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保證金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啊,你可能遇到騙子了,貸款的話是不需要繳納保證金的。
B. 貸款保證金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業主應堅決抵制開發商的要求購房者交按揭貸款保證金的行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揭貸款保證金是什麼 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議》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並按著發放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並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將保證金賬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按揭貸款保證金的意義 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了第二還款來源,對於維護銀行的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開發商在按揭貸款中的風險 「按揭」猶如一把雙刃劍,雖然為開發商迴流資金提供了一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風險也已經點點滴滴滲透於開發商的房屋銷售過程中。在購房人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因為各種復雜的情況,銀行隨時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引發的各方風險也會接踵而至。銀行在按揭貸款的風險 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被法院凍結、扣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原因在於法院有時認為該保證金擔保不屬於動產質押,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銀行並無優先受償權。風險最小化的建議 雙方風險最小的最好辦法還是雙方都有防範法律意識,採用有效措施完善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使風險完全掌控在自身的視野范圍內,進而將風險降至最小化。完全避免風險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都是不正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對金錢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做更進一步的解釋,對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採用的保證金質押方式予以認可並規范其操作形式。收藏本文
C. 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戶法院可否凍結扣劃
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3)貸款保證金優先受償擴展閱讀:
貸款保證金等賬戶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戶用於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戶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該賬戶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戶,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佔有,則該保證金賬戶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於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
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戶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
D. 融資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擔保保證金具有優先受償性嗎
法律關於這塊沒有明確約定,一般擔保公司在和客戶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就會對保證金的優先受償性做說明,如果出現風險,保證金當然首先彌補風險虧損,不然保證金收取也沒有意義了,如果沒有違約風險,保證金都是退還客戶的
E. 銀行貸款保證金制度
預收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預收貸款保證金制度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若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收保證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急需資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條明確規定:「嚴禁各金融機構擅自提高存、貸利率或以手續費、協儲代辦費、吸儲獎、有獎儲蓄以及貸款保證金、利息備付金,加收手續費、咨詢費等名目變相提高存貸利率。」預收貸款保證金正是一種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
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存在著預收貸款保證金行為。該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證資金安全、督促借款人還款的作用,但它具有很大的危害,如:違反了利率政策,提高了利率;變相以貸引存,形成派生存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影響了銀行聲譽;預收貸款保證金比例不一且不逐筆辦理,易滋生違法腐敗行為;滋生了信貸員依賴心理,滋長了不認真執行「三查」制度的風氣。
F. 我想知道貸款那個叫保證金最後你是怎麼處理的
每個都不一樣。看你走的什麼了。
G. 融資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擔保保證金具有優先受償性嗎
判定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是否具備質押擔保的性質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以
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關於金錢作為質押物的規定來判斷。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金錢設定動產質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將金錢以特戶、
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二是該金錢已經移交債權人實際佔有;三是雙方之間的質押合同依法成立。
首先,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是否已經特定化。貨幣資金的特定化是指實質的特定化,而非形式上的特定化。本案中,乙擔保公司在甲銀行開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甲銀行對其實行專項存儲,專戶管理,在保證金賬戶余額不足最低額時,乙擔保公司還應及時補足,甲銀行對保證金賬戶採取的此種管理形式,已經限制了保證金賬戶中資金的流通功能,因而能夠認定乙擔保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已經特定化。
其次,乙擔保公司是否已將保證金移交甲銀行實際佔有。判斷保證金是否已經移交債權人實際佔有,應根據該保證金是否為債權人實際控制來判斷。本案中,甲銀行與乙擔保公司約定該保證金存款賬戶,實行專項存儲,專戶管理。甲銀行在實際操作中也是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進行日常的管理,就此而言,保證金賬戶的佔有控制權已經交由甲銀行,即乙擔保公司已將保證金交由甲銀行實際佔有。
最後,雙方之間的質押擔保合同是否已經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