 *** 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 ***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 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統計是為了一定的目的,收集、整理有關數字資料,並加以分類、對比和進行研究的工作過程。金融統計屬於統計的范疇,是國民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金融活動的重要基礎工作。從金融監督管理的角度講,金融統計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分析研究銀行業金融機構現狀並預測其發展趨勢,據以制定金融監管的法規與政策的重要依據。 金融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客觀性、科學性和統一性的原則。統計數字的真實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是對統計工作的起碼要求。金融統計,必須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情況,以便於通過統計資料,全面准確地掌握金融活動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制訂方針、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展開。 統計資料是制定政策、編制和考核計劃的依據,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和全面三方面的要求。准確,就是統計數字要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不錯不漏地真實反映經濟情況;及時,就是按照規定的時限上報統計數據;全面,就是統計數據應能完整地、系統地反映經濟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金融統計工作要對所研究對象,作出科學的解釋,揭示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具體地說,一是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設置、涵義、計算方法等,必須與統計的目的性緊密結合起來,既注意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精簡、概括,又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做好統計資料的搜集、整理與分析,運用科學的方法計算、觀察和解釋客觀經濟現象。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統計工作涉及面廣,研究對象錯綜復雜,這就決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統計工作必須遵循統一性原則。沒有一套統一的、科學的統計制度,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工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級統計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上級機構制定的統計制度,按照統一的統計指標、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時間完成統計工作。並且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開展工作,以保證金融統計的完整統一。
國務院綜合監管並由國家食品葯品 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協調工作。
建立責權明確,協調一致,高效運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礎。主要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協調工作。
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採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並對農業,質檢,衛生,工商,食品葯品,發展改革和商務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對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以及強化地方 *** 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採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責任。
在目標管理中,有一項原則,叫做「SMART」,分別由「Specific、Measurable、Attractive、Realistic、Traceable」五個字組成。這是訂定工作目標時必須謹記的五項要點。
s-specific 直接具體原則:面談交流要直接而具體,不能做泛泛的,抽象的,一般性評價。只有信息傳遞雙發交流的是具體准確的事實,每一方所做出的選擇對另一方才算是公平的,評估與反饋才是有效的
m-motivate 互動原則。面談是一種雙向的溝通,為了獲得對方的真實想法,主管應該鼓勵員工多說話,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
a-action 基於工作原則。績效反饋面談中涉及到的是工作績效,是工作的一些事實表現,員工是怎樣做的,採取了哪些行動與措施,效果如何,而不應討論員工個人的性格
r-reason 分析原因原則。反饋面談需要指出員工不足之處,但不需要批評,而應立足與於幫助員工改進不足之處,指出績效未達成的原因
t-trust 相互信任原則。沒有信任,就沒有交流。缺乏信任的面談回事雙方都會感到緊張,煩躁,不敢放開說話,充滿冷漠,敵意。而反饋面談是主管與員工的溝通國產呢個,溝通想要順利地進行,要想達到理解和達成共識,就必須有一種彼此互相信任的氛圍
② 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制度要求的行為包括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③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④ 非信貸資產五級分類標准
一、改進統一授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在全面覆蓋各類授信業務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確定單一法人客戶、集團客戶以及地區行業的綜合授信限額。綜合授信限額應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及其並表附屬機構授信總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同業客戶納入實施統一授信的客戶范圍,合理設定同業客戶的風險限額,全口徑監測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水平。對外幣授信規模較大的客戶設定授信額度時,應充分考慮匯率變化對風險暴露的影響。
上海法詢金融解讀:
(1)第一層是授信品種擴大化。即從債權類資產擴展至投資類資產,銀行債權類信用風險資產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表內外業務形成的資產及或有資產,而對特定目的載體的投資實作為類信貸資產或非信貸資產對待,部分銀行並未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而從銀監會2016年度非現場監管報表更新來看,對信用風險資產重新進行了調整與歸類,意味著只要持有因交易而產生的金融資產,就存在信用風險(違約風險),銀行應將所有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
