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影響因素
我國1998年的抄《關聯企業間襲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規定,採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必須考慮選用的交易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可比性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1)購銷過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後服務時間和地點等;
(2)購銷環節的可比性,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觀、包裝等;
(4)購銷環境的可比性,包括社會環境(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等)、政治環境(政局穩定程度等)、經濟環境(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
從上述影響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一般是很難操作的,兩項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該方法就不容易採用。
Ⅱ 什麼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內容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 第十七條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可比性分析,應當按照不同交易類型,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中交易資產或者勞務的特性、合同條款、經濟環境和經營策略上的差異: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包括:1.轉讓過程,包括交易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後服務等;2.轉讓環節,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轉讓環境,包括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政局穩定程度以及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4.有形資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等; 5.提供使用權的時間、期限、地點、費用收取標准等; 6.資產所有者對資產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的實際持有期限、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權轉讓交易的分析內容包括公司性質、業務結構、資產構成、所屬行業、行業周期、經營模式、企業規模、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企業所處經營階段、成長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交易時間、地理區域、股權關系、歷史與未來經營情況、商譽、稅收利益、流動性、經濟趨勢、宏觀政策、企業收入和成本結構及其他因素;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包括: 1.無形資產的類別、用途、適用行業、預期收益; 2.無形資產的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可替代性、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發階段、維護改良及更新的權利、受讓成本和費用、功能風險情況、攤銷方法以及其他影響其價值發生實質變動的特殊因素等。
(四)資金融通,包括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
(五)勞務交易,包括勞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準、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就該差異對價格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當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Ⅲ 再銷售價格法是什麼
再銷售價格法是按照與被調整企業關聯的企業(再銷售方)將產品再銷售給非關聯的第三方使用的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的一種方法。它一般適用於製造商或分銷商的利潤調整。
再銷售價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價格法那樣要將比較的重點放在產品身上,而是基於企業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銷售價格法要求再銷售方沒有大幅度提高產品的價值;如果再銷售方採用了一些獨有的無形資產或追加了一些實質性的東西(如商標、獨有的許可權等),再銷售價格法就難以使用。也就是說,這種方法應限於再銷售方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
特點
第一,因為毛利潤體現了對所有成本的補償,扣除完成具體職能的銷售成本後(計入所用資產和所承擔的風險),產品的差別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中那麼重要了。這樣,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產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較時,再銷售價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更可靠。盡管使用再銷售價格法時對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麼嚴格,但是,如再銷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對獨特的無形資產時,這時產品之間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則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當確實有實際的產品差別影響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毛利時,就要進行相應調整以使價格反映這些差異。
第三,當關聯企業和獨立企業開展業務的方式有實質差別時,再銷售價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響。比如,有些差別影響計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別影響企業的利潤率,但這些差別不一定影響其在公開市場上的買入或賣出價格;
第四,再銷售價格法依賴於企業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銷售利潤率會受到再銷售方經營活動水平的影響。如果在一項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方沒有進行其他性質的商業行為而只是將貨物轉售給了第三方,此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小。相反,如果再銷售方在這種商品的營銷中應用了某些特殊技巧並因此承擔了特殊的風險,或因此時與該產品相關無形資產的產生和保護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那麼這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應當較高。
第五,當再銷售方沒有大幅度提高產品價值時,最易得到恰當的再銷售利潤率。相反,如果在再銷售之前,該產品被進一步加工或者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產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喪失或發生轉變,這時用再銷售價格法就很難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第六,如果再銷售方在經營中使用了有合理價值的或可能獨一無二的資產(再銷售方的無形資產或營銷無形資產),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高,用這種再銷售價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潤率就會入為抬高被調整企業的利潤水平。另外,當再銷售方在再銷售業務本身之外又進行了大量的商業行為時,再銷售方的利潤率也會比較高。
第七,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賬務處理不同時,也需要對再銷售方的利潤率數據進行適當的調整,只有這樣,兩種情況下所計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與發展成本就應體現在業務經費或銷售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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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實際運用
