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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價格進行合規公示

發布時間:2021-12-26 11:19:09

㈠ 醫院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國家計劃委員會、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文件 急 計價檢〔2002〕2606號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為規范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高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計委、衛生部、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現將《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葯品價格,省級及市(地)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當在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正式執行前通過指定的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公示。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與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也應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價格公示。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實施價格公示工作的指導,使價格公示工作順利推行。 國家計委衛生部 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一、為規范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出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三、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常用葯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一種方式。公示的具體葯品、醫用材料品種及醫療服務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衛生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四、醫療機構對葯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葯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葯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五、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六、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准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七、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可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對所提供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測。八、實行價格公示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九、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十、對醫療機構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十一、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進行監督。十二、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詳細介紹: 總目錄第一篇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與收費基礎第一章 市場經濟與醫療服務市場分析第一節 市場的概念及其特徵第二節 醫療服務市場的概念及特徵第三節 醫療服務市場的影響因素第四節 醫療服務相關市場與醫療服務供給第五節 醫療服務資源需要量的預測和計算第六節 醫療服務費用分析第二章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第一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發展簡史第二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目的和意義第三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任務和作用第四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對象和方法第五節 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特點第六節 醫療機構成本控制第三章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及其制定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定價目標與原則第二節 醫療服務成本與定價第三節 醫療服務需求彈性與定價第四節 醫療服務競爭狀況與定價第五節 醫療服務價格指數第六節 醫療服務定價方法第七節 醫療服務定價策略第四章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服務價格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第三節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第四節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改革附一:國家計委關於公布267種中成葯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二OO三年)附二:國家計委關於公布199種西葯價格的通知(二OO二年)第二篇 醫療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實務第一章 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制度第一節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的規定第二節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的規定》實施第三節 醫療收費公示與亂收費治理相關文件第四節 醫療服務價格與非典防治歸類第五節 地方防治非典費用管理第二章 醫療服務收費管理總述第一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內容和人員素質第三節 醫院收入和醫院資金動作形式第四節 醫療機構收費服務知識第五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稽核管理第三章 醫療機構門診收費的管理第一節 門診收費的基本程序第二節 門診收費的管理第四章 醫療機構住院收費的管理第一節 住院收費的處理程序第二節 住院收費的計帳方法第三節 病人出院結帳程序 第四節 住院收費處理程序的管理第五節 住院收費相關管理規程與制度第五章 醫療機構葯品收費管理第一節 葯品收費的概念與管理原則第二節 醫療機構葯品收費的管理第三節 醫療機構葯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 醫療機構收支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收入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財政補助收入管理第三節 醫療機構收入的確認、預測和控制第四節 醫療機構費用支出管理第五節 醫療機構收費財務工作制度第七章 醫療服務收費與公費醫療制度第一節 醫療保險及其改革第二節 我國公費醫療制度簡介第三節 公費醫療現狀與弊端分析第四節 我國公費醫療制度與國外醫療保險制度比較第五節 公費醫療制度的改革第八章 醫療收費法律糾紛防範與事故處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訴實務第二節 醫患糾紛防範常用文書樣式與分析第三節 醫療收費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法律分析安全精編附一:北京醫療收費標准附二:廣州市醫療收費標准(部分)附三:醫院收費員培訓大綱第三篇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規劃與建設第一章 醫療機構(醫院)信息系統概述第一節 醫院信息系統基本概念第三節 醫院信息系統在醫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一節 門診收費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二節 住院收費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三節 葯品收費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四節 手術劃價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五節 新技術在醫院收費信息系統的應用第三章 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操作與管理第一節 收費管理信息系統概述第二節 價格管理第三節 門診收費信息系統管理與操作第四節 住院收費信息系統管理與操作第五節 會計帳務管理與操作第四章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用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節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與規則第二節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人員職責第三節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操作要求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實例第四篇 現代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第一章 衛生機構與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第一節 衛生行政組織第二節 衛生事業組織 第三節 群眾性衛生組織第四節 其他衛生組織機構第二章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理論與實務第一節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院機構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第三節 醫院機構經營管理的模式第四節 醫療市場與醫療機構經營策略第五節 醫院重組第三章 現代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概述第二節 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第三節 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的風險價值第四節 醫療機構資產管理、負債與凈資產管理第五節 醫療機構財務活動分析第四章 現代醫療機構設備管理第一節 設備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設備裝備及使用管理第三節 設備的經濟管理和效益評價第五章 現代醫療機構物資管理第一節 物資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物資管理內容第六章 現代醫療機構後勤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後勤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後勤管理的主要內容第五篇 醫療服務價格與收費標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 讀者對象:各級計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武警後勤部,醫院(院長)、衛生院、療養院、職工醫院(收費處)、(財務科)、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部門、各大衛生院校圖書館等。

