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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不規范

發布時間:2023-10-11 16:19:03

❶ 鳳凰變烏雞的啟示

——從ST猴王事件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關鍵詞: 關聯交易 獨立董事 信息披露

內容提要: 1993年10月,具有7萬噸生產能力的焊材行業龍頭企業一一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深交所發行上市,在募集資金1.1億元後,凈資產達到3億多元,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快速翻番,達到3.94億元,這也是該公司上市以來的一個點。然而到2000年,公司的焊材主業只能是斷斷續續生產,主營業務收人更是萎縮至4229萬元,不足峰時的一個零頭。2000年年報顯示,ST猴王凈資產為負3.76億元,虧損6.89億元,每股凈資產為負1.24元。2001年3月7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實施特別處理,股票成為ST猴王。2005年9月21日ST猴王退市。ST猴王由鳳凰變烏雞主要是由於其不規范的關聯交易導致的,ST猴王由鳳凰變烏雞主要是由於其不規范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本文簡要地分析了關聯交易的起因及其表現,並對作為防範措施的獨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進猛晌行了粗淺的探討。

一.案例簡介 ——鳳凰變烏雞

ST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猴王公司)是由原猴王焊接公司改組,吸收境內法人和內部職工參股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經營范圍是:主營焊接材料、焊接設備、機械電器設備生產及銷售等,兼營房地產開發、汽車運輸、廣告設計和製作。公司於1993年9月獲得證監會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000萬股,並於1993年10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原國家機械部定點生產焊接材料和焊接設備的大型骨幹企業。

發行後猴王公司總股本達到11246萬股,除去成立公司時募集的8246萬股,實際發行的普通股為3000萬股,發行價為3.8元,共從股市募集資金1.12億。上市之初,猴王公司股份是以「績優股」的形象出現在證券市場上的,是有名的「鳳凰」。發行當年,年末稅後利潤為4892萬,比上年增長482.88%.可在此後的7年當中,它的業績卻每況愈下。

從1993年至1997年期間,宜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猴王公司的大股東,猴王集團 實際控制猴王公司,並大量佔用、拖欠股份公司資金,虛構股份公司利潤。即便如此,1997年4月,宜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仍以授權經營國家股的名義向猴王集團簽發《關於持有經營猴王有限公司國家股的批復》,使猴王集團正式取得股份公司國家股股權。至此,猴王集團才出現在猴王大股東名單上。

猴王公司的衰敗調查顯示,截至2000年底,資產總額才3.7億元的猴王集團貸款本息已經高達14.18億元。猴王集團利用與上市公司的「三不分」,通過合夥炒股、資產套現、往來掛賬、借款擔保乃至直接盜用上市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等手段,累計從猴王公司手中套走約10億巨資。

2001年2月27日,原公司第一大股東猴王集團公司突然宣告破產,使得猴王股份11億元的債權化為烏有。3月1日,猴王發布董事會公告,稱由於猴王集團的破產,使得公司對其高達5.9億元的債權已存在嚴重的不確定性風險,直接導致了枝毀鋒公司的財務狀況異常。3月7日,證監會對猴王股份實施特別處理,股票簡稱由「猴王A」改為「*ST猴王」。

2002年上海國策實業有限公司對猴王公司進行重組。但是「烏雞難變鳳凰」,2005年9月21日ST猴王收到深交所的通知,決定其股票自9月21日起終止上市。至此,猴王事件劃上了句號,但是其留下的教訓卻是深刻的。

從ST猴王由輝煌走向衰敗,以致最終退市的全過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個上市公司是如何被關聯交易吸幹了血的。對關聯交易的思考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解決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本文試對關聯交易進行粗淺的分析。

二.都是關聯交易惹的禍

關聯交易,顧名思義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簡稱《關聯交易准則》)中定義:「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其是否收取價款。」 關聯交易一般包括購買或余扒銷售的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和抵押及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關聯交易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負面的影響。關聯交易將市場交易轉變為公司集團的內部交易,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有利於實現公司集團利潤的化,提高其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另外,關聯交易中由於一方對另一方往往擁有控制權或重大影響力,導致關聯方可以輕易運用這種控制權,使關聯交易違背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對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從防範其消極意義的角度對其進行探討。

1.關聯交易產生的必然性分析

從1994年起,證券監管部門開始對上市公司配股條件作出要求:必須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凈資產收益率3年平均在10%以上,而且新股發行額度受到限制。 大多數公司從1994年以後選擇了「主體上市」模式,在改制時對不良資產進行剝離,或將企業質的資產劃撥出來上市。因此就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而言,大部分是由於體制方面的特殊因素引起的。

