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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保密規定

發布時間:2023-07-12 12:23:46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三)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四、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有四項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戶」制度,是指金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懷疑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四)保存記錄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五、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如有違反對客戶權利保護性規定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
接受金融機構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嚴格保護客戶秘密的義務,對所保存記錄負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制度的執行,將有效地形成對洗錢犯罪分子的震懾,有利於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Ⅱ 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保密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1、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
①自然人客戶。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②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③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信息。包括金融機構對客戶洗錢風險等級的分類及採取的措施等信息。
2、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情況以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信息:
賬戶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種類、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分析與批註信息、報告的時間等信息。
3、配合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及協助偵查機關洗錢案件偵查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
被調查對象的身份資料信息、賬戶信息及交易記錄、可疑交易數據,調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活動的目的、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配合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調查通知書內容、詢問筆錄內容、調查進度、調查報告等與調查活動有關的紙質、電子或音像形式的資料信息。
4、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報告、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統計表、反洗錢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統計表、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情況統計表、客戶身份識別情況統計表、可疑交易報告情況表、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打擊洗錢活動情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等資料。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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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工作,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各金融機構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營業場所。金庫,是指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的庫房。第三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工作應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以「防盜、防搶、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應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經濟實用。第四條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單位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人員協助責任人具體落實本規定。第五條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是本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各金融機構在新建和改建營業場所、金庫前,保衛部門要對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提出具體方案並報上一級單位保衛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圖紙施工。工程竣工後,經當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主管部門共同驗收合格,由公安機關發給《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後方可營業或啟用。第七條各金融機構現有營業場所、金庫,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出整改計劃,逐步達到本規定的安全防範要求。第八條公安機關應本著「先城鎮後農村、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協助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按照本規定,研究制訂營業場所、金庫改造達標規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第二章營業場所的安全防範設施第九條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第十條營業場所二層以下的窗戶必須安裝金屬防護網(欄)。第十一條有條件的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應設置後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第十二條營業場所的現金櫃台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第十三條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第十四條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內應設工作人員衛生間,有條件的應設生活區。第十五條營業櫃台的安全防範設施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於1.10米,寬度不少於0.6米。
(二)有現金出納業務的櫃台上方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窗)並封頂。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櫃台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20米(以櫃面基準計算)以上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融防護欄(窗)封頂。
(三)櫃台上方安裝防彈玻璃的,根據業務需要,櫃台應設置數個30CM(長)×20CM(寬)×15C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取錢槽,不得在防彈玻璃上開窗口或洞口。為方便與客戶對話,採用兩塊防彈玻璃錯位連接出現空隙的,錯位部位長度不得少於10CM,空隙寬度不得超過3CM。
(四)營業場所一般不設置櫃台通勤門。因特殊情況必須設置的,應採用防撬、防撣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應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第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應安裝電視監控報警設備:
(一)城市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150萬元;
(二)鄉鎮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50萬元;
(三)設有金庫;
(四)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確有安裝必要。第三章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第十七條金庫應採用混凝土六面整體澆鑄,牆體厚度不得低於32cm。第十八條安裝的金庫門,必須符合《金庫門通用技術條件》(GA/T143-1996)的規定。第十九條金庫應設置雙道門,即在金庫門外增設一道金屬防盜門,防盜門安裝兩把鎖具,兩把鑰匙由本單位保衛人員和管庫業務人員分別負責開啟和鎖閉,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第二十條金庫位置應當隱蔽。設在建築群體內的金庫,其牆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第二十一條金庫內(含清點間、交接室、守庫室)必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報警設備,配置防潮、滅火設備,安裝防爆燈,配備應急照明設備。第二十二條金庫必須配置守庫室。守庫室應與外部隔離,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鋼筋防護欄桿。第二十三條守庫室配置的接受報警和與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必須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Ⅳ 銀行工作人員要保守哪些秘密

銀行工作人員要保守秘密:不泄漏用戶及其賬戶的情況和存款交易情況。
據中銀協網站7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准則,加強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中銀協近日修訂《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准則》(下稱《准則》),共計七章、五十四條內容,提出十大「嚴禁」,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職業操守方面,《准則》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愛國愛行、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專業勝任、勤勉履職、服務為本、嚴守秘密。
第三章行為規范方面,其中,行為守法部分對銀行業從業人員提出了八大「嚴禁」:
嚴禁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參與「黃、賭、毒、黑」、非法集資、高利貸、欺詐、賄賂等一切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
嚴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不得組織或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非法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等民間融資活動;
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偽造信用卡、非法套現信用卡、濫發信用卡等行為。不得為特定客戶優於同等條件辦理高端信用卡,提供價質不符的高端服務;
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竊取、泄露客戶信息、所在機構商業秘密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泄密事件,應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並及時報告。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造成客戶相關信息泄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嚴禁內幕交易行為: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違規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是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嚴禁挪用資金行為:不得默許、參與或支持客戶用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期貨投資等違反信貸政策的行為。不得挪用所在機構資金和客戶資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費貸款進行違規投資;
嚴禁騙取信貸行為: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
此外,在履職遵紀部分,《准則》還提出了兩大「嚴禁」,即:
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侵害所在機構權益,自行或通過近親屬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正常商業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嚴禁違規兼職謀利: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紀規定以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活動,主動報告兼職意向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銀行業從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參加授課、課題研究、論文評審、答辯評審、合作出書等活動;經批准到本單位直屬或下轄單位參加上述活動的,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Ⅳ 金融機構員工保密協議範文

