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什麼關系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人民銀行下屬的同一個機構。雖然名叫外匯交易中心,實際上銀行間同業拆借業務也是在這里的。
Ⅱ 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怎麼著做市商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只能查看中國外匯做市商、所以一家外匯做市商自稱注冊於中國都是可以查詢的、但是目前的國內並沒有外匯做市商、只有一家國泰君安可以操作以人民幣為基準的交叉匯率產品、所以想去查看並不現實
目前的外匯交易商都是國外監管為主、因此需要查看外匯交易商選擇在其監管機構國官方監管網站上查詢即可
Ⅲ 中國的外匯交易所在哪裡啊
提現金不到帳,今天一兩個小時了,昨天都十幾秒就到帳
Ⅳ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尉中心會員中央銀行作尉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獲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八條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一條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布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發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Ⅳ 人民幣匯率的形成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什麼樣的關系呢
外匯局主管外匯交易的。
Ⅵ 外匯管理局和外匯交易中心是什麼關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務;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Ⅶ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怎麼樣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近年來,交易中心在人民銀行、外匯局的直接領導下,緊緊圍繞人民幣匯率、利率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致力於銀行間本外幣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產品和機制創新。銀行間本外幣市場交易量屢創新高,交易機制不斷創新,原生、衍生產品序列逐漸豐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交易平台成功上線,人民幣基準匯率和利率引人矚目,市場主體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清算、信息、監管服務功能日益完善。銀行間市場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中交易量最大的一個市場,涵蓋外匯市場、貨幣、債券、衍生品市場。2008年本幣市場交易總量超過110萬億人民幣,2009年交易總量達138萬億人民幣。
Ⅷ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為銀行間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的現貨及衍生產品提供交易、內交易後處理、容信息、基準、培訓等服務;承擔市場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傳導提供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發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貸款基礎利率(LPR)、人民幣參考匯率、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等;提供業務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培訓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Ⅸ 外匯交易中心是干什麼
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全國銀行間外匯、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統並組織交易;提供銀行間市場清算、信息和監管等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1.負責擬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的發展規劃。
2.承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章,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工作。
4.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技術標准。
5.負責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聯系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依法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及其增值應用和市場推廣。
8.依法受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中的異議。
9.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業務知識及產品的培訓。
10.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11.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