(1).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先天就帶有關聯性。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徵,就是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一個控股母公司,且基本上是國有企業。 這就決定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一股獨大」,即這個發起的國有企業對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絕對控股地位,其他任何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都比該控股的國有企業小得多。 這樣,這個國有企業就成了上市公司無可爭辯的控股母公司。

(2).我國絕大部分企業原來均背負著龐大而沉重的社會體系,不能獨立面對市場。由於受上市額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對公司股票上市財務標準的嚴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資產剝離、管理費用、包裝,最後將核心企業或核心資產拿來上市,更有甚者將一個車間或整套裝置拿來上市。這樣的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備獨立完整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對集團公司存在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等方面的依賴性,不能獨立面對市場,這種公司必然存在較為嚴重的關聯交易。

(3).利用關聯交易實現低成本擴張或達到通過股票上市審批的目的。我國的上市公司規模都較小,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公司必然要經過投資、收購、兼並實現規模擴張,向集團公司和跨國公司的方向發展,以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而關聯交易的管理費用是實現低成本擴張的一條捷徑。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實行審批制也是導致我國上市公司交易頻繁的另一體制方面的原因,由於公司上市受到上市指標的限制,上市公司往往被賦予了上市「殼」資源的價值,不少公司為了保「殼」或企業為借「殼」上市,大量利用關聯交易的手段達到其目的的。

2、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存在的問題

綜觀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實情況,主要問題所在是:

(1)財務混亂,關聯交易不規范。 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利潤的現象十分普遍,互相佔用資金、拖欠資金、連環擔保、債權和債務沖抵等違法行為頻頻發生。 利用會計准則或其他政策法規的不完善,掩飾非正常關聯交易。在《關聯交易准則》發布之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內部關聯企業的關系或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企業的關系,通過採取諸如買賣商品、轉讓資產、提供勞務等各種手段,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非實質性轉移交易,粉飾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關聯交易准則》實施以後,對關聯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由於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錯綜復雜,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東故意向中介監督機構隱瞞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交易,中介機構又不深入審計,則可利用關聯交易粉飾財務報告。由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差,這就形成了對證券市場秩序的穩定性和股市公平、公正的挑戰。

(2)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信息披露不規范。「內部人控制」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內部現象,主要表現為從事經營管理的經理人(代理人) 通過掌握企業的控制權而損害企業所有者(委託人)利益的一系列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現代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 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大特點就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比重太大,且不能上市流通,實際可流通的股份比很低且過於分散,一家上市公司的的股東通常不是自然人,而是某一個集團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 由於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監督制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大股東、經理人員便可能在自利動機的驅使下有意掩蓋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發布虛假信息、使其他股東和投資者上當受騙。信息披露既不及時又不準確,隨意進行會計程序等「技術處理」,甚至對重大經營活動也不做應有的解釋。

可見,關聯交易成為了大股東轉移上市公司資產,侵吞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手段。那麼關聯交易是不可征服的魔鬼嗎?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制度來規范關聯交易?

三.反思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對關聯交易的作用

獨立董事,又稱為外部獨立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理論上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與公司沒有任何其它契約關系的董事,他們既不是公司的雇員及其親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貨商、經銷商、資金提供者,或是向公司提供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機構職員或代表,與公司沒有任何可能影響其對公司決策和事務行使獨立判斷的關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響。

為了規范和治理我國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證監會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於2001年8月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息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賦予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提議權、發表獨立意見權和知情權;上市司董事會於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應有2名獨立董事,且2003年6月30日前獨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的1/ 3.可是,近年來屢發的一些事件,如本案猴王事件,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一個問題:這種將獨立董事制度安排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做法,能約束和減少關聯交易嗎?

