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的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的交易對象。這些交易商可以運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等作為交易工具與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
『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公開市場業務的順利開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貨幣市場的穩步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公開買賣債券的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以下簡稱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具有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第四條一級交易商資格的確定、變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第五條公開市場業務的日常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以下簡稱操作室)負責。第二章債券交易第六條債券交易的券種是指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融資券、國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債券。第七條債券交易種類包括買賣和回購。第八條一級交易商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券交易須簽署有關協議。第九條回購期限的檔次分為7天、14天、21天、28天、2個月、3個月和4個月共7種。第十條債券交易一般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包括數量招標和利率招標(或價格招標)。具體中標原則由操作室規定。第十一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核算手續辦理。第十二條債券登記、託管和交割統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按照其制定的有關辦法辦理。第三章一級交易商的條件及審定第十三條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二、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三、城市合作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包括經折算的外匯資本金);
四、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券交易量應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具有較大規模的代理業務及合格的業務人員,經營資產質量較好,盈利能力較強,內部管理機制健全;
五、有能力並願意履行本規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項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機構可優先成為一級交易商。第十五條凡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機構均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成為一級交易商的申請,報送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構簡介;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四、參與公開市場業務的具體部門及其人員構成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資料。第十六條凡經審定批准成為一級交易商的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第四章一級交易商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一級交易商的權利:
一、同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進行債券交易;
二、優先獲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開市場業務信息,以及獲取操作室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享有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帳戶開立、資金清算、債券託管結算及技術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務;
四、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召開的一級交易商聯席會議和交流研討、人員培訓等活動;
五、參與討論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相關規章制度;
六、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相互進行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一級交易商的義務:
一、踴躍參加債券交易,在操作室規定的交易日不參加交易或不進行投標、報價的,應及時向操作室說明原因及有關背景;
二、在宏觀調控特殊需要時,完成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交易任務,及時傳導貨幣政策意圖。中國人民銀行在下達指定交易任務的同時,應適當兼顧一級交易商的利益;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誠實的債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場報價;
四、提供資金頭寸、債券持有情況、債券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數據;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場信息及市場分析資料,對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六、嚴格履行公開市場業務有關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