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網路交易平台
網路交易平台是一個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主要作用是為了保障交易雙方在網上進行內交易的安全,容誠信等問題。
交易雙方可以將線下談好的交易,搬到網上通過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在網上進行交易;而網上交易更多的是客戶通過在交易平台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產品,從而進行交易。
⑵ 怎麼做一個網路交易平台
1、總體規劃
規劃好自己的網站內容、方向、盈利模式等等。
2、准備工具和材料
准備域名、空間、網頁製作工作。
3、製作網頁
根據自己網站需求構建網站的頁面呈獻給用戶。
4、測試網站
網頁做好了,鏈接做好了,測試工作必不可少。
5、上傳你的網頁
將測試好的網站上傳到你買的空間。配置好之後,你的網站就可以訪問了。
6、宣傳你的網頁
有了網站就要讓人知道,你需要把你的網站推出去。
⑶ 在網路交易中,目前常用的交易手段有哪些
在網路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手段有:B2B、B2C、C2C、B2G、G2C。
1、B2B
使用了互聯網的技術或各種商務網路平台,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
2、B2C
這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一般以網路零售業為主,主要藉助於互聯網開展在線銷售活動。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等消費行為。
3、B2G模式即企業與政府之間通過網路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的運作模式,比如電子通關,電子報稅等。
4、G2C
政府通過電子網路系統為公民提供各種服務。G2C電子政務所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的應用包括:公眾信息服務、電子身份認證、電子稅務、電子社會保障服務、電子民主管理、電子醫療服務、電子就業服務、電子教育、培訓服務、電子交通管理等。
5、C2C
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3)網路交易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的特徵
從市場運作的機制看網路市場具有如下五個基本特徵:
1、無店鋪的經營方式。
2、無存貨的經營形式。
3、成本低廉的競爭策略。
4、無時間限制的全天候經營。
5、無國界、無區域界限的經營范圍。
6、精簡化的營銷環節。
⑷ 良好的網路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路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台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台調解的,平台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台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台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路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網路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路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於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於從事違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路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⑸ 一個完整的網路交易主要包括哪三個基本的法律關系
一個完整的網路交易安全體系,至少要包括(技術方面措施、管理措施和社會的法律政策與保障)三類控制措施,才能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的安全運作。
網路交易採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是「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的集合,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需要注意的是,網路交易不能簡單理解成商務電子化。
(5)網路交易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網路交易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⑹ 什麼是網路交易平台
網路交易平台在這指的是網路游戲充值卡交流平台,中國出現的較早的平台有駿網、天下加油站、卡2345、卡得樂、毆飛等等。
每個平台能發展到現在必然都會有其特殊的優點,像駿網是開創比較早的虛擬點卡交易平台,等級限制很明確,高級別會員要求比較高,一般需要投資幾十到幾百萬不等,天下加油站則兼賣虛擬及實物卡的交易平台,等級制度也比較嚴格;卡2345主要以虛擬交易為主,門檻低投入少可以出售自有商品,商品價格不能做到最低但基本也可以做到行業較低價格,適合中小企業的投資;
[編輯本段]網路交易平台名單
1 淘寶網 2 阿里巴巴 3 拍拍網
⑺ 網路交易的特點
以現代信息技術服務作為支撐體系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以電子虛擬市場為運作空間
電子虛擬市場(ElectronicMarketplace)是指商務活動中的生產者、中間商和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以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商業活動的市場。電子虛擬市場從廣義上來講就是電子商務的運作空間。近年來,西方學者給電子商務運作空間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Marketspace(市場空間,或虛擬市場),在這種空間中,生產者、中間商與消費者用數字方式進行互動式的商業活動,創造數字化經濟(TheDigitalEconomy)。電子虛擬市場將市場經營主體、市場經營客體和市場經營活動的實現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進行電子化、數字化或虛擬化。