我國關於獨立董事的立法存在多項缺陷,其中尤為突出的是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完善。獨立董事在低報酬 的情況下卻要承擔很大的責任。證監會對沒有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採取「四罰並舉」的處罰措施,輕則登報公開譴責、罰款,重則刑事訴訟、蹲監獄。這樣一方面獨立董事要認真履行職責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公司給的報酬很低,處罰又重。所以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約束和減少關聯交易的作用。對關聯銷售和關聯方直接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獨立董事的監督力度遠遠不夠。 這可能是因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許多上市公司只是在形式上滿足了對獨立董事人數的要求,而還很難做到《指導意見》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如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提議權、發表獨立意見權和知情權等)。

這樣我們也就明白,任命幾個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並不能保證公司就可以渡過難關,也不可能完全解決公司關聯交易中的所有問題。 並且獨立董事只是影響公司關聯交易的許多變數中的一個,除了獨立董事制度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影響因素,如所有權結構、公司責任的新概念、對公司治理性質的重新評價等。因此,不能對獨立董事制度抱不切實際的期望,當且僅當公司建立了一套有利於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有效機制時,獨立董事才有可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首先,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真正獨立性,讓獨立董事獨立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包括控股股東與經理人員等) ,並且與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交易行為和服務關系。獨立董事的績效考評應獨立於公司董事會,為獨立董事更好地行使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提議權、發表獨立意見權和知情權創造條件;其次,要提高獨立董事的任職水平,建立公認的獨立董事執業准則和獨立董事評價體系,明確獨立董事的執業責任;再次,對獨立董事應做到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激勵機制方面,可綜合採取聲譽激勵、酬金激勵和控制權激勵(譬如,在充分尊重獨立董事具有的知識和能力基礎上,授予獨立董事經理提名、審計、重大經營決策項目評審等權利) .約束機制方面,可綜合採取獨立董事人才市場約束和行政法律約束

四.信息披露破解「關聯迷局」

早在2000 年8 月,猴王集團就開始秘密著手一系列破產准備工作,而直到2001 年2 月28 日,猴王公司才發布董事會公告,稱公司原第一大股東猴王集團已宣告破產,公司巨額債務面臨嚴重壞賬風險。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里,猴王公司的廣大中小股東並不知曉內情,因為公司從未發布正式消息披露此事。而在此期間,財政部批准猴王集團所持有的全部猴王公司國家股7234.9 萬股無償變更為宜昌市夷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持有,其根本用意在於避免猴王集團的破產而帶來的國有資產流失,可廣大中小股東卻被蒙蔽, 他們的資產在白白的流進別人的腰包卻無人保護。這正是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公開透明、綱目兼備、層次清晰、易於操作、公平執行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對關聯交易缺乏完善而有力的法律規范所致。

虛假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並對中小股東的行為產生了誤導。在此情況下,大股東掠奪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的損害就有可能被低估或掩蓋,大股東掠奪的動機因此受到激勵,往往通過關聯交易來「吸公司的血」,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亦是破解關聯交易迷局的妙招。那麼,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來規范關聯交易呢?

1.以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影響公司上市資格

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企業發起或作為主要發起人,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並實現上市。由於受到新股發行額度的限制,使得大多數公司的上市選擇了「主體上市、原企業改造為母公司」的模式(ST猴王正是這種模式的典型),這種「剝離」上市的方式使上市公司與生俱來地和集團公司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有的上市公司不具備獨立完整的產、供、銷體系,市場獨立性差,對集團公司在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等方面存在依賴性。另外,自1994年起,證券監管部門開始對上市公司配股條件作出必須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凈資產收益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的要求,加上隨後實行的ST、PT制度,上市公司為了保留稀缺的「殼資源」和實現「再融資」的功能,在規定的財務指標未能達到要求時,關聯交易就往往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經營業績的慣用手段。

因此,應借鑒美國、新加坡等證券監管部門非常重視關聯交易對企業上市資格的影響的經驗,以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為公司上市前提。對於擬上市公司如果存在關聯交易,證券交易所要求擬上市公司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2-5 年)消除關聯交易。對於暫時無法消除的關聯交易,要求擬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公平合理或有利,交易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批准,交易的相關信息得到了充分披露,並且,獨立董事應定期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對擬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規范的關聯交易。

2.加大中介機構及其它違規者的責任

只有對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才能消除投資者在對關聯交易進行判斷時的信息弱勢地位。監管部門的首要任務就是確保上市公司已經按照相應的披露規則要求,詳盡地披露了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至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上市公司所發生的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監管部門由於受到監管資源的限制不可能去進行評判,只能依賴於上市公司的內部約束和中介機構的外部評價。可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理,除了公司的內部審核外,在很大程度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客觀評價,因此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執業監管是減少非公平關聯交易的關鍵之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違規數量呈上升趨勢的原因主要在於某些違規的預期處罰成本過低。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證監會的稽查力度,增大違規行為的處罰比率,使違規的上市公司必然受到揭露和懲罰;另一方面立法必須周密,避免法律規范之間存在沖突、矛盾或者漏洞,不給違規者留下逃避懲罰的空隙。當務之急是強化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和執業質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對違規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罰。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從會計、審計等多方位進行規范,盡量減少企業的「發揮空間」,避免個別大股東玩「擦邊球」;其次,要強化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力度,對那些靠玩花招而上市的企業勒令內部整頓、進行處罰甚至暫停上市,並且要加大對信息披露不詳或不實的懲罰力度,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力量,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的一線監管;再次,強化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和執業質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對違規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罰。

