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立了!SWIFT在華全資子公司正式揭牌,服務可用人民幣計價和支付
面紗終於揭開。
8月6日,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霍學文,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秀玲、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SWIFT亞太及歐非中東區首席執行官何亞倫(Alain Raes)及SWIFT中國區總裁黃美倫等人的共同見證下,SWIFT全資中國法人機構正式揭牌。
SWIFT(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是全球性同業合作組織,為全球金融業提供安全金融報文傳送等服務歷嫌,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其總部位於比利時,對接全球超過11,000家銀行、證券機構、市場基礎設施和企業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啟信寶資料顯示,SWIFT在華全資子公司注冊名為「環球融訊網路技術服務(中國)有限公司」,注冊地位於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注冊成立日期為2019年6月6日,注冊資本為630萬歐元。
穆長春表示:「SWIFT在北京設立全資中國法人機構是 人民銀行統籌管理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一步,也彰顯了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心和力度。 」
尤為重要的是,SWIFT全資中國法人機構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將能夠實現對商務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並 以人民幣來計價和支付。這是SWIFT在全球范圍內繼美元、歐元之後,接受的第三個國際貨幣。 SWIFT方面表示,以實際行動支持人民幣更廣泛的國際使用。SWIFT方面更將全資中國法人機構的成立,稱為「 中國戰略中的重要里程碑 」。
SWIFT方面介紹,對於中國市場有著長期、明確的戰略承諾。SWIFT中國業襪爛拆務的戰略重點,一是提供金融基礎設施和機構的互聯互通,連接更多的用戶以支持中資機構走出去;二是不斷優化產品和服務以更好地支持人民幣國際化的發展;三是與會員、監管機構在金融創新、合規、反洗錢及網路安全等方面保持密切的溝通與合作,不斷促進人告棗民幣業務的標准化。
在成立全資子公司前,SWIFT以代表處的形式根植中國根植中國35年。截至2019年7月,SWIFT在中國有近600家用戶,用戶類型包括金融基礎設施、銀行、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及企業用戶。SWIFT中國社群在SWIFT董事會擁有一個董事席位,代表中國用戶社群積極發聲。
「中國在全球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國際化,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積極加強與國際 社會 的互動與合作,在此過程中,與全球市場的連接舉足輕重。」何亞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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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障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境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性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中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資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境外中資非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是指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或者收購的從事存款、貸款、票據貼現、結算、信託投資、金融租賃、擔保、保險、證券經營等項金融業務的機構。第三條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審批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第四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依法登記注冊,並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持有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有三年以上經營外匯業務經驗和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四)有不低於八千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自有資金。第五條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依法登記注冊的大型公司、企業;
(二)在境外設有集團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大型企業,並有較好的基礎和盈利前景;
(三)經主管部門同意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並有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自有資金;
(四)有與其經營金融業務及外匯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第六條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在境外設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當地合法營業的證明材料;
(二)擬設機構地區中資金融機構力量較弱,有必要設立金融機構;
(三)所提申請符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第七條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申報批准:
(一)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設立中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二)境內非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中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主管部門徵求經貿部意見並審核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三)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設立或者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由其境內投資單位徵求經貿部意見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八條在境外設立或者收購金融機構,應當由其境內投資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擬設立或者收購金融機構的名稱、營業范圍、條件和必要性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立項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九條經批准設立或者收購的境外金融機構,應當由其境內投資單位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依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匯出手續。第十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首席代表、代表簡歷;
(二)設立代表機構的費用預算和外匯來源證明。第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營業資金數額,經營業務種類,主要負責人簡歷等;
(二)申請單位前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狀況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十二條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境外中資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外設立中資金融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中資金融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實有資本,資金來源,經營業務種類,主要負責人簡歷等;
(二)申請單位前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狀況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㈢ 保險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
,銀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按照「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總體原則,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人身保險公司均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調整後,綜合考慮公司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銀保監會、銀保監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方案》同時明確銀保監局負責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
為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准。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此次改革之後,直接監管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辦理,屬地監管公司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局辦理。《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注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范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㈣ 1.你所知道的哪些證券公司進入中國證券市場哪些境外金融機構入主中國
摩根大通、高盛先後成功上位,外資全資控股券商將在中國市場如何布局?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創
2021-10-18 19:54 · 《21世紀經濟報道》官方賬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錢奕昀報道
合資17年後,世界投行巨頭高盛終將全資控股境內券商,展開中國業務的新篇章。
10月18日,高盛宣布,中國證監會已對高盛成為旗下中國合資企業高盛高華證券有限公司(高盛高華)唯一股東的事項准予備案。高盛將收購目前尚未擁有的高盛高華股權。
獲得高盛高華的全部股權將為高盛在中國的長期發展和成功提供更佳的定位。北京高華運營的業務部門現正開始遷移至高盛高華,這個過程完成之後,高盛高華將更名為高盛(中國)證券有限公司。
高盛也成為繼摩根大通之後,第二家獲批成為外商全資控股券商的境外金融機構。
從合資到控股再到獨資,外資券商三級跳
從進入中國到全資控股,高盛等待了整整17年。
2004年,高盛和同年成立的北京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高華證券)一同建立了高盛高華證券。高盛持股33%,高華證券持股67%。