(2)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最終債務人按照穿透原則確定;即授信對象穿透化。該文首次明確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而在此之前,有的銀行是對特定目的載體進行授信,更多銀行是對SPV發行方進行授信,並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的過程中視同為對金融機構債權。授信對象穿透並納入統一授信後,就必須納入統一授信集中度管理,需要滿足不超過15%的授信集中度監管指標要求。原本《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只表述為「實質重於形式進行穿透」更多是體現在表內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提方面,防止變相節約資本實施監管套利。
(2)將同業客戶納入統一授信范圍,但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符合額外集中度要求(除127號文的1/3指標)。
二、加強授信客戶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客戶風險信息共享,探索對客戶風險信息實施統一管理,整合分析全體客戶的各類信用風險信息。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戶非傳統融資信息,增強對授信客戶總負債情況的監測評估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新增授信客戶和對存量客戶增加授信前,應查詢內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戶總負債情況,判斷客戶是否存在過度授信,是否涉及擔保圈、財務欺詐、跨行違約等風險因素,有效前瞻預警和防控風險。
三、規范授信審批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滾動融資的審批標准、政策和流程,並根據風險暴露的規模和復雜程度明確不同層級的審批杈限。對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10%或單一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5%的,應視為大額風險暴露,其授信應由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審批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風險管理的需要自行確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政策,但不得低於以上要求。在計算大額風險暴露時,對具有經濟關聯關系的客戶參照集團客戶進行授信和集中度管理。存在經、濟關聯性是指一方的倒閉將很可能對另一方的清償能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大額擔保,一方作為另一方絕大部分產品的購買商且不易被替代,一方現金流大量來源於與另一方的交易等。
四、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管理框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涵蓋客戶、行業、地區、貨幣、抵質押品、市場、國家/區域等各類風險源,覆蓋信貸、投資、衍生品交易、承兌、擔保等全部表內外風險暴露,充分體現穿透性原則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建立滿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多維度識別、監測、分析、管理集中度風險,並設定相應的限額。
五、加強國別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與其系統重要性、風險狀況及風險偏好相一致的各項政策和程序,及時對覆蓋銀行集團范圍的國別和轉移風險進行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和緩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及時、准確和全面地監測國別風險暴露,嚴格國別風險限額管理,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政策,充足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並按時向銀監會報送相關報表。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存在缺口的銀行,應當釆取措施及時補足或相應減少國別風險暴露水平。
上海法詢金融解讀:
第三層是授信方式多元化。在全面覆蓋各類授信業務的基礎上,銀行需要確定更多的授信總量控制指標。一是體現在授信限額管理從嚴。對「非金」單一法人客戶、集團客戶、同業客戶綜合授信限額。除滿足監管底線要求外,對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10%或單一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5%的,應視為大額風險暴露,審批決定權上升至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二是體現在並表監管走向主流。綜合授信限額應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及其並表附屬機構授信總額,意味著通過母行和附屬機構拆分對一家集團公司的關聯方分別授信以規避集中度風險的路走不通了。三是體現在授信綜合管理成為未來方向。授信集中度不僅只考慮對客戶風險限額的管理,還需要考慮國家/地區集中度、行業集中度、幣種集中度等各類集中度問題和風險源,對銀行統計數據源准確分類和IT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提高貸款分類的准確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貸款分類管理,定期開展貸款分類政策、程序執行情況內部審計,對在貸款分類中弄虛作假掩飾貸款質量的,要嚴格實施問責,加大處罰力度。應明確上調貸款分類的標准和程序,審慎實施貸款分類中不、良貸款上調為非不良貸款的操作。只有符合所有逾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全部償還,並至少在隨後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的原則確定)正常還本付息,且預計之後也能按照合同條款持續還款的不良貸款,才能上調為非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分類的上調應由總行或由總行授權一級分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不良貸款上調為非不良貸款的具體標准和認定程序,但不得低於前述要求。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轉讓行為的監管,對藉助通道轉出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原機構的資產,須按原風險形態進行分類。
上海法詢金融解讀:
這里主要強調兩點:不良上調為正常類或關注類的流程更加嚴格,不良假出表代持監管更加嚴格,還原風險。但筆者認為現實中或許更應該關注准不良的出表和處理問題,這是銀行時間換空間,對未來不良率和撥備覆蓋率、資本等多重指標的關注重心。
七、開展非信貸資產分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貸款分類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辦法,明確表內外各類非信貸資產的分類標准和操作流程,真實、准確和動態地反映非信貸資產風險狀況。原則上,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均應進行分類。非信貸資產分類要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行穿透式管理,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合理確定風險類別。應按照風險分類結果,結合非信貸資產的性質,通過計提減值准備或預計負債等方式,增強風險抵補能力。
