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市內幕交易如何理解
大吉經濟團為您解答: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交易的刑罰是內幕交易罪。
Ⅱ 證監會是如何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的
證監會9月18日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證監會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公告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證監會迅速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調查完畢。
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信息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內蒙交易團擴展閱讀
內幕交易要堅決禁止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顯著提高了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證監會表示將全面落實國務院金融委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面化、立體式的追責體系,持續加大對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Ⅲ 內幕交易的相關刑罰
內幕交易的刑罰是內幕交易罪。 新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中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期貨交易、證券、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證券的價格有重大決定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得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總而言之,本罪的客觀特徵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直接參與證券、期貨買賣,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處的特殊位置而獲悉的內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條件和時機,進行證券、期貨的買入或賣出,從而使自己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
2.行為人故意泄露內幕信息,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將自己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與公司沒有關系的第三人。這里的「泄露」是指將處於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開領域。其具體表現又有兩種形式:
(1)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也就是說,擴大了信息公布范圍。此乃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
(2)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也就是說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當然,信息上的上述兩種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針對獲密者來說,也就是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證券、期貨的買賣行為,但通過為他人提供公司內幕信息,從而間接地參與了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第一種情形直接買賣證券、期貨相比,泄露內幕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投資者及相關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更為嚴重。知情人員一般由於人數少,財力有限,買賣證券、期貨數量不會太大,而泄露內幕信息則可能一傳十,十傳百,甚至引起外界財團參與,從而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麵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秘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後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後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於內幕信息,又屬於商業秘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本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想像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三)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秘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秘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范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秘密的范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范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像競合的問題。
法律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福建錦興集團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案
內幕交易審裁處就對錦興磁訊內幕交易案內,在1994年7月11日至1995年8月2日期間,本集團在被德國巴斯夫入股前,前主席黃新(商人)、前董事黃幗媚及馮緯光涉嫌分別以1941萬股、4309.8萬股和2871萬股以低價買入錦興股份,當有關被德國巴斯夫入股後,股價急漲近2倍,他們分別獲利9430萬港元、5708萬港元和4631萬港元。
其後證監會正式介入內幕交易案,在2000年夏天正式裁定,他們分別罰款9430萬港元、5708萬港元和4631萬港元(包括聆訊費用、向政府繳付他們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或所避免的損失、向政府繳付訟費、繳付罰款予政府等),黃新(商人)及黃幗媚在四年內、馮緯光在三年內不得成為任何物業或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盤人、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和不得沒有法庭准許下直接或間接涉及或參與上市公司的管理。