單位(甲方):

員工(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訂立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公司商業秘密范圍

1、甲方經營信息:包括甲方經營方針決策、投資決策意向、發展規劃、經營計劃方案、經營狀況和實際實力、認證模式和服務定價、市場分析、營銷策略等;

2、甲方交易信息:包括與萬盈財富公司有合作關系企業和客戶名單、客戶資料、合作意向、投資合同條款、營銷網路和渠道、客戶抵押物信息、成本價格、拍賣標的底價、收費標准、購買萬盈財富理財產品的客戶資料、成交或商談的價格等;

3、甲方管理信息:包括財務預算、財務報表、統計資料、財務分析報告、資產狀況、工資薪酬資料、人事資料、理財投資客戶材料、業務投資資料(客戶調查審查報告、會談記錄、公證書、合同、表格等)、業務標准規范和流程、業務培訓資料等。

4、甲方其他信息:乙方在甲方從業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的所有其它應當保密的信息。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守雙方約定的保密條款。除履行職務需要之外,無論在正常或非正常的情況下,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均應本著謹慎負責的態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單位內部無權知悉該項秘密的、外部的)人員泄露自己知悉或持有的屬於甲方的、或者不屬於甲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機密信息。

2、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參與組織、策劃或者參加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項目和活動,不在與甲方經營項目類似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內任職或為其提供幫助和服務。

3、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的保密義務並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除繼續遵守承諾,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外,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二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從業於與甲方有競爭關系、並對甲方經濟利益有不利影響的公司或機構。

4、乙方因業務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有甲方機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報告、磁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這些機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發生工作變動時,乙方應該認真辦理各種工作移交,包括各種文件、資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刪除、復制或交給任何無關單位或個人。

5、未經允許或非工作需要,不查閱、不復印、不拷貝涉及財務信息、客戶信息、合同協議、工資、勞務費用等涉密的材料,不打聽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和他人薪酬。

6、非工作需要或未經批准,不將公司重要文件、資料等帶出辦公場所。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臨時離開辦公室或下班後桌面上應保證沒有遺留記載保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及紙張。

7、不在公共場所、親朋好友或客戶來訪時當眾談論甲方內部事務和保密事項,不隨意向客人提供隨意閱讀甲方的各類文件的便利。

8、因工作需要列印、復印涉及財務信息、客戶信息、合同協議、工資、勞務費用等機密內容的文件時,應注意及時清理列印壞的紙張。

9、如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過失泄露時,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報告,以便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三、保密期限

1、雙方簽署同意的勞動合同期內。

2、勞動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後兩年內,乙方依然應當堅守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保守對甲方的保密承諾。

四、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期內,如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接受處罰或賠償甲方損失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經濟損失,但給甲方正常經營活動帶來不良影響的,將酌情予以乙方警告、扣除當月績效處罰;

2、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造成甲方經濟損失達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除以記過、扣除當月績效並賠償損失;

3、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達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處以降級、降職處分、扣除當年績效並賠償損失;

4、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達五十萬元以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勞動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後兩年內,如乙方未履行對甲方的保密承諾,並對甲方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選擇司法訴訟等辦法,依法處理。

五、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有抵觸,以本協議的規定為准。

六、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七、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署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Ⅵ 反洗錢保密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加強內部反洗錢工作秘密的管理,維護我行利益和公眾信譽,強化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管理,規避和防範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 銀行反洗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結合我行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銀行反洗錢工作秘密,是指在反洗錢工作中形成或擁有可為銀行和客戶帶來經濟利益、不為公眾所知悉、並應採取保密措施進行保護、泄露會使銀行以及廣大客戶的經濟利益和公眾信譽遭受損害的信息。我行員工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形成銀行反洗錢 工作秘密的過程中的所有信息,在未批准公開前均依本規定加以保護和管理。我行反洗錢工作秘密應遵循 「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的保密工作原則。我行反洗錢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時 ,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遏制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本法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Ⅶ 5萬以上存款要註明來源

是的,要註明來源。
一、個人辦理單筆5萬元以上存取款業務, 需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二、個人辦理現金匯款、票據兌換、實物貴 金屬、購買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單筆5萬元以上,需登記資金的來源。
三、、非賬戶開戶機構內購買基金等金融產品一次性交易單筆5萬元以上的,需登記資金來源。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並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採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每筆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審計、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有效執行。

Ⅷ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第二章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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