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
1.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2.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3.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4.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5.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6.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7.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8.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9.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10.從事同業拆借;(須經過人民銀行批准獲得網上拆借資格)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備註: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第二條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Ⅱ 財務公司是做那些范圍的業務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晟頻耐蹲示霾呋
Ⅲ 財務公司經營范圍
依據法律規定財務公司的 經營范圍 有: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 代理 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 委託貸款 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 清算 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 融資租賃 ;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棗慶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凳罩握內部轉悶告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