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實物資產的實物資產交易流程
一、提交轉讓申請
轉讓方應向中證資產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資產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轉讓方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五)實物資產轉讓有權批准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六)轉讓方企業公司章程;
(七)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准表或備案表;
(八)轉讓標的為房地產的,需提交標的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九)擬向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轉讓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十)若委託經紀會員的,需提交《資產交易委託合同》。
(十一)轉讓標的為機動車的,需提交機動車行使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保險單、養路費證、車輛使用稅證、單位法人代碼證(一車一份),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現場填寫車輛交接單,車輛無違章記錄,車輛在年檢期內。
二、信息披露
資產交易項目掛牌公示不少於20個工作日。通過中證資產交易所網站、電子顯示屏及指定的各類媒體對外披露資產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內容以《資產轉讓申請書》內容為主。
三、提交受讓申請
『貳』 請問全國有多少家金融