㈡ 醫保系統規則引擎執行成功,但未匹配對應的規則

㈢ 什麼是葯品價格制度

葯品價格公示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管理,接受社會的監督,根據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醫葯價格公示和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精神,特製定如下價格公示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及醫療服務價格的真實情況,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及葯品價格公示。
2、葯品價格必須按照公開和透明的原則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3、必須嚴格執行省、市物價局的各項價格規定,按照深圳市物價局《醫葯價格信息網》的項目規范,採用明碼標價的方式,給病患者查閱。
4、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公示。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屏、電子觸摸屏等。
5、公示的葯品價格必須標明葯品廠家、商品名、通用名、規格、劑型、數量、價格。
6、凡葯品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和物價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公示以「豎得起、看得清、留得住」為原則,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合法、標示醒目、字
跡清晰,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知又不易損壞的地方。
8、對病患者及社會反映的有關醫葯價格問題,價格主管應認真聽取和解答,必要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㈣ 商業銀行提高收費價格—應至少提前多長時間公示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㈤ 政府采購法評分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5)服務價格進行合規公示擴展閱讀

綜合評分法如何合理設置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綜合評分法的定義是:「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作為政府采購操作人員,不光要熟知法條,還要懂得如何設計、製作及應用綜合評分法。在此,筆者以多年的工作經驗和感悟,談一談對綜合評分法打分表的設計和製作的理解及認識。

1、權重設計

價格:30%≤貨物≤60% 10%≤服務≤30%

根據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二條以及《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相關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應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該權重是設計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這個問題沒有搞清楚,將使後面分項設計工作前功盡棄。

2、價格設計

低價優先法 政策性加分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㈥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得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及標准。
第十條 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組織商業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徵求相關客戶、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做出制定或調整相關服務價格的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當由總行統一制定服務價格,並由總行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進行公示。
外國銀行分行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
(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
(三)進行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進行綜合決策。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總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本機構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價格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價格管理總體情況;
(二)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和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
(三)免費服務項目設置情況、調整情況、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在服務價格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四)服務項目的收入結構和評估情況;
(五)服務價格的信息披露情況,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與服務價格相關的投訴數量、分類和處理情況;
(七)對客戶反饋意見的解釋說明情況和意見採納情況;
(八)附表:本行服務的分類、具體項目、價格水平等情況;
(九)與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當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客戶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要求終止或變更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要求、相關服務合同或其他已簽署的法律文件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時終止或變更相關銀行服務和對應的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
第四章 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設有網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及時、准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文件文號、生效日期、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公示的各類服務價格項目應當統一編號。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客戶相關權益:
(一)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披露服務價格信息;
(二)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
(三)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客戶相關服務價格,並保證客戶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
(四)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戶,並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應當不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應當列入同城范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醒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信息並在相關信息變更後及時通知銀行,以便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告知客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於服務價格信息的公示涉及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接受其他單位委託開展代理業務收費時,應當將委託方名稱、服務項目、收費金額、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戶,並在提供給客戶的確認單據中明確標註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當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方可提供相關服務;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於需要簽署服務章程、協議等合同文件的銀行服務項目,商業銀行應當在相應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建立清晰的服務價格制定、調整和信息披露流程,嚴格執行內部授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制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價格行為違規的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適時對服務價格管理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相關問題,並組織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宣傳、解釋、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確保對客戶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在營業場所和網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以便及時受理客戶對服務價格的相關投訴。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處理和及時答復客戶投訴。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訴自查機制,對投訴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委託代理合同有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以外,商業銀行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銀行渠道直接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四)擅自對明令禁止收費的服務項目繼續收費的;
(五)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擅自製定或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規定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內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存在侵害其合法權益問題的,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相關法律措施或投訴。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在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方面充分發揮自律協調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㈦ 關於物業費漲價的程序

小區物管費漲價需要業主的同意,在經過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之後,才可以漲價。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7)服務價格進行合規公示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㈧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相關的通知

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葯品價格,省級及市(地)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當在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正式執行前通過指定的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公示。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與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也應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價格公示。 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實施價格公示工作的指導,使價格公示工作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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