例如:有一家在華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將所生產的100,000台手機銷往國外的母公司,內定價是500元/台,10,000台手機銷容售給國內的零售商,定價為800元/台。這樣的定價很容易遭受到稅務部門的質疑。這個時候企業該如何調整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價格呢?企業可以從產品銷售的數量、技術支持、以及可能產生的壞賬等方面出發,對向關聯企業銷售和第三方企業銷售做進一步的分析。比如企業銷售給關聯公司的手機數量要比國內零售商的多,因此可以有一定的價格折扣。而且由於是集團內部,因此相應的營銷費用和技術支持費用都能得到最小化。此外,在日後的收賬上,關聯企業間產生的壞賬可能性要遠遠小於第三方無關聯的企業。因此綜合以上種種因素,企業可以適當地調高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但是低於第三方的交易價,即使稅務對此產生質疑,企業也可以就以上因素向稅務部門進行解釋。
Ⅳ 再銷售價格法的特點
第一,因為毛利潤體現了對所有成本的補償,扣除完成具體職能的銷售成本後(計入所用資產和所承擔的風險),產品的差別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中那麼重要了。這樣,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產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
再銷售價格法
比較時,再銷售價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更可靠。盡管使用再銷售價格法時對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麼嚴格,但是,如再銷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對獨特的無形資產時,這時產品之間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則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當確實有實際的產品差別影響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毛利時,就要進行相應調整以使價格反映這些差異。
第三,當關聯企業和獨立企業開展業務的方式有實質差別時,再銷售價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響。比如,有些差別影響計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別影響企業的利潤率,但這些差別不一定影響其在公開市場上的買入或賣出價格;
第四,再銷售價格法依賴於企業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銷售利潤率會受到再銷售方經營活動水平的影響。如果在一項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方沒有進行其他性質的商業行為而只是將貨物轉售給了第三方,此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小。相反,如果再銷售方在這種商品的營銷中應用了某些特殊技巧並因此承擔了特殊的風險,或因此時與該產品相關無形資產的產生和保護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那麼這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應當較高。
第五,當再銷售方沒有大幅度提高產品價值時,最易得到恰當的再銷售利潤率。相反,如果在再銷售之前,該產品被進一步加工或者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產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喪失或發生轉變,這時用再銷售價格法就很難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第六,如果再銷售方在經營中使用了有合理價值的或可能獨一無二的資產(再銷售方的無形資產或營銷無形資產),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高,用這種再銷售價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潤率就會入為抬高被調整企業的利潤水平。另外,當再銷售方在再銷售業務本身之外又進行了大量的商業行為時,再銷售方的利潤率也會比較高。
第七,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賬務處理不同時,也需要對再銷售方的利潤率數據進行適當的調整,只有這樣,兩種情況下所計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與發展成本就應體現在業務經費或銷售成本中。
Ⅵ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調整公式
在納稅人抄對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有意壓低價格時,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調整公式為:
收入調增額-(非受控價格一受控價格)×受控銷售數量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計算公式不僅僅限於上述公式。比較時還可以比較同一產品的毛利率或利潤率等。
在對企業中既有內銷又有外銷,而外銷交易是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內銷是在非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存在較明顯的轉讓定價問題,則可以採用按內銷價格比照進行調整的辦法。在無特殊原因的情況下,如果外銷價格低於內銷價格的情況下,而且外銷產品有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這時可以按內銷不含稅價格換算成外銷價格進行調整。進行可比性分析,並排除不可比因素後,就可以用調整後的內銷價格對外銷價格進行調整。
調增後的外銷價格=內銷價格-需減除的價格差異部分收入調增額=外銷價格調增額×出口數量
在關聯公司對其銷售商品有意提高銷售價格時,則應當調低購入價格,降低相應的材料成本或設備折舊額等,另外注意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分攤。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如果價格相似的話,則該企業內部交易的定價符合正常交易原則。否則就有必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Ⅶ 稅務局怎樣認定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有沒有界定比例呢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價格作為關聯交易公平成交價格。
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3、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式: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4、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
5、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並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
(7)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2、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審計
Ⅷ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和利潤分割法分別適用哪些交易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十七條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 第十八條 ...... 再銷售價格法一般適用於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者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者單純購銷業務。......」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 「第十九條 ......成本加成法一般適用於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二十條 ......交易凈利潤法一般適用於不擁有重大價值無形資產企業的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和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受讓以及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二十一條 ......利潤分割法一般適用於企業及其關聯方均對利潤創造具有獨特貢獻,業務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關聯交易。......」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市場法適用於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評估標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關聯可比交易信息時的資產價值評估。......收益法適用於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期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