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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外銀行貸款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4-01-27 06:37:25

㈠ 我國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業務活動中涉及從境內取得的利息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分行是指我國銀行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境外分行開展境內業務,並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該分行的收入,計入分行的營業利潤,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與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內總行或總行其他境內分行的,該項利息應為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收入。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間應嚴格區分此類收入,不得將本應屬於總行或其他境內分行的境內業務及收入轉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從境內取得的利息如果屬於代收性質,據以產生利息的債權屬於境外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㈡ 外債的利息是怎麼申報所得稅

1、根據您提供的計算公式,我們認為外管局計算的預提所得稅有誤,由於您單位支付的是利息的預提所得稅,所以計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率。正確的處理應該是您單位應代扣代繳該項利息的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

營業稅=500000×7.872×4.5%×5%=8856(元);預提所得稅=500000×7.872×4.5%×(1-5%)×10%=16826.40(元);應抵扣代繳的稅合計=8856+16826.40=25682.40(元)。

則您公司實際支付給境外貸款公司的款項=500000×7.872-25682.40=3910317.60(元)。

2、根據稅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場所、辦事機構的,應該對其在境內取得的利息所得計算繳納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屬於兩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你單位屬於是扣繳義務人,您單位在支付利息時,應該將代扣代繳的稅款扣下繳納給稅務機關,所以實際上您單位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具體在支付款項時,境外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了稅金後的金額,並不是22500美元,對於差額就是應納的我國的稅金,實際上由您單位繳納給我國的稅務機關。

您可以與外管局溝通,看是否是外管局將該筆支付給境外的利息款,當成貨物的款項計算預提所得稅,因為17%屬於是貨物增值稅稅率,這只是我們的推測的可能性,您可以再與外管局協商,對於其計算預提所得稅的公式中的1.17的具體含義。
貸:銀行存款 8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
3、代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中第十條規定: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㈢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託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k( E" G: D6 h2 u1 u% c: w

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境內並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於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對我海外分行來自於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採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於「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採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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