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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發布時間:2021-03-27 16:25:03

⑴ 企業創業板上市籌備與操作指南

【提供相關信息解讀】: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了修改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這次的修改後文本和初稿相比,主要展現了以下三個看點:

看點之一:修改後的上市規則對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施加了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和更高標準的自律規范,以減少由於管理層的舞弊或者利用內部信息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對於保障獨董履行職權所增加的條款,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獨董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獨董的知情權,不得干預獨董獨立行使職權,這對於避免獨董成為花瓶擺設具有重要意義,能夠使獨董更好地達到監督管理層和治理層行為的目的,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對於董事、監事、高管直接和持有公司股票均需聲明以及離職時應申報並鎖定所持有股份的條款修改,則有利於監督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持股行為,從而減少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所發生的概率,也有利於在類似情況出現時有處罰規章可以遵循。

看點之二:修改後的上市規則增加了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內部信息披露的更進一步的要求,特別是增加針對核心技術等相關核心競爭力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披露的要求,突出體現了保護創業板投資者知情權。鑒於創業板上市公司多屬自主創新和成長型企業,核心競爭力發生變化極易導致公司的未來業績出現顯著的波動,及時披露相關的重要信息將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正確的判斷,減少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投資風險。對於核心競爭力這方面的要求避免了因公司在發生重大的核心競爭力變化時未能及時公告信息,從而導致投資者發生誤判而遭受損失的情況出現。

看點之三:修改後的上市規則對於第三方機構的約束加強,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上市規則增加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約束性條款,要求負責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或者出具不當、不實的審計報告,不得無故拖延審計工作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這一規定有助於減少第三方機構因自身的利益因素而影響到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公正表達相關事實的情況發生,對於降低經營狀況起伏大且業績波動明顯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業績報告被操縱的概率有一定的幫助作用。與此同時,上市規則增加了內幕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有關信息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種的要求,也對於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了進一步的約束,避免了出現類似情況時沒有懲處依據的尷尬出現。

修改後的上市規則進一步體現了減少上市公司管理層、治理層和第三方機構利用不對稱的內幕信息操縱影響業績和股價的非正常情況發生,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的思路。對於創業板上市公司來說,相比主板和中小板,其業績波動性更強也更容易被操縱,公司成長的不確定性也更高,而擬定中的直接退市規則更加大了投資者的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制定更為嚴格的上市規則和監管規范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應有之意,而除了上市規則之外,在發行審核、發行定價、交易規則以及准入門檻等方面,監管層也應當考慮到創業板的特殊風險,制定更為嚴格的限制和保護措施,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與風險相對稱的投資收益,以幫助創業板能夠真正成為自主創新型和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搖籃。

⑵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⑶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鎖定期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予如下解答:
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普通股東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2、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上報證監會前半年內增資的新股東特殊規定: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4、董監高特殊規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的規定還要看公司法的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另外深交所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防止高管離職套現,新增鎖定的規定)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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