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證券化中金融風險管理是怎麼樣操作的
這個問題比較泛,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管理是個大課題,首先要從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的定義說起。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標的,以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產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可交易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融資形式。
2、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資產證券化中存在著很多風險,按照領域不同可以分為法律風險、金融風險、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按照狹義的定義,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應該指的是資產證券化中涉及到金融領域的風險,具體又可以分為基礎資產風險、資產隔離風險、虛假轉移風險等。
3、資產證券化中金融風險的管理。在對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進行了定義和識別後,就可以具體看看如何對它進行管理和操作了。
(1)基礎資產風險的管理操作。基礎資產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風險源頭。一旦基礎資產受到市場和政策因素影響質量下降,風險將沿著交易鏈條,傳播給投資者和利益性相關者。因此,在操作中,必須選定有足夠公信力的評級機構,規避評級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及時披露基礎資產信息,保障信息公開透明,提高評級的准確性。
(2)資產隔離風險的管理操作。次貸危機的教訓是金融機構過多投資於低質量資產支持證券,危機爆發後由於損失嚴重從而喪失了融資功能;而在失去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後又喪失了間接融資通道,進而投資減少、失業增加,消費大幅下降,危機從金融領域蔓延到實體經濟。因此,應根據系統風險程度,合理確定資產證券化市場投資者范圍,實行風險有效隔離和限定,實施分賬管理。
(3)虛假轉移風險的管理操作。資產證券化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金融機構,需要判斷證券化業務中風險轉移程度,對所保留的風險提出監管資本要求。如果在金融機構保留風險的情況下對其免除資本要求,會造成資本充足率高估,導致金融機構在未能轉移風險情況下,採用證券化來規避監管資本要求。資本監管應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核心內容,強調根據交易經濟實質而不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對以不同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的機構,在所形成的風險暴露具有相同風險特徵情況下,採用同樣資本要求。
以上就是資產證券化金融風險管理的操作內容,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推薦你去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一書。
2.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銀監會解讀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這種損失包括商業存在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損失。
國別風險存在於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其中,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國別風險事件往往難以施加影響或控制,因此,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更為重要。 答: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的推進,面臨的國別風險勢必日益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進一步凸顯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制定並發布《指引》,對於提升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能力,防範金融危機的沖擊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平提供依據和指導。《指引》通過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並和中國實際相結合,清晰劃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國別風險管理職責,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等各個環節,可以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本《指引》和銀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風險管理指引共同構成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指引體系。
二是明確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有效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抵補能力。《指引》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計提資產減值准備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為確保計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監管當局對計提比例進行了規定。
三是為監管當局監督檢查提供標准。監管當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是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也是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證。《指引》確定的國別風險管理標准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明確的標桿,有助於提高國別風險監督檢查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答:《指引》有助於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提供標准和依據。《指引》對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國別風險管理能力的意義在於:第一,《指引》充分覆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國別風險管理的主要元素,吸收了國際上主要監管當局的監管實踐,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二,借鑒了國際銀行業在國別風險管理方面的普遍做法和相關技術,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國別風險提供了有益參考;第三,明確了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標准和比例,有利於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充分的國別風險准備金,並確保計提標準的一致性,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抵補能力。
