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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

發布時間:2021-12-27 18:12:06

① 《證券法》如何區分禁止的各種交易行為

依據證券法規定的各種禁止交易行為來甄別和區分。
縱橫法律網-河南國豐律師事務所-郭天喜律師

② 證券交易的禁止交易行為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規定了證券交易中禁止交易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第八十一條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八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③ 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哪些

我國證券法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1、內幕交易 2、操作市場 3、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 5、信用交易 6、在交易過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為

④ 根據我國證劵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哪些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六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劵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劵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九條 證劵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劵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八)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劵經營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⑤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有哪些

我國證券法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1、內幕交易
2、操作市場
3、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
5、信用交易
6、在交易過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為

⑥ 證劵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哪些行為

證券發行有發行的條件,不符合的禁止,以下是交易禁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以上只是部分,內容太多,具體請參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⑦ 法律禁止的交易行為經濟法概論

1.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泄露該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的行為

3.虛假信息傳播行為: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4.欺詐客戶的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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