以全球市場為市場范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市場范圍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市場范圍,不再具有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明顯標志。其重要的技術基礎--國際互聯網,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虛擬的電子社區和電子社會,需求將在這樣的虛擬的電子社會中形成。同時,個人將可以跨越國界進行交易,使得國際貿易進一步多樣化。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角度看,國際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全球范圍的商務空間。跨越時空,組織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員參與同一項目的運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費者展示並銷售剛剛誕生的產品已經成為企業現實的選擇。
以全球消費者為服務范圍
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滲透范圍包括全社會的參與,其參與者已不僅僅限於提供高科技產品的公司,如軟體公司、娛樂和信息產業的工商企業等。當今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數字化的革命將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並改變著人們的消費習慣與工作方式。BIMC提出的高新與傳統相結合的運作方式,生產消費管理結構的虛擬化的深入,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創新中心、營運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結算中心的分工,隨之而來的發展是人們的數字化生存,因此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實際是一種新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今天網路消費者已經實現了跨越時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圍內購物,不用離開家或辦公室,人們就可以通過進入網路電子雜志、報紙獲取新聞與信息,了解天下大事,並且可以購買到從日常用品到書籍、保險等一切商品或勞務。
以迅速、互動的信息反饋方式為高效運營的保證
通過電子信箱、FTP、網站等媒介,網路交易(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傳遞告別了以往遲緩、單向的特點,邁向了通向信息時代、網路時代的重要步伐。在這樣的情形下,原有的商業銷售與消費模式正在發生變化。由於任何國家的機構或個人都可以瀏覽到上網企業的網址,並隨時可以進行信息反饋與溝通,因此國際互聯網為工商企業從事電子商務的高效運營提供了國際舞台。
以新的商務規則為安全保證
由於結算中的信用瓶頸始終是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的障礙性問題,參與交易的雙方、金融機構都應當維護電子商務的安全、通暢與便利,制訂合適的游戲規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慮。這涉及到各方之間的協議與基礎設施的配合,才能保證資金與商品的轉移。
⑻ 網路交易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網路防騙技巧
一、原則
1、對既將發生和已經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公司的情況要進行深刻了解,而且時刻注意它經營情況的變化-主要是指企業或公司資金狀況的變化;
2、對"公司注冊資金過大和過小"的公司和企業,尤其要比較注意;
3、對"急於要貨的單"也要比較注意;
4、盡可能採用現款現貨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賒銷";
5、盡量不和某些"職業騙子的集散地"的地區的單位和人做任何生意,因為沒有必要冒這種風險!
6、為防止銀行支票和匯票的風險,建議採用款到帳才給貨的方式。
7、為防止假期資金風險,企業可以採用早放假、晚收假、多放假的方法,以避開因為銀行票據交換而可能出現的問題,因為"非誠信分子"完全可以利用長期假期中銀行結算速度慢和時間差來騙取不正當收入。
8、和業務合作單位的負責人或老闆,交為真正的朋友。
9、了解對方法人代表的實際情況,因為這是企業在法律上的責任人。某些不誠信的公司和企業聘請公司外的無業人員等無關人員來做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一旦東窗事發,即刻溜之大吉,剩下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法人代表"來承擔他根本沒有辦法承擔的責任。
經驗二 利用銀行,商檢等第三方機構 既然大家上了網,就應該充分利用網路資源!
世上哪有不冒風險的生意,要做生意就得去冒險!那麼網路可以給你帶來新的機會,難道就不會給你帶來更多的風險??
既然上了網,就要學會利用網路資源,那為何做生意就不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好好利用網路優勢呢?
一、那種非要見面見產品才能定奪的生意,就要利用電話、傳真以及網路先要好好了解對方的資信,確信對方有此實力,有此信譽,而且有此買賣意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進行面談、洽約等實質性合作。相信此法可以盡可能的規避那些虛情假意的交易。
二、凡是可以明確文字表述,有公認標准,如化工、紡織、五金、葯品等等產品,為何不可以進行准入交易制度,首先排除那些沒有真正交易的對象,讓實在想交易的才能進入到交易場所來,然後在向股票交易方式學習,無論是買是賣,先掏出能夠交易的資金來,再洽約。打個不恰當的比喻,雙方賭博,不論你我是否相識,全都現兌現,否則就有麻煩:大家一般都是將錢交到雙方認可的公正方,然後才來按游戲規則進行。生意是否也要按照一定規矩來辦,才能保證各自利益?
如果你我雙方想做生意,可以!通過實地交易市場或網上虛擬交易市場先進行初步聯系,OK,卻是有交易意願,那好,賣方將產品質量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買方將合同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並各自授權銀行凍結資金。做到這一步,我相信雙方都是有實力可以進行洽約了,這時就是發樣品、去人,那都是可以順便辦的事了,最好直接在交易市場報出賣盤合同或買盤合同,合同糾風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質量由質檢局來保證,大家怕什麼?何況錢還在銀行凍結著,誰也不怕誰跑了,要知道,有時一筆生意可能讓人翻不了身哦!那是你就是把產品拉到澳大利亞又怕啥?!還怕網路騙子嗎?
⑼ 如何進行網路交易
先去辦張銀行卡,接著對你的銀行卡申請辦理開通網上銀行(網銀)。往裡面充錢。接著你就可以去各個網站交易了。一般這樣的網站有51,淘寶,還有別的。具體的交易過程看下網站交易流暢就知道了。我鄉下來的,十分鍾就可以知道了
大哥啊。這個是需要自己去實踐才會知道的。我在這里說多少你也只是會朦朦的,自己去不一會兒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