3. 都說金融的本質是風控,那麼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是如何實現的
有效管理戰略風險要求金融機構更好地整合負責戰略的利益相關者與風險管理;設立允許獨立監管與策略質詢的流程;運用前瞻性的風險管理辦法培訓風險領導人;以及實施方法體系以理解外部環境變化與不確定性如何影響關鍵業務屬性。
金融機構需要進行靈活規劃,包括分析假設情景,即考慮戰略風險事件對收益及資本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應對。及時按照假設情景結果進行回應,需要足夠靈活的風險基礎架構能力。金融結構也應考慮確立特定戰略風險(如地緣政治風險、經濟風險與金融科技風險)的「負責人」,負責追蹤並管理此類風險。
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靈活應對,優先處理首要問題
4. 常見的信用風險轉移手段有哪三種
信用風險轉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機構,一般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使用各種金融工具把信用風險轉移到其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隨著市場的發展。
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場或金融機構轉移信用風險的同時,實現資金的融通。工商企業可以通過辦理保理業務或者福費庭業務,將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所帶來的信用風險轉移給專業性的金融機構。保理業務是為以賒銷方式進行銷售的企業設計的一種綜合性金融業務,企業通過將應收賬款的票據賣給專門辦理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而實現資金融通。福費庭業務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無追索權地售給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以取得現款。商業銀行利用外部市場轉移資產業務信用風險的融資型手段有貸款出售和貸款資產證券化兩種。貸款出售指商業銀行將貸款視為可銷售的資產,將其出售給其他機構。貸款資產證券化是貸款出售的更高發展形式,是資產證券化的豐要內容之一。在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一個特殊的機構,並轉化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的證券,通過證券的發售而實現資產的流動變現。商業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在將資產轉移出去達到融資目的的同時,也轉移了資產的信用風險。
非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與融資相分離的信用風險轉移手段有信用擔保、信用保險和信用衍生產品(CD)。信用擔保是靈活的信用風險轉移工具,通過雙邊合約,擔保人作為信用風險的承擔者,當第三方(債務方)不能履行其義務時,承擔相應的補償或代為支付的義務,金額限於潛在風險暴露的損失。信用保險就是企業通過和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費,從而在指定信用風險范圍內蒙受損失時獲得補償。信用衍生產品指的是一種雙邊的金融合約安排,在這種安排下,合約雙方同意互換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據公式確定的現余流,現金流的確定依賴於預先設定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信用事件的發生。信用事件通常與違約、破產登記、信用等級下降或價格出現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聯系。
5. 信用風險轉移的分析
(一)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金融系統的負面影響 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風險管理方式和收益機會,降低了信用風險的集中度,有助於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但是,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也會成為影響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因素:首先,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增加了承擔信用風險金融機構的數量,提高了信用事件導致連鎖反應的可能性:其次,它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導致信用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分布情況更為復雜且難以統計;最後,信用風險轉移市場既可以提高信用風險的分散度,也有造成信用風險重新集中的可能性。
(二)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市場參與者帶來的風險
在信用風險轉移交易中,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機構都會面臨新的風險,主要包括對手風險、合約不完全風險以及模型風險等。如果在並不完全了解這些風險的情況下進入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市場參與機構就難以達到降低風險集中度或增加收益的目的,還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而且,信用風險轉移工具的復雜性大大提高了對參與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缺乏足夠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經驗,參與機構就不可能准確地選擇交易時機,也無法對信用風險進行合理的定價。對於商業銀行這樣具有豐富信用風險管理經驗的機構來說.由於各種新型工具的出現和參與程度的提高。進入CRT市場也會面臨新的風險。而對於那些以前沒有信用風險業務的參與機構來說,進入CRT市場就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三)信用風險轉移業務對監管當局的挑戰
因為市場參與機構可能在不完全了解CRT市場的潛在風險或缺乏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情況下進入CRT市場,監管當局應該在掌握信用風險流向及風險承擔機構管理能力的情況下.制定出恰當的資本要求和市場准入政策,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定經營,但目前多數國家的相關監管政策還非常不完善.有些國家還沒有制定針對信用風險轉移業務的監管政策。而且,CRT交易增加了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數量,導致最終風險承擔者的信息和風險的分布情況更加復雜,而近期發展迅速的結構性產品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復雜性。所以,如何獲取相關信息、准確評估各參與機構所承擔的風險以及信用風險向銀行系統外轉移的程度, 已經成為監管當局面臨的重要問題。不僅如此,CRT市場還提高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與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機構間的關聯程度,加大了金融風險跨部門、跨行業傳染的可能性。這大大提高了對不同市場參與機構監管當局間的溝通協調要求,在我國這樣的分業監管模式下, 如何獲得CRT市場的完整交易信息、制訂出完善的監管措施也是監管當局面臨的嚴峻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