3.建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分類監管制度

為了既能節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又能對關聯交易實施重點監管,可借鑒境外證券監管部門的經驗,根據關聯交易的風險和重要程度,將關聯交易進行分類監管,不重要的關聯交易,簡單進行披露;重要的關聯交易,則需要立即公告;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不僅需要立即公告,而且還需要獲得股東的批准。關聯交易重要性的判斷,不僅應制定定性的標准,而且應制定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定量標准。對於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要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由獨立財務顧問對關聯交易是否遵循了一般商業條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發表意見。獨立財務顧問的評估報告能夠消除上市公司與廣大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另外,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關聯交易進行獨立評價,特別是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是否合理進行獨立評價,還能相對提高關聯交易的公平性,減少非公平關聯交易的發生。

對關聯交易的防範還需要其它一些制度方面的配合,如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等,各種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本文限於篇幅,在此不再贅述。

四.結語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交易的規范還不完善,減少不當關聯交易的發生,不能僅僅停留在對已發生的不當關聯交易的處罰上,制度的建設更為重要。因為對關聯交易的規制實質上是為了保護股東的權益,事前總比事後救濟更節約成本,也更有效用。當然整個市場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規范關聯交易不能只靠任何一種制度。獨立董事制度並沒有能夠「一獨就靈」,在現實中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它還需要多種制度的配合並借鑒別國成熟的經驗加以完善。對信息披露制度則一方面仍需要加強規范建設,另一方面要加強執法力度。雖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但這些並不足以使我們氣餒,我國正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對信息披露制度及關聯交易都有更好的規定 ,筆者堅信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范將日益完善,我國中小股東的權益將會得到更加合理的維護,市場也將更加規范化。由於本人學識淺陋,對問題的分析可能更多的是只見樹林不見森林不夠深入,並沒能給出正確的解決問題方案,錯漏之處還請方家不吝賜教。

注釋:

[1]案例資料主要來源:俞葉峰 《ST猴王四載神通難逃退市 投資者血本無歸誰之過》,載2005年8月18日《中國證券報》

[2]猴王集團是湖北省特大型國有企業,該公司由國營宜昌市七一拉絲廠發展起來,曾在全國焊條、焊絲行業具有重要的影響。ST猴王股份公司就是從猴王集團中剝離出來,通過資產重組上市的。後來的情況可以看出從出生那一天起猴王公司就是為猴王集團而存在的。資料來自國家機械工業局機經網2001年8月29日,《湖北猴王集團會從鼎盛走向衰亡的原因》,轉引自中國經濟新聞庫http://www.bjinfobank.com/IrisBin/Text.dll?db=HK&no=983495&cs=9028248&str=猴王集團

[3]見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財會字(1997)21號)

[4]見證監會《關於執行《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1994年9月28日,現已失效

[5]參見許海峰主編:《企業改制上市》,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6頁

[6]這個特徵在本案中最為典型,猴王集團是猴王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且為國有企業,一股獨大。

[7]李宇龍著:《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97頁

[8]孫建華:《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制與監管問題的思考》,載《特區經濟》2005年第7期

[9]如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團從1994年起開始以往來款掛帳的方式大肆從ST猴王拿錢。資料顯示,上市僅一年多,到1994年底,ST猴王的應收款項就已高達5億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團公司所欠。同時猴王集團大搞資產抵債式的套現,先是要ST猴王花2個多億收購其經營不善的11家焊材廠,後又要股份公司收購其3家焊條廠等一堆「垃圾資產」。

[10]余劍:《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治理途徑》,載《企業改革與管理》2004年第7期

[11]肖海軍:《國有股權法律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頁

[12]如ST猴王歷年年報顯示,該公司1994-1996三年的炒股收益高達5200萬元。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審計發現,實際炒股虧損2.896億元,透支欠債2.24億元,共計損失5.136億元。又如,1997年,猴王股份把自己的原值不過3500萬元的兩處房屋以高達2000萬元的年租金租給集團,這個租賃價格顯然是異常的。再如,前後花費股份公司4億元、歷時三年向猴王集團收購的11家焊材廠和3家焊條廠的「並購」不過是用一堆「垃圾資產」,即便如此,這些企業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過戶到股份公司名下。2001年8月進行的ST猴王與猴王集團的「三分開」以及近來猴王集團破產資產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沒有一塊明確屬於自己的資產。參見ST猴王公司的年報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ompany/sz/000535/9.shtml

