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對關聯交易相關問題的首發審核中,監管機構關注的問題包括哪些
在對關聯交易相關問題的首發審核中,監管機構關注的問題包括:
財務問題、法律問題。
首發審核中關注的法律--獨立性
申報報表和原始報表存在差異的審核關注點是:
差異較大時要充分解釋,若差異大說明企業會計基礎差。
重點關注業績及增長的真實性、合理性、可持續性,嚴格防範虛增業績及利潤調節等行為,比如:放寬信用政策,應收賬款大幅增長問題;費用的不合理壓縮問題等。
❷ 新三板上市 關聯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項提示嗎
是的,必須要重大事項提示。
一、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家屬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於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准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准。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於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並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採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並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並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准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5、信息披露規范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規范,對近兩年一期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具體如下:
(1)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經常性和偶發性因素,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和程序作了規定;
(3)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4)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就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5)披露擬採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企業如進行IPO,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是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沒有嚴格禁止同業競爭,但相信將來對同業競爭的限制會越來越嚴格,因此,企業在掛牌時,也是盡可能要避免同業競爭。
1、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於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2、監管部門要求
上面已經提到,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鑒於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於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於同業競爭審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盡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並在後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當然,前面已經提到,律師在提供服務時,還是盡可能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採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並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並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❸ IPO審核的關聯方有哪些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的經濟現象,同時也是投資及IPO盡職調查的重點關注項目之一,關聯交易事項的處理對投資時的投資決策及企業IPO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雖然關聯交易問題不是上市審核的實質性問題,但歷屆發審委將對關聯交易的審核作為重點事項,因關聯交易直接關繫到被盡調企業業務的獨立性、業績的真實性及內控的有效性,對企業關聯事項的徹底盡調對投資者意義重大。
❹ 什麼是ipo財務核查
ipo財務核查 ,就是企業上市前的財務核查。
IPO財務審核五個必查事項:
1、上下游價格走勢和毛利率
上下游價格走勢是毛利率核查核心手段,我們要從上下游價格走勢中判斷毛利率走勢,我們有幾個在審項目最大的問題是毛利率異常,最大懷疑是少轉成本;如果下游價格暴跌,上游價格微跌,毛利率只略有下滑,此時要非常小心采購成本是否全部入賬,成本核算是否真實、公允。
證監會對新大地造假最大指控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未能發現毛利率異常:
在審計新大地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項目的過程中,大華所對新大地2009年主營業務毛利率進行了統計,並將統計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但未對毛利率巨幅波動(3月份為-104.24%,11月份為90.44%)做出審計結論,也未對異常波動的原因進行分析。
在審計新大地2011年主營業務收入項目的過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與全年平均毛利率偏離度超過33%的情況下,未保持適當的職業審慎,得出全年毛利率無異常波動的結論;且在審計當年應收賬款過程中,也未保持適當的職業審慎,未發現2011年12月新大地現金銷售回款占當月銷售回款43%的異常情形,也未對上述兩項異常進一步查驗。
我們在財務審核時要分月、分季核查毛利率是否正常,尤其關注四季度、一季度、12月份、1月份毛利率波動情況。
2、上下游、股東調檔和走訪
上下游核查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發現潛在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二是發現虛假交易;上下游核查主要有兩個方式,一是工商調檔,二是現場走訪;媒體和做空機構發現財務造假最核心的調查方式也就這兩招。
實踐中我們發現通過工商調檔,就能明顯發現上下游存在疑似關聯,綠大地虛假注冊的35家上下游公司名字非常相近,再研究其注冊時間、注冊地點、辦公地址、注冊電話、注冊聯系人等更能發現上下游異常,排查關聯方不但要關注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更要關注的是上游內部、下游內部以及上、下游內部存在的疑似關聯。此外,要高度關注實際控制人用底層員工注冊上下游公司問題,這些上下游公司沒有股東、董、監、高身影,但有普通員工或離職員工身影,核查時要關注工資花名冊和社保花名冊。
現場走訪上下游除了明察,還要暗訪;我們發現發行人安排的上下游訪談效果往往很差,甚至連上下游停產多年都被隱瞞,媒體和做空機構之所以能輕而易已發現上下游問題與其間訪談效果有很大關系。
除了前十大供應商或客戶必須走訪之外,新增、異常的上下游都要關注,特別關注新注冊公司成為新增大客戶、大供應商情況,尤其是香港注冊的公司。
3、資金流水
天能科技除了被指控沒有核查招投標程序外,還被指控沒有發現資金流水異常;最近一系列的財務舞弊案,如萬福生科、天豐節能、海聯訊、新大地,甚至包括之前的綠大地,都涉嫌資金流水造假,故在當前特定一個時期,要重點核查資金金流水。
