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與《項目融資》是什麼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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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麼是「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銀行版只對企業的權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則自籌。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用於企業添制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2)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貸款相對穩定和固定。可以把償還貸款計劃及長期貸款列入預算內。可以協助購買資產否則負擔不起。購買的資產將成為貸款抵押品。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分為人民幣和外幣兩種。其貸款期限主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實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 (含3年)。
③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固定貸款合同至少應覆蓋哪些要素
1、基本要求: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須清晰、無誤!合同的基本要素為:借貸主體信息(包括借貸雙方及擔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常住地址、手機,固定電話、緊急聯系電話),抵押物(應包括名稱,地址,現行使用狀態),借款金額,借款利息率,借款期限,借出方式,歸還方式,借出還入的銀行賬號等信息絕不允許有任何錯誤,製作合同者必須核對確認無誤後連同相關資料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簽訂。
2、利息的操作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6-12個月的合同如何處理。對於借款人借款時間較長,不可控性較大的借款業務,製作借貸合同時可將借期拆分,例如一年的借款合同,可製作成借期為六個月的借款合同,合同期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沒有太大變化及利息支付准時時出借人同意延期至一年。
4、合同里的送達條款、費用約定、管轄范圍及申訴部門的約定均為必要的補充約定,不可刪除。否則,主張債權時會有較多不便之處。
④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單筆金額」是指支付給借款人某一交易對手單筆款項的金額。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單筆金額」是指支付給借款人某一交易對手單筆款項的金額。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⑤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條。
⑥ 固定資產貸款的相關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條。
文件發布
條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通過施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⑦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⑧ 中國銀行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
(一)國家的利率、匯率政策及銀行費率政策變動造成融資成本上升的風險,
(二)未按約定提前或逾期歸還授信將支付違約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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