其中黃新因為患病需要減刑,但被法官不能接納。
Ⅳ 什麼是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或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內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Ⅵ 汪氏父女內幕交易被罰36億,為何馬化騰也遭牽扯
經調查,在健康元葯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持和轉讓健康源股份的內幕信息披露前,汪耀元聯系並接觸了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與汪琤琤共同控制多個賬戶,投入巨資進行“健康元”股份交易。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無合法理由或合法信息來源,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年05版根據行政處罰決定的披露,2015年3月24日晚,在香港舉行了眾安保險成功融資酒會。眾安保險負責人歐亞平、騰訊創始人馬化騰、健康元實際控制人朱保國、本案主角汪耀元。
與此同時,朱保國也向馬化騰伸出了橄欖枝,希望藉此發揮騰訊的影響力。2015年2月和3月,朱保國向馬化騰提議,騰訊應入股健康元。之後,馬化騰同意利用他在香港的投資公司幫助轉讓健康元的部分股份。在此期間,馬化騰與歐亞平進行了交流。
Ⅶ 近段時間有沒什麼股票內幕交易的大新聞啊
同方高價收購壹人壹本涉嫌利益輸送 或涉內幕交易
周四,同方股份公告稱擬耗資近14億元收購壹人壹本股權,溢價率高達465%。消息一出,立刻引發了市場的熱議。
收購預案顯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壹人壹本未經審計的資產賬面凈額為2.42億元,但預估值卻高達13.68億元,預估增值率為465.12%,且公告還表示,最終交易價格相對壹人壹本評估值還存在不超過10%的溢價可能。
作為同方股份的兄弟公司——紫光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趙偉國曾通過健坤投資火線入股壹人壹本,占據後者22%的股權。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此舉涉嫌利益輸送,但同方股份對此予以否認。
Ⅷ 我國證券市場是有哪些重大的內幕交易案件和操縱市場案件
(一)中國證監會處罰案例:
1.深圳寶安集團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實業股票短線交易案(1993年4月)
2.農行襄樊信託上證買賣延中實業股票內幕交易案(1994年1月28日);
3.王川買賣延中實業股票內幕交易案(1998年10月19日);
4.戴禮輝買賣川長征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5月20日);
5.俞夢文買賣攀板公司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6月4日);
6.輕騎集團等買賣濟南輕騎、瓊海葯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9月9日);
7.南方證券、北大車行等買賣北大車行股票內幕交易案(1999年10月11日);
8.高法山買賣津國商股票內幕交易案(2000年2月17日);
9.向小雲買賣廈門建發股票內幕交易案(2004年6月7日);
10.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內幕交易案(2007年5月14日);
11.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內幕交易案(擬處罰)(2007年5月17日);
12.廣發證券借殼吉林敖東、延邊公路上市內幕交易案(擬處罰)(2007年5月30日)。
最近的就是黃光裕 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連同妻子杜鵑、原中關村董事長許鍾民等人使用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14億1500多萬元。到了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黃光裕購入的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億900多萬元。
Ⅸ 什麼是內部交易,內部交易的好處和它的影響
內部交易在阿米巴經營推行中的切入點,阿米巴經營推進的八步連環落地法:第一步明確理念,第二步策略定位,第三步組織劃分,第四步經營會計構建,第五步量化分權,第六步內部交易,第七步評價改善,第八步二元激勵。那麼按照我們以術載道的思路,我們做完了組織劃分、經營會計,接下來我們就要做內部交易。
那麼內部交易有什麼好處和弊端?內部交易是指把外部市場機制引入到企業內部,在企業整體理念戰略框架之下,使企業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務關系的部門和崗位之間,從原來以行政手段比如說計劃、調度、會議、行政命令等推動下彼此分工協作變成了買賣關系,有償服務,和一種契約的關系,自動調節運行。企業裡面最簡單的交易關系,那就是采購的原材料賣給生產,生產車間生產出來的產品賣給營銷。
以市場為導向的獨立核算制度不等於承包,承包是為了短期利益,是從利己的角度出發,目的是追求利潤,是承包人與企業之間的博弈,而阿米巴經營它的根本性目的是為了培養經營人才,它是在保持企業整體性與一致性的基礎上面,把原來原來集中管理的各業務部門實行分權管理,將經營權利下放至各個部門的負責人,打破各個部門之間利潤不權責不清的一些狀況,獨立核算各阿米巴的貢獻,在企業內部引進市場價格機制、競爭機制,通過內部交易讓企業各部門之間直接面對市場,在市場壓力下激發出巨大的創造力,同時促進企業間的協作和專業化分工,形成資源的最大化有效利用。
接下來香港人文比佛利帶大家來看看內部交易的一些好處:
第一:可以提高內部反應速度。實行內部交易以後各個阿米巴的銷售額就是以交付給到內部客戶為衡量標准,如果要想把銷售額做大,他們就會盡可能的快速的將生產出來的半成品提供的服務快速的提供到內部客戶,如果各個阿米巴都能夠這樣思考的話,那麼內部的物流速度、服務速度、信息的溝通速度都會得到大大的提高。
第二:可以降低企業內部成本。實行了內部交易獨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夠自覺的把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當做視為自己的費用。從而形成自我管理,實現「銷售額最大化,費用最小化」,主動降低損耗,努力減少費用支出,使我們的生產成本也好,經營費用也好,使我們不斷的降低。
第三:可以優化企業人才的配置,使我們的組織扁平化。實行內部交易以後,企業內的各種資源都可以通過價格引導而合理流動,各阿米巴按照生產需要和利潤最大化的原則優化組織,人員的數量以人月勞動生產力的指標自動調節。而且有了阿米巴自主經營以後,中間的一些計劃統籌的職能顯得沒有必要,組織自然而然的就扁平化了。在我們推行項目的過程中有很多企業都已經從以前的四級五級變成了三級這樣一種扁平化的組織。