上海法詢金融解讀:
盡管沒有明確「非信貸資產」定義,但筆者認為可以大致定義為:同業投資項下承擔企業信用風險的非標,不規范出表的非保本銀行理財、部分風險留在銀行的代銷業務、以及部分不規范的委託貸款業務。
此類業務其實在年初的銀監辦發27號文里統稱為「類信貸業務」;這里重點是要求非信貸類資產參照表內信貸資產進行五級分類,計提減值准備。當前很多銀行非信貸業務風險逐步暴露,但苦於處置流程不清晰,甚至如何暴露這部分損失?監管是否認可這類資產納入不良?等問題,筆者此前也遇到不少這也的咨詢。42號文可以說是對當前很多問題的重要指導。
八、提升風險緩釋的有效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機構業務特點,建立信用風險緩釋制度、政策和程序,定期對風險緩釋措施有效性進行評估。應重點評估抵質押杈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實現性,抵質押物價值評估的審慎性,以及抵質押檔案的完備性和合同條款的嚴密性。應根據抵質押物的類別和性質,科學確定抵質押物價值重估的頻率,定期進行重估,當抵質押物價值變動嚴重影響風險緩釋有效性時,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風險緩釋 措施有效性進行評估時,應充分考慮宏觀經濟、金融市場及關聯產 業波動的影響。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制度梳理和風險排查,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管理的制度、措施,於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排查和整改情況。
⑤ 淺析《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健全內部審計體系,依據《公司法》、《審計法》和《銀行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制定出台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進一步加強和發揮內部審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的作用提出了監管要求。
一、《指引》是銀行監管部門針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現狀而出台的指導意見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穩步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逐步完善,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增強,內部審計也越來越受到銀行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以及銀行監管部門的重視,內部審計的地位有所提升,作用有所增強。但是,與國際銀行業的先進做法以及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關於內部審計的要求相比,與完善的銀行業公司治理標准相比,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在審計理念、組織體系、人員素質、審計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為:
(一)審計理念仍顯落後
從國際上看,隨著內部審計理論和審計技術不斷發展完善,內部審計關注的重點已經從查錯糾弊轉為更加關注組織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致力於為組織增加價值,推動組織實現其發展目標。從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實踐看,目前內部審計的重心仍是合規性審計,尤其是對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尚無過多涉及。與國際先進做法相比,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多局限於傳統的審計業務,顯示出在審計理念方面的落後。
(二)組織體系尚不合理,報告路線不夠合理,獨立性、權威性尤為不足
根據國際內指蘆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實務標准》的建議,內部審計在組織上應該保持足夠的獨立性,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給予內部審計足夠的權力,理想情況下,首席審計執行官(CEA)在職能上對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行政上向經營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即首席執行官CEO)報告工作。從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看,在報告路線方面,即便是已經設立規范「三會」的銀行,內部審計也大多是作為銀行經營管理體系的一部分,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從內部審計的體系看,目前大多數銀行尚未建立起垂直、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只是作為內部稽核的重要力量向各級行長或分管副行長報告工作,對行長和分管副行長負責,內部審計在審計目標、審計計劃、具體審計活動以及審計後的監督等方面都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三)內部審計的人力資源有待加強
隨著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作用的不斷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的定義,內部審計活動已不僅僅是傳統的稽核確認,還包括為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而提供的咨詢等各類服務。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風險類型的日益復雜化,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能跟蹤、把握最近的業務知識,從而提供積極有效的確認和咨詢等增值服務。從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看,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有些機構由於對內部審計的重視不夠,存在著內部審計人員配備不足,甚至存在「老弱病」現象。
(四)審計效果不甚理想
由於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在審計理念、組織體系、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問題,審計效果不盡理想。以最近中行黑龍江分行發生的案件為例,在銀行業開展了一年多的案件專項治理,尤其是中行黑龍江分行已經發生過高山案的情況下,在經歷了多次內部自查的情況下,仍未能及時發現案件,充分說明了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效果仍有待握答改進。
二、《指引》借鑒了國際上關於內部審計的先進理念,對段逗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予以了規范
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銀行業對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表示認可。在借鑒國際內部審計先進理念的基礎上,銀行監管部門此次出台的《指引》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進步:
(一)明確了內部審計的定義和目標
《指引》在第三條和第四條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部門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從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可以看出,《指引》上述規定是銀行監管部門在借鑒國際內部審計先進理念的基礎上,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科學界定,是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關於內部審計定義和目標在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化。
(二)強調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指引》開篇即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為從制度和體制上保證內部審計獨立性,《指引》從內部審計體系、從業人員和報告路線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指引》第九條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相比以往關於內部審計獨立性方面的原則性意見,《指引》的規定更為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切實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提供了保障。此外,《指引》還特意強調,「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保證內部審計部門在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不影響其自身的獨立性。
(三)規定了內部審計的許可權
在許可權方面,《指引》規定了內部審計主要事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規定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並賦予必要時直接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的權力、必要的處理建議權和處罰權等。
(四)規范了內部審計各主體的責任
《指引》指出,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董事會要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並應定期召開會議,按季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同時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等。首席審計官(CEA)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五)確定了內部審計與外部監管的報告與指導關系
《指引》表明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銀行監管部門「管法人」的重要工作內容。《指引》從監管者的角度,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與外部監管的關系,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並規定了內部審計部門應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的事項,確定了銀行監管部門對相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指導職能。
此外,《指引》還就內部審計的質量控制問題、內部審計部門工作人員的比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道德准則的要求等問題予以了規范。
三、以貫徹實施《指引》為契機,加強和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作用
《指引》借鑒了國際上內部審計的先進理念,針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現狀提出了切合實際的監管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貫徹實施《指引》為契機,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1、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指引》的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實施細則,並根據要求報銀行監管部門備案。借鑒與吸收並重,轉變傳統上關於內部審計的觀念,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的效果,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幫助所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其目標。要建立和完善獨立客觀的內部審計系統,提高內部審計的手段,加強科技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應用,建立完善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體系、信息管理系統。嚴格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努力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水平。
2、要切實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培養,建立內部審計從業人員任職資格,通過CIA等資格考試、聘請專家培訓等方面,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加強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聯系,考慮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整體規劃,加強各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水平。
3、完善和改進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的關系。按照巴塞爾委員會《銀行內部審計及監管者與審計師的關系》的表述,除了內部審計要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銀行監管部門報告外,銀行監管部門也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來確定是否採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採納內部審計的結果。在銀行監管相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銀行監管部門通常與內部審計保持較為緊密的聯系,二者會定期進行磋商,比如,香港金管局定期舉行包括銀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內的三方會議,藉助內部審計的成果實施風險為本的銀行監管,大大地提高了銀行監管的效率。《指引》的出台,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更加重視內部審計的工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力度也將加強。今後,銀行監管部門與銀行內部審計應逐步探索、創新和完善雙方的關系,充分發揮外部監管與內部監督的雙重作用,促進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