一單一單核查看不出資金對倒,我們要從資金流水中發現既是收款人又是付款人的異常流轉,從中發現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嫌疑,或者從金額相同、日期相同等多維視角發現資金循環交易,從A打到B,又從B打到C,資金進出的交易對手分別是A和C,但是通過關聯方核查,發現A和C是同一控制人控制,這也是典型的資金對倒行為。
資金流水核查工作量非常大,因為發行人除了母公司,還有子公司、分公司等,一些企業除了在一個會計主體內進行資金對倒外,還通過母子、母分公司之間進行資金對倒,很多發行人都有幾十個銀行賬戶,就是在同一會計主體內不同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運作也很難被發現,尤其是存在現金結算、票據結算和POS機結算情況下,核查資金流水造假更是難上加難;但越是核查難度高,越是核查的重點。
4、函證和監盤
這是審計實質性測試最核心、最基礎的方法,但多起財務造假案表明,會計師未能有效函證,甚至沒有函證,如:
中磊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萬福生科IPO財務報表過程中,未對萬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銀行存款、應收賬款余額進行函證,也未執行恰當的替代審計程序。其中,銀行存款函證程序的缺失,導致中磊所未能發現萬福生科虛構一個桃源縣農信社銀行賬戶的事實,萬福生科2008年以該銀行賬戶虛構資金發生額2.86億元,其中包括虛構收入回款約1億元;應收賬款函證程序的缺失,導致中磊所未能發現萬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虛增收入的事實。
中磊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對萬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來科目余額進行函證時,未對函證實施過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審計工作底稿中部分詢證函回函上的簽章,並非被詢證者本人的簽章。上述程序缺陷,導致中磊所未能發現萬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虛增收入和采購的事實。
綠大地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6年銷售收入中包含通過綠大地交通銀行3711銀行賬戶核算的銷售收入,交通銀行提供的資料顯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綠大地招股說明書披露,2006年12月31日貨幣資金余額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銀行3711賬戶余額為32,295,131.74元。交通銀行提供的資料顯示,2006年12月31日的3711賬戶余額為4,974,568.16元。經查,深圳鵬城沒有向交通銀行函證綠大地交通銀行3711賬戶2006年12月31日的余額。
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審計過程中,未對所發出的詢證函匯總並進行有效控制。大信所對天能科技實際控制的幾家殼公司進行函證,回函的地址相近,時間是同一天,同一個郵局發出,信封的編號都是連續的。兩家回函的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但是字跡一模一樣。
天能科技、綠大地和萬福生科審計失敗案除了分析程序不到位之外,審計程序最大問題是函證程序缺失或沒有有效控制函證;這提醒我們在當前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造假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投行必需單獨或與會計師一起進行函證,除了函證余額,還要函證發生額;函證地址必須是對方的辦公地址或注冊地址,回函時要保留信封或快遞存根。投行除了自己函證之外,還要對會計師的函證進行控制和審慎核查,函證的地址、時間、聯系人、聯系電話、簽字、快遞編號都要十分關注。
之前一直爭議的是投行到底要不要執行監盤程序,在當前投行職業會計化背景下,給自己加碼就是給自己平安,會計師監盤了,我們盡可能跟著監盤或審慎復核盤點和監盤結果。
5、招投標程序
《每日經濟新聞》通過招投標公開信息的查詢,發生這三個市政工程「收入確認在前,招投標在後」的事實。
除了政府采購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國企大部分采購尤其是基建也要履行招投標程序,先有招投標,然後才有簽約,最後才是發貨和收款,盡管實務中存在「先上車、後買票」行為,但一旦發現根據《招投標法》規定或企業內控規定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序而沒有履行的,要作為財務核查一個關注事項;招投標程序不僅在銷售和收款循環中要核查,采購和付款循環中也要核查采購環節是否按規定履行了招投標程序;財務核查要「出其不意而致勝」,目前一些企業在虛構或提前確認收入時只注意到合同、出庫單、銀行回單的包裝,沒有招投標程序的包裝,尤其是招投標程序信息公開的,包裝難度非常高,這是一個很好的核查收入的切入口。
除了關注重大合同之外,還要關注合同是否有前置的招投標程序,如果是公開招票,要從網路上搜索中招投標信息以印證中標通知書的真實性,核實中標通知書和合同是否一致。
❺ 關於ipo,對並表范圍內的關聯交易有沒有限制
這個沒有太大限制,因為合並報表都抵消了
❻ 關聯交易如何申報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主要內容】
1、明確了企業關聯關系的認定標准;
2、明確了關聯交易類型;
3、列明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各項內容。
【關鍵點】
1、關聯關系的界定
依照國際上判定關聯關繫上的普遍做法和我國長期以來在這方面的實踐,《辦法》明確了兩條原則: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准;二是在達不到上述比例情況下的實際控制標准,這些標准包括產、供、銷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親上的關聯性。
(1)持股比例的控制標准
《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間接持有涉及多層股權比例如何計算的問題。依該款,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有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比如A公司擁有B公司比例達到30%,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雖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為6.48%,遠沒有達到25%控股比例,但根據推定所有的透視法則,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達到控制標准,A公司和E公司認定為關聯關系。在此情況下,可能部分間接股份持有者不能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但是仍然會被認定為企業的關聯方,這也是借鑒慣用判定方法的做法。一些企業擔心如果在全球范圍擁有上百家子公司和合資公司,能否確實區分所有的關聯企業將是一個問題。其實這對於大型跨國企業並非難事,因為《辦法》中關於同期資料文檔准備就應包括關聯方股權組織結構說明,更重要的是這一規定可以防止一些企業通過多層間接持股方式規避持股比例認定標准,而這一點在《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以下簡稱原規程)中並未加以明確。
