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差額計稅包括哪些情形
差額征稅的情形包括金融商品轉讓、經紀代理服務、航空運輸企業、客運場站服務、旅遊服務、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開發房地產。
一、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經紀代理服務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航空運輸企業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四、客運場站服務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五、旅遊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六、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的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七、一般納稅人銷售開發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法律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B. 哪些業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信息,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應當報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及清單。納稅人按差額繳納增值稅時要提交資料備案。目前適用差額征稅的行業主要有以下方面:一、金融商品轉讓;二、經紀代理服務;三、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四、航空運輸企業;五、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六、旅遊服務;七、建築服務;八、房地產開發企業;九、銷售不動產;以上1-9項政策依據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相關規定。十、勞務派遣服務十一、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十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十三、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十四、安全保護服務;十五、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十六、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十七、代理進口免徵進口增值稅貨物;
C. 差額征稅的適用范圍
差額征稅的適用范圍如下: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4、航空運輸企業;
5、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6、旅遊服務;
7、建築服務。
差額征稅是原來營業稅的政策規定,即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後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
根據增值稅的計稅原理,營改增後,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支出應按照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由於原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范圍較廣,且部分行業的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定的進項憑證等原因,差額征稅在營改增後在多個行業中有所保留。
目前適用差額征稅的行業的主要內容如下: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航空運輸企業;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6、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7、建築服務;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准予扣除轉讓項目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相應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業務,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相關扣除項目後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抵扣。
(四)納稅人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應取得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
D.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差額征稅問題解答
問: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如何徵收營業稅?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到底是否屬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於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金融企業銷售抵債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計算相關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時,應該由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如果無法提供相關發票,則不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應按全部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