第四:可以為企業大量的培養經營性人才。阿米巴經營中認為員工的經營能力是在算賬中算出來的。是在實際的摸爬打滾中練出來的,在以前的組織結構中員工是按照上級命令執行工作,很少有發揮的空間。而內部交易獨立核算呢,要求員工成為內部的經營者,給予員工發揮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自我算賬自主經營,經過實際工作當中的歷練那我們的人才就可以培養出來,企業的發展就有了人才的保障。
當然,除了以上一些好處以外,阿米巴經營內部交易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也可能存在一些影響:那就是一旦組織化分了,就分而不和,各個阿米巴組織各自為政,企業的統一性受到影響,企業的戰略方針難以貫徹,造成分裂的局面,短期來看利潤是上升了,但是長期失去了競爭力。
Ⅹ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於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內幕信息交易行為違反了這一證券、期貨市場原則,違反了國家關於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內幕交易行為也侵犯了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投資者的權利相當廣泛,包括「知」的權利、平等參與權、自由交易權、投資收益權等。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證有關發售證券的公司或單位不間斷地供給投資公眾正確的資料訊息,幫助投資者做成投資決定。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往往因獲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響。可見,投資者 「知」的權利尤為重要,是其他合法權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內幕交易存在的情況下,各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資機會亦不公平,非內幕交易投資者處於不利處境,其合法權益追到嚴重侵犯。從根本上破壞了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本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當然,在這兩種客體中,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決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體。正是在這個定義上,可以把本罪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范疇。
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信息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
重要性
所謂重要性應依以下確定:這個被忽略的事實公開後,極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資者看成是改變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質,那麼,這些事實也就是重要的。如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發行人資產遭到重大損失等都屬於內幕信息,投資者一旦知悉,必須會慎重考慮,重新估價發行證券的企業、公司的價值,決定資金新的投資方向。一般說來,內幕信息都被列入「機密」的范圍,其重要性體現在一旦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證券市場相關股票、債券的價格。
未公開性
即這些重要的信息和資料尚未公開,未讓廣大投資者廣泛知曉並運用它進行證券買賣。通常認為,如果股價曾受有關情報通知的影響而波動,但很快趨於穩定,則該穩定時間可以認為是該情報已公開的時間,內幕交易的實質即抓住內幕信息公開前後的時間差牟利,因而界定內幕信息己公開化的時間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繫到內幕交易罪犯罪時間的認定。如果內幕人員在交易過程中利用的內幕信息是該消息公開後引起股票價格起伏的唯一原因,從消息公布時起,到市場消化、分析消息,從而引起股價變動這一段時間,都應視為消息尚未公開。在這時間以前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證券買賣都應構成內幕交易。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利用信息謀取利益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將牟利信息告知他人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非內幕人員盜取信息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其他行為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總而言之,本罪的客觀特徵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直接參與證券、期貨買賣,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處的特殊位置而獲悉的內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條件和時機,進行證券、期貨的買入或賣出,從而使自己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
2、行為人故意泄露內幕信息,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將自己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與公司沒有關系的第三人。這里的「泄露」是指將處於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開領域。其具體表現又有兩種形式:(1)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也就是說,擴大了信息公布范圍。此乃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也就是說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當然,信息上的上述兩種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針對獲密者來說,也就是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證券、期貨的買賣行為,但通過為他人提供公司內幕信息,從而間接地參與了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第一種情形直接買賣證券、期貨相比,泄露內幕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投資者及相關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更為嚴重。知情人員一般由於人數少,財力有限,買賣證券、期貨數量不會太大,而泄露內幕信息則可能一傳十,十傳百,甚至引起外界財團參與,從而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