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基金 > 關聯交易審查制度

關聯交易審查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9 23:00:19

①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 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四)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並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並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 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後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並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下列關聯方情況: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本條第一款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報告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報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承諾如因其報告虛假或者重大遺漏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負責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並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 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並計算。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迴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准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並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並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准。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後,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系的性質;
(二)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三)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四)關聯方所持商業銀行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五)本辦法第十條簽署協議的主要內容;
(六)關聯交易的類型;
(七)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八)關聯交易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九)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並披露。
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免於或者暫不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本條規定事項。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 造成 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告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諾的;
(三)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迴避的;
(五)獨立董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表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 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凈額」是指上季末資本凈額。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② 對於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合同交易 ,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注冊會計師應對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與合法性進行的審查驗證。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余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

一、關聯方的識別

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系,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市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實施以下程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

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

2、了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注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

5、詢問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

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系。

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

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

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准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

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

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

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

4、了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范圍。

5、了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

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

7、審閱有關存款、借款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

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

1、了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

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

3、抽樣檢查關聯方交易的原始憑證。

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

5、審查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等購銷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

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

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

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

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

1、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勞務支出、

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佔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審查有關擔保、抵押協議,查看擔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

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

注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范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序:

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

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

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

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

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

七、審計意見的形成。注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③ 有沒有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需要迴避表決的規定

《公司法》及關於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規文件並沒有明確要求監事會需要對關聯交易的情況發表意見,極端的例子來看,監事會成員可能都是關聯人,迴避的話就沒有表決的意義了,所以建議不要把這個議案放進去了,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就可以了。

④ 關聯方交易審計和一般審計的異同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特點rn(一)審計風險大。rn這種審計風險表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從固有風險看,由於我國某些上市公司沒有建立關聯方交易的約束機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除對關聯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規定,造成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風險很大。從控制風險看,由於局部利益的驅使,關聯方交易存在相互轉移收入和費用的行為,並利用價格調節利潤,使資金使用不遵循有償原則等,造成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風險大。從檢查風險看,由於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大做文章,使關聯方交易量大且復雜,給注冊會計師設置了障礙,加大了獲取審計證據的難度,提高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rn(二)審計難度大rn1、由於關聯方的界定不清使審計難度加大。rn2、不正常的交易使審計難度加大。rn3、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也使審計難度加大。rn(三)審計具有連續性。rn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余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rnrn3關聯方交易審計的重點rn(一)關聯方的識別。rn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系,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審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實施以下程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rn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rn2、了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rn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rn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注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rn5、詢問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rn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系。rn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rn(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rn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准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rn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rn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rn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rn4、了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范圍。rn5、了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rn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rn7、審閱有關存款、借款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rn(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rn1、了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rn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rn3、抽樣檢查關聯方交易的原始憑證。rn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rn5、審查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等購銷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rn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rn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rn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rn(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rn1、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勞務支出、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rn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佔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rn3、審查有關擔保、抵押協議,查看擔保抵押品是否存在。rn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rn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rn(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rn注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范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序:rn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rn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rn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rn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rn(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rn(七)審計意見的形成。注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⑤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⑥ 如何規避關聯方及其交易審計的風險

關聯方交易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風險大。
這種審計風險表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上。從固有風險看,由於我國某些上市公司沒有建立關聯方交易的約束機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除對關聯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規定,造成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風險很大。從控制風險看,由於局部利益的驅使,關聯方交易存在相互轉移收入和費用的行為,並利用價格調節利潤,使資金使用不遵循有償原則等,造成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風險大。從檢查風險看,由於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大做文章,使關聯方交易量大且復雜,給注冊會計師設置了障礙,加大了獲取審計證據的難度,提高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審計的檢查風險。
(二)審計難度大
1、由於關聯方的界定不清使審計難度加大。
2、不正常的交易使審計難度加大。
3、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也使審計難度加大。
(三)審計具有連續性。
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余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

3關聯方交易審計的重點
(一)關聯方的識別。
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系,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審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實施以下程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
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
2、了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注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
5、詢問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
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系。
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
(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
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准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
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
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
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
4、了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范圍。
5、了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
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
7、審閱有關存款、借款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
(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
1、了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
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
3、抽樣檢查關聯方交易的原始憑證。
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
5、審查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等購銷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
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
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
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
(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
1、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勞務支出、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
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佔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審查有關擔保、抵押協議,查看擔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
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
注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范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序:
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
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
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
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
(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
(七)審計意見的形成。注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⑦ 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那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⑧ 如何判斷關聯方聯系,關聯方及其交易應當如何披露

