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
B. 融資租賃公司是怎麼運營的
融資租賃公司是怎麼運營的?
引導語:融資租賃也叫金融租賃或凈租賃,租人多為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附設的租賃公司,那麼,融資租賃公司是怎麼運營的呢?
一、 融資租賃公司到底是什麼?
首先要明確的是融資租賃不同於放高利貸,它即不是銀行,也不是貸款公司,更不是投資公司。為什麼這么說?實際上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是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融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給貿易中更多技術提供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可以這么說: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二、融資租賃公司的類型有哪些?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金融租賃和非金融租賃。其中金融租賃多由銀監會批准成立,包括招銀,建銀等等。而非金融租賃則要根據其是外資還是內資不同情況決定。若是外資由商務部審批,若內資由商務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審批。
三、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直租,二是回租。
直租是指承租人用擬買入的設備作為租賃物件,更像分期付款,但租賃期間所有權是租賃公司的。回租是指承租人用存量的設備作為租賃物件,形式上跟抵押貸款類似。
直租期間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是稅務上視為購買,可以進行折舊和抵稅。由設備銷售方全額向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租賃公司再向承租人開具發票,金額包括設備和利息。回租的`發票相對復雜,稅務總局對此有專門的條款,雖然形式上有賣出和買回,但是國家為了支持融資租賃,對於回租目前只對利息部分收稅。多數公司的做法是本金開具收據,利息和服務費開具發票。
四、為何這么多老闆都選擇投資融資租賃?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當然是融資租賃的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直接的好處。
1、決融資渠道。
2、改進現金管理。
3、利於設備在技術上的更新換代。
4、可以開展表外融資。
5、允許加速折舊。
6、靈活。
7、方便
總結:
看來以上的融資租賃小課堂,您一定對融資租賃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可別再誤會那些從事融資租賃行業的人士了哦。
C. 融資租賃項目是如何運作的
融資租賃的運作流程如下:
1、企業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D. 金融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金融租賃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E.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第四條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及變更第五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第六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於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第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八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八)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第十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營業地址;
(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F. 融資租賃公司和其他融資公司在資金方面有哪些特別的特別規定和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FinancialLease」是外來語。可翻譯成「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一、行業劃分不同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二、產業差別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三、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四、存款業務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五、法律授權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十一、租賃資產登記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十二、海關監管不同《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G. 租賃公司資金部是做什麼的,如何進行融資
租賃公司資金部主要是用來購買設備,租賃公司是以出租設備或工具收取租金為業的金融企業。
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進行融資。以下融資途徑可以進行融資:
1、銀行:需要融資的時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銀行,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由於銀行財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眾基礎」。
2、融資平台:由於從銀行融資存在一定難度,第三方的融資平台是融資者的不錯選擇,比如國內最大的第三方融資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較專業的投融資信息服務。
3、信用卡:信用卡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結算方式日趨電子化,信用卡這種電子貨幣不但時尚,而且對於從事經營的人來講,在急需周轉的時候,通過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資金也是可行的。
4、保單質押:保單質押保險公司「貸」錢給保險人嗎?很多人可能會表示驚奇,然而,這項業務確實已經出現了。投保人如因經濟困難或急需資金周轉時,可以把自己的保單質押給保險公司,並按相關規定和比例從保險公司領取貸款。
5、典當行:典當可能是從古至今最具生命力的行業。通過典當行取得資金,也逐漸開始為百姓所熟知。黃金、珠寶、家電、房地產、機動車等都可以典當,有價證券可以用來質押。
6、委託貸款:委託貸款這也是解決個人資金需求的一種辦法。簡單地講,就是資金的提供者通過商業銀行將資金借貸給需求方,借款人按時將本息歸還給對方在銀行所開立的賬戶,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成,具體由雙方商定。
H.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第四條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第六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第九條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I.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指金融租賃公司為了合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護租賃公司及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辦法。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注冊條件
1、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2、租賃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能夠滿足租賃業務的正常運營;
3、租賃公司必須具備專業的管理團隊和技術人員;
4、租賃公司必須具備良好的信用記錄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5、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金融租賃業務的正常運營;
6、租賃公司必須建立良好的風險防範機制,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安全運行;
7、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客戶保護機制,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
1、租賃公司可以從事金融租賃業務;
2、租賃公司可以從事金融擔保業務;
3、租賃公司可以從事投資咨詢業務;
4、租賃公司可以從事金融咨詢業務;
5、租賃公司可以從事金融信息服務業務;
6、租賃公司可以從事金融培訓業務;
7、租賃公司可以從事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
三、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制度
1、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客戶保護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等;
2、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審計和評估,確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3、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安全運行;
4、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以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高效運行;
5、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財務報告制度,以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四、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機制
1、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運營情況;
2、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風險狀況;
3、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客戶保護情況;
4、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資金使用情況;
5、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審計情況;
6、租賃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金融租賃業務的反洗錢情況。
五、金融租賃公司的責任
1、租賃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2、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數帆,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有效運營;
3、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安全運行;
4、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客戶保護機制,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5、租賃公司必須建立完善彎頃的監管機制,以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健康發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指金融租賃公司為了合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護租賃公司及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埋畢陸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機制、客戶保護機制和監管機制,以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有效運營和健康發展。
本文從金融租賃公司的注冊條件、經營范圍、管理制度、監管機制和責任等方面,深入討論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確保金融租賃業務的有效運營和健康發展。
J.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