[13]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本文只就其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規范關聯交易的作用方面進行反思。

[14]孔翔:《獨立董事制度研究》,此文為研究報告(2001.2.12深證綜研字第0030號,該文同時指出與獨立董事概念相近的是外部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它們均是指那些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員的董事。但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並不都是獨立的,只有那些滿足獨立董事條件的外部或非執行董事才屬於獨立董事。

[15]當然,這里是就報酬與責任相對而言的,不排除現在某些企業存在聘請「天價獨董」的情況。

[16]封思賢,《獨立董事制度對關聯交易影響的實證研究》,載商業經濟與管理2005年第3期,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04BJL027)的階段性成果。

[17]如2005年6月科龍公司三名獨立董事集體辭職,稱其工作受到限制而未能滿意地履行獨立董事的任務,因此被迫辭去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即時生效。三位獨立董事稱,他們從被委任獨立董事以來就嘗試盡心盡力為公司服務及為保障股東利益,然而在就任期間,公司屢屢未能及時提供工作所需資料,或對所提意見作出適當回應,故此感到公司並沒有給予應有的配合及支持。對於科龍電器的關聯交易,三位獨董表示,曾多次向科龍電器查詢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但該公司並未給予合理關注。參見《廣東科龍電器三名獨董辭職》,載證券時報2005年7月8日如猴王公司於2002、2004年分兩批共任命了5名獨董,其中有經濟學家董輔礽等人,但是制度不完善,光有個用來賣狗肉的羊頭對問題的解決是於事無補的, ST猴王雖引入獨立董事最終仍不免退市。

[18]孔翔:《獨立董事制度研究》,此文為研究報告(2001.2.12深證綜研字第0030號,見前引

[19]彭卉:《國外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啟示》,載《企業經濟》,2005年第4期

[20]如從有關方面的調查來看,ST猴王年報嚴重不實,虛構利潤和資產,深圳TR會計師事務所卻沒有披露相關問題,存在嚴重的職業過失。面對ST猴王會計造假情況,深圳TR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反而認定ST猴王年報「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及年度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遵循了一貫性原則」。在這一系列造假當中,會計師事務所竟沒有受到處罰。

[21]彭卉:《國外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啟示》,載《企業經濟》,2005年第4期

[22]如新《公司法》第21條對關聯交易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證券法》則在第三章第三節用整整一節的篇幅規定了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❷ (綜合研究所)問:中小股東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規范關聯交易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規范關聯交易:第一,股東具有監督權。中小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對董事、監事和高管提出質詢,要求其對關聯交易的合理性作出說明,並可以要求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決策依據、定價准則等作出說明。第二,股東可以行使投票反對權。對於須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關聯交易事項,中小股東在認為交易價格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投反對票。第三,股東具有事後質疑權。對於不合理的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可以在媒體上發表自己的看法和觀點,讓更多的股東或有興趣的人關心相關事情,去監督大股東的做法。第四,股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如果中小股東認為或有證據表明關聯交易已經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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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聯交易是否違法

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有,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給予具體制度的支撐等;關聯交易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就會違法,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就能使合法的。
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有,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給予具體制度的支撐等;關聯交易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就會違法,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就能使合法的。
一、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規定
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1.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2.關聯交易關系的界定。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
3.具體制度的支撐。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
4.法律責任的規定。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
二、關聯交易是否違法
關聯交易不一定違法。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關聯交易是違法的。關聯交易容易成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徑,所以監管機構會特別關注,但是溫馨提醒您,這並不是說關聯交易違法,只要符合有關表決程序、信息公開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規的。
若關聯交易本身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則該關聯交易行為明顯即為違法關聯交易行為。
三、關聯交易的法律風險
關聯交易的法律風險有:
1.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被撤銷。
2.公司簽訂的涉關聯交易合同存有效力瑕疵,影響公司交易及經營穩定。
3.易引發公司股東、董事與管理層之間的糾紛,影響治理結構穩定。
4.易使公司涉入訴訟。
5.構成公司上市、並購重組、及國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轉讓的障礙。

❹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4)關聯交易不規范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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