注冊會計師應對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與合法性進行的審查驗證。在關聯交易的主要事項中,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項等,一般應當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資料。這使得在今後年度審計過程中,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後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初期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審計證據的取得,應該和資產負債表期初余額確認方法一致。從關聯方交易的審計實踐中,也體現出審計連續性的特點。一、關聯方的識別關聯方審計的難點在於發現關聯方關系,只要找到了所有關聯方,審計也就有了清晰的線索。注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制定審計計劃時,要對被市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實施以下程序來確定被審單位存在已知或潛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1、審查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確認的關聯方,在本期如未發生變動,則仍視其為關聯方;而以前年度未作為關聯方記錄的其他企業則有可能成為企業的關聯方。2、了解、評價被審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3、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正確判斷他們與企業的交易對企業利潤的影響。4、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使注冊會計師能認別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審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關聯方。5、詢問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而提高審計效率,但仍要對詢問結果審核。6、審核所審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或債務重組業務,確認投資和重組的性質是否構成新的關聯方關系。7、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被審單位報稅過高或過低,說明可能存在以轉移利潤為由的關聯方交易。二、對關聯方交易的識別判斷關聯方交易存在的標准不是金額大小,而是會計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由於被審單位可能會故意隱瞞關聯方,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實施專門審計程序來識別關聯方交易。1、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2、詢問有關當局重大交易時的具體情況。3、審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書。4、了解被審單位與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交易性質及范圍。5、了解是否存在已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6、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異常或不常發生的交易。7、審閱有關存款、借款詢證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三、對被審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1、了解、描述關聯方交易內部控制。2、查明並確定已授權或擬授權的關聯方交易。3、抽樣檢查關聯方交易的原始憑證。4、檢查董事會和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從而確定關聯方交易的完整性。5、審查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等購銷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6、審查關聯方之間的代理、租賃、資金借貸業務。7、審查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的金額和方式有無不合理。8、評價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的內部控制較好,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否則應增加實質性測試。四、對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1、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勞務支出、租賃業務,確定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平,相關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2、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的有關合同、文件,核實資金是否被無償佔用,檢查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審查有關擔保、抵押協議,查看擔保抵押品是否存在。4、審查被審單位與其關聯方之間研究開發項目及其項目轉移價格是否偏離真實價格。5、審查被審單位會計報表附註是否對關聯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五、檢查已確認的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在根據被審單位關聯方交易目的、性質、范圍和對報表影響程度形成審計意見前,還需檢查重大關聯方交易,並考慮執行附加的審計程序:1、向關聯方詢證交易的條件和金額。2、檢查關聯方所持的證據。3、向與經濟業務有關人員證實有關問題。4、從重大往來款及抵押物中獲取被審單位關聯方的償債能力。六、向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索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聲明書,以明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各自應負的責任。七、審計意見的形成。注冊會計師要根據審計結果形成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或保留意見、拒絕意見或否定意見。

閱讀全文

與關聯交易審查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泰證券私募基金 瀏覽:392
沖頂股票 瀏覽:85
萬達融資結構分析 瀏覽:347
洗衣o2o融資a輪 瀏覽:137
寧波銀行2018美元匯率查詢 瀏覽:746
金融公司文員做什麼的 瀏覽:179
丹村股票 瀏覽:215
金融機構代理國庫管理辦法 瀏覽:463
農村產權交易所報告 瀏覽:721
股票的特證 瀏覽:600
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美美元指數 瀏覽:465
買貴金屬保證金要多少 瀏覽:886
生化類的股票 瀏覽:72
上海市金融服務攬投部是關於什麼 瀏覽:805
各平台銀行理財 瀏覽:73
京東金融理財金年化收益 瀏覽:988
94年瀘州老窖價格 瀏覽:890
上海昱起金融國際有限公司招聘 瀏覽:41
東莞證券怎樣查股票 瀏覽:644
白銀期貨上市對企業有負面影響嗎 瀏覽: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