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麼(單證員試題)
交易磋商可概括為四個環節,即為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詢盤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B. 交易磋商一般要經過的四個環節
1、詢盤:詢盤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2、發盤:發盤也叫發價,發盤多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例如:「東北大豆5元/斤」。
3、還盤: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4、接受: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2)交易磋商擴展閱讀
交易磋商之後的合同簽約:
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3、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合同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交易磋商
C. 交易磋商的主要環節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面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
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
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復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復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D. 交易磋商的方式有哪些買賣雙方通常對哪幾項交易條件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產品的型號\數量及報價,報價條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廠交貨價、FCA(貨交承運人) FOB(離岸價) CFR(價格加運費), 這些報價條件使用較多的.要注意後面幾個價格要在工廠交貨價上加上根據不同的價格條款加上去.
2.付款條件: 全TT 或 部分定金,餘款發貨前或放提單前 或:信用證
3.質量條款: 產品質量標准確認與驗收辦法 不良品的協商解決辦法 退貨辦法
4.產品的技術要求與包裝要求,送樣的確認等
5。訂單的交期協商
6.訂單的運輸條件:海運,空運,快遞,以及貨貸是對方指定貨貸還是工廠貨貸,這和價格條款相統一的。
7.裝運單證要求
8. 合同違約責任及解決
E. 磋商是什麼意思
詞語:磋商
拼音:cuōshāng
中文解釋: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
例句:與自願的非營利性組織合作和磋商
近義詞:磋磨
相關片語:交易磋商合同磋商貿易磋商惡意磋商
(5)交易磋商擴展閱讀:
磋商是談判雙方對報價和交易條件進行反復協商,或是做出必要的讓步,或是得到一定的利益的過程。
這一階段是商務談判的實質性階段,磋商應從認清分歧存在和不同意的原因開始,商務談判中的分歧可分為3類。
F. 交易磋商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須階段和法定程序對還是錯為什麼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產品的型號\數量及報價,報價條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廠交貨價、FCA(貨交承運人) FOB(離岸價) CFR(價格加運費), 這些報價條件使用較多的.要注意後面幾個價格要在工廠交貨價上加上根據不同的價格條款加上去.
2.付款條件: 全TT 或 部分定金,餘款發貨前或放提單前 或:信用證
3.質量條款: 產品質量標准確認與驗收辦法 不良品的協商解決辦法 退貨辦法
4.產品的技術要求與包裝要求,送樣的確認等
5。訂單的交期協商
6.訂單的運輸條件:海運,空運,快遞,以及貨貸是對方指定貨貸還是工廠貨貸,這和價格條款相統一的。
7.裝運單證要求
8. 合同違約責任及解決
G. 請問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內容。
磋商英文解釋:[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釋: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業為出售某項貨物與國外客戶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期達成協議的過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為目的,一旦雙方對各項交易條件協商一致,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過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據,合同是磋商的結果。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內容通常包括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支付、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其中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和支付六項常常被視為主要交易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進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談內容。而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的解決辦法,並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內容,往往被視為一般交易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雙方若無異議,就不必逐條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兩種:口頭磋商和書面磋商。口頭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在廣交會、華交會等國際交易會上或客戶來訪或出國小組拜訪客戶等面對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雙方通過電話交談磋商。書面磋商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E-mail)和網上洽談等通信工具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環節交易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對外工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電傳請義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計算標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不同意撤盤。於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義大利於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圖後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同時間應為開標後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4)我方中標後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業對義大利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於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於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中國與義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於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於其他原因,願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案例3]我方發盤至5月5日止,但由於市場情況不穩定,對方延至5月6日才發電傳表示接受,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分析:應根據當時情況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1)這是一種遲發的接受,遲發接受原則上無效。但如我方願達成這筆交易,也可及時回電確認,承認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於接受到達之日生效;(2)如我不願達成此筆交易,則可通知對方接受逾期,不能確認;也可不予答復。 [案例4] 一法國商人於某日上午走訪我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發盤後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我方已獲悉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分析:(1)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2)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發盤後,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鑒於市場有趨漲跡象,自可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如果當時我方急於求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案例5]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於15日復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盤人答復「價格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盤人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復電拒絕。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分析:可以,因對方13日來電是對我方發盤的拒絕,而發盤一經拒絕即告有效。 [案例6] 我出口企業於6月1日向英商發盤供應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電傳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須降價5%。我正研究如何答復時,由於該商的國際市場發生對英商有利的變化,該商又於6月5日來電傳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發盤。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分析:發盤一經受盤人還盤人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電傳是一項還盤。因此,我6月1日發盤已經失效。據此,如由於市場變化,我方不願達成交易,則可予以拒絕。如願意按原價達成交易,則可立即回電予以確認。[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於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後,即著手備貨。數日後,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並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於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試簡述理由。分析: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限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發盤人在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准;(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於實質性改變;(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賠。 [案例8]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詢購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發盤,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於3月22日電復:「如能把單價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對方沒有反應。後因用貨部門要貨心切,又鑒於該商品行市看漲,我方隨即於3月25日又去電表示同意對方3月20日發盤所提出的各項條件。試分析,此項交易是否達成?理由何在?分析:交易未達成。因為我方3月22日電是還盤,按法律規定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終止;原發盤人對還盤又來作答復。而3月25日電是對已失效的發盤表示接受,據此不能達成交易。
H. 交易磋商的方式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I. 請詳細說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磋商的方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方式,如採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電話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口交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
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於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貿易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J. 簡述交易磋商的要素
交易磋商是一項交易的開始,應該以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研為基礎,要做好充分准備,應該預測和判斷該項業務進行所需要的技術和知識。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價格、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