另外,《辦法》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第七十七條關於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規定為:「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這和本章第九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樣的,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舉例說明,比如A公司擁有B公司比例達到70%,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我們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為受控外國公司,達到受控標准。《辦法》第八十條規定,在計算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的視同外國企業股息分配的所得時,股東持股比例按各層實際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據此,在計算A公司當期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所得時,A公司對E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5.12%(70%×60%×60%×60%)。
再者,本章第九條第二款對企業與另一方之間借貸資金的往來將屬於獨立金融機構的除外,這是因為如果獨立金融機構都可認定為關聯方,不夠合理。這也是對原先關聯關系認定的補充和完善。
(2)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准
同原規程相比,主要有兩點變化。一是原規程中董事或經理人員由另一方委派改為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由另一方委派或同為第三方委派,或者一方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高級成員,這樣規定相較原先更加完整;二是刪除「常務董事」的說法而代之以「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主要是因為公司法對常務董事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和企業可能對「常務董事」產生名詞解釋上的爭議,對關聯關系認定可能造成歧義,所以更改後的定義更加規范。
(3)實際控制標准
控制,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如果一個企業只向一個供應商供應貨物,但與供應商並沒有本章第九條第一、二、三、四款中所列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的關系,這算得上關聯關系嗎?如果算得上,是不是所有向大型超市供貨的供應商都應按第九條第五款所說與超市成為關聯關系?我們認為,如果某企業只向一個貨主供應貨物,按照貨主要求不能向其他企業供應同樣產品,說明這家企業已沒有自主的經營政策,其財務核算也只能與這個貨主往來,他實質上已被貨主所控制,按本章第九條第五款從嚴格意義上說他們存在關聯關系。但存在關聯關系並不代表一定有避稅的行為,如果其不論盈虧地接受定價,那麼這家企業就極有可能存在避稅行為,因為它沒有自主的定價原則。而許多向大型超市供貨的供應商都有詢價還價的自由,不存在長期性地不論盈虧接受定價的情況,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地判定為關聯關系。
本章中的第九條第八款「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中,增加了「與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關系」的規定,而非僅僅指血親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關聯關系判定外延。
2、新增了關聯交易的幾種類型
在關聯交易主要類型中增加了客戶名單、營銷渠道和商業秘密等屬於營銷型無形資產的內容,因為這種類型的關聯交易日趨活躍。
3、明確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各項內容
由於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類型不同,以及稅務機關對不同類型關聯交易活動所需了解、審核的側重點不同,決定了納稅人應附報不同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在具體附送的與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羅列了具體表格名稱;修改、增加了許多針對避稅方式所採取的加強關聯申報的應對措施,如《融通資金錶》、《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對外投資情況表》等。
❼ IPO的審核過程是什麼
IPO的審核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3、審核環節
審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審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環節
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
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問核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5、預先披露環節
反饋意見落實完畢、國家發改委意見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備、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綜合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與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初審會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轉發審會審核。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發審委委員共25人,分三個組,發審委處按工作量安排各組發審委委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有工作底稿,會上有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時間順序安排,發行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
8、封卷環節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環節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10、核准發行環節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
❽ 如何查看ipo財務核查被抽中單位
2013年的時候是三起
財務審核五大新原則
一是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監管部門將全面圍堵「IPO造假」,進一步完善監管流程和工作效率。
二是合規性審核、系統性審核、整體性審核:IPO財務審核從申報的歷史沿革、股權變動、整體變更、並購重組、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業務演變、經營模式、行業競爭、治理架構、會計基礎工作等各個角度進行考量。
發行部有關人士強調,財務審核不是孤立的行為,並透露即將建立首發現場檢查機制,並納入日常審核的范圍,財務審核將嚴格審查發行人及保薦的多項材料。
三是從行業——業務——財務角度,把好資本市場入門關:在「真實」的基礎上,力求財務會計信息的披露達到「充分、完整、准確」的要求,並符合及時性的要求。
四是督促各市場主體勤勉盡責。監管部門明確要求,保薦嚴格把關,防止「帶病申報」,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券商應控制風險、健全內控制度,充分發揮內核、風控部門的作用,督促項目人員做好工作底稿和工作日誌,建立相應的復核、內審制度,有效防範欺詐發行風險。
五是加大懲處力度,對IPO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問責,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監管部門將綜合運用「專項問核、現場檢查、採取監管措施、移送稽查處理」等手段處理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