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換債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可轉債的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所以說,可轉債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股票和可轉債有什麼區別?1、債券發行時的票面價格都是100元,對應的最小買入金額是1000元。股票股價是不一樣的,便宜的股票只要幾塊錢,貴的股票高達上千元1股,最少要買100股,所以,股票和可轉債的投資門檻是不同的。2、可轉債無漲跌幅限制,只要市場允許漲跌多少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國的股票交易是有漲跌幅限制的,滬深兩市主板的股票漲跌幅限制為10%,創業板和科創板股票漲跌幅限制為20%。3、很多投資者都感覺到股票交易的T+1交易的風險,如果今天買入的股票,今天就下跌,那麼也只能等到明天賣出。但是,可轉債可做日內交易。總的來說,可轉債的操作方式比較靈活,買賣、轉股皆可,又有利息預期收益保底,所以投資風險適中,適合穩健型的投資者。股票屬於高風險投資品種,投資者在投資股票之前應該確認好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可轉債在一定條件下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可轉債和股票不能說哪個好哪個壞,各有各的優點,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方式來選擇可轉債或者股票進行投資。可轉債與股票的具體關系:(一)同為融資方式,股票與可轉債價格為正相關,當股價上漲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上漲,同時股價下跌時,可轉債價格也會下跌。(二)可轉債的漲跌不會影響到股價漲跌。(三)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在上市交易6個月後,投資者就可以行使轉換權利。(四)股票無法轉換為可轉債。
B. 打新可轉債一般收益多少
打新可轉債一般收益在15%-30%左右。但是也有可轉債上市就破發的,也有可轉債漲到百分之幾百的。可轉債的收益和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聯系。
可轉債、可交換債公開發行,一般公眾投資者可參與網上申購,無需市值,申購當天無需資金,可頂格申購。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這種債券兼具債權和認股權雙重屬性。
拓展資料
一、如果想參與可轉債「打新」,如何避免「踩雷」呢?
一般來說溢價率越低,破發概率越小。其實一個可轉債的估值高與低,我們可以通過他的溢價率來判斷。通常轉股溢價率越高,代表轉債價值越低,上市後破發的概率也較大。這里有個公式可以參考:
轉股溢價率=(轉債現價-轉股價值)÷轉股價值×100%
轉股價值=正股價格÷轉股價格×100
大家應當綜合判斷一下新發行的可轉債是否具有打新價值。
因為除轉股溢價率以外,可轉債上市首日的表現還會受到轉債條款、正股走勢、市場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影響。
二、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C.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相同點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信譽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