這是因為,2012年以前合資券商的外資持股佔比不得超過33%。2012年,證監會修訂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將這一比例限制提升至49%。
然而,彼時的合資券商由於外資持股處於劣勢,話語權不足,因而也無法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發揮其長處;加上合資券商往往業務牌照受限,導致此前多家合資券商中的外資紛紛撤資,進而對券商行業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破局發生在2018年。為了適應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4月,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8月,宣布將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公司的外資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
辦法一出,瑞銀、野村控股株式會社、摩根大通等多家外資機構向證監會提交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2019年3月,摩根大通證券(中國)有限公司(簡稱摩根大通證券(中國))、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獲核准設立,成為首批新設外資控股券商。2020年3月,高盛宣布核准控股高盛高華,並於4月補繳出資2.39億元,將持股比例由33%提升至51%。
2019年,51%的門檻打破時間再次提前。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遲」原則,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
㈤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對國有產權變動的全鏈條動態穿透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對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產權及其分布狀況、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屬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前款所稱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控股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按出資來源分為以下五類:
(一)國家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對金融機構的出資,以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單獨或者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三)國有絕對控股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和國有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100%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四)國有實際控制出資,以上三類資本的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五)其他出資,以上四類出資人以外的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一)、(二)、(三)、(四)類資本的出資人統稱為國有控制出資人。
㈥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七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三)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四)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五)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六)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第八條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
(七)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申請,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能按期籌建的,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該機構籌建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開業申請應當向銀監會提交,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開業申請應當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抄報銀監會。
第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中資商業銀行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分支機構等。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境內分支機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分行,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准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監管評級良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一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除應當符合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並進行了詳細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其總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於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三)開辦專營業務2年以上,有經營專營業務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專營業務資產質量、服務等指標達到良好水平,專營業務的成本控制水平較高,具有較好的盈利前景;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級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申請由其總行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籌建申請由其一級分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分行籌建申請由其總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三條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其籌建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申請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的開業申請由其籌建申請人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部門,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本級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二十五條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支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擬設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有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分行以上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良好;城市商業銀行在擬設地同一地級或地級以上城市設有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分行以上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良好;
(二)擬設地已設立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監督、授權和調整的制度和機制,並有足夠的專業經營管理人才;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的支行籌建申請由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提交,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支行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籌建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支行的開業申請由分行、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或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向籌建受理機關提交,籌建受理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籌建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支行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三)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支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開業申請受理機關提出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支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專營機構的分支機構,參照中資商業銀行設立相應分支機構的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實施。
第三十一條中資商業銀行收購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提足准備金後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
(二)收購方授權執行收購任務的分行經營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規經營;
(三)按照市場和自願原則收購;
(四)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二條中資商業銀行收購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須經收購和開業兩個階段。收購審批和開業核準的程序同中資商業銀行設立分行或支行的籌建審批和開業核準的程序。 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
第三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准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業務條線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申請前1年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九)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中資商業銀行境外一級分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境外一級分行、全資子公司跨國(境)設立的機構。
第三十六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