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1)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❷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
你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上海豫園商場股份有限公司1987發行卡股,股東100元
❸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業務全部由德國政府商會管理。上市可供交易超過80萬種德國和其它國家的多種金融產品,其中包括來自130多個國家的超過11,000家公司的股票、逾1千種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商品(ETC)及交易所交易債券(ETN);2萬3千種固定收益證券,如債券、抵押債券和無擔保債券;大約3,000種投資基金和超過70萬種的結構性產品,例如憑證和認股權證。
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在證券交易所中從事證券交易的銀行、證券公司和經紀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從事證券交易的企業,如銀行證券部和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家批准,才有資格代替客戶從事證券買賣。上述證券經營機構應有足夠的金融資產作為保證基金,以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經營機構的全部證券買賣業務都需在證券交易所辦理公證、擔保等法律手續。對於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個人必須經過專門業務訓練,應具備足夠的經營資產,按政府商會的統一規定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❹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六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一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的發行和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
第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第六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務,並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職能包括:
(一)股權登記;
(二)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和證券賬戶的設立;
(三)記名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四)證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種交易後的結算與交收;
(五)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或者權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務;
(六)實物證券的保管;
(七)與上述業務有關的咨詢、培訓等服務;
(八)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須報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為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的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有必備的電腦、通訊設備,有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證券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和電腦、通訊系統的安全。
第七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託其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上市證券的部分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
第七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協議,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准備金,應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存儲。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及收取標准,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系統風險保證基金,並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證券交易與結算交收的連續性和安全性。結算系統風險保證金的構成和使用原則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據與證券發行人簽訂的服務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是證明證券持有人權益的有效憑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託經公證的受託人查詢;
(二)依本辦法第七十三條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證監會及其授權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的查詢和取證。
第七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機構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並報證監會備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證券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業務中形成的原始憑證,根據需要制定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會計憑證和報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歇業、解散,在根據法定程序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❺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十章 罰 則
第九十二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的,由證監會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證監會責令停止該交易品種的交易,並對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十四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報告義務,由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後果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證監會有權責令證券交易所限期停業整頓。
第九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證監會可以責令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的業務協議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處罰,或者由證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況時,由證監會對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並責令證券交易所對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證監會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監會頒布的制度、辦法、規定不傳達、不執行;
(二)對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致使有關業務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
(三)對證監會的監督檢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報告、不及時解決;
(四)對在證券交易所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處不力。
第九十七條證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員有責任拒絕執行任何人員向其下達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工作任務,並有責任向其更高一級領導和證監會報告具體情況。沒有拒絕執行上述工作任務,或者雖拒絕執行但沒有報告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十八條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並且證券交易所沒有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的,證監會有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向證監會報告其會員、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由證券交易所處罰,或者按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協議等證券交易所可以處罰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報證監會備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證監會處罰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處罰建議。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上市公司進行處罰。
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責任人和與直接責任人有直接利益關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獲利或者避損,由證監會予以沒收並處以相當於非法獲利或者避損金額1至3倍的罰款。
❻ 簡述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一、證券交易所應加強市場監察工作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察工作。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察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察部門的人員和設備,充實市場監察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察部門應當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場監察工作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每日的市場監察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成交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的舉報投訴及處理情況、對重點股票和重點股票帳戶的監督情況、需要進行重點調查的事件、需要繼續跟蹤分析的股票帳戶,當日提交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等。
2.對每日漲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應當將每隻股票成交金 額前5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大的5個股票帳戶存檔備查; 上市公司公告財務報表、分紅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時,或者出現關於某公司的市場謠言時,應當將相關時段內買入、賣出該公司股票數量較大的營業部名單和股票帳戶存檔備查;對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或個人要進行專門調查並作出結論,短期內不能確認的,應當進行跟蹤分析。
3.發現涉嫌違反證券法規或交易所業務規則的事件,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在證券交易所職權范圍內予以處理。案件情節較為嚴重或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職權的,應當在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交易所要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對中國證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應當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落實,並將詳細調查情況、處理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在必要時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
四、證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察工作報告,包括每月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當在每月前5 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按中國證監會要求隨時報送。上報 中國證監會的監察報告和有關材料應當由分管監察工作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發。
五、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不能積極主動地監督和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29條、第93條、第95條、第97條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認定該證券交易所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大的市場,暫停審批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上市。
❼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辦法;
(三)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四)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
(五)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
(六)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七)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的數量。證券交易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四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監管:
(一)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二)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三)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四)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證監會備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
(六)其他監管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下列監管:
(一)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議的格式並檢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二)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委託的情況;
(三)要求會員每月過後5日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報告格式和內容由證券交易所報證監會批准後頒布。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並主動報告有關問題。
第五十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❽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2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4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5設置交易大廳。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6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7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8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9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股票;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10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11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12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13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14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15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16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16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17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19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20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21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22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2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24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2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26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27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29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30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31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32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33根據市場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34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35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36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每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37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38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39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40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41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42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43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44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4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46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47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48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49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50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51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52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53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55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56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57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58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59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60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6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6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63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65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66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67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68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69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70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7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72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73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75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76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77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78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 79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80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81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82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83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84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基金);(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85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86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十一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87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88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口頭或書面警示;(二)約見談話;(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六)上報證監會查處89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術故障;(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90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9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9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93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94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95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96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97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二)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譴責;(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9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另行規定。99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100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細則大體相似
❾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上市證券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1個交易日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5個交易日時,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
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❿ 新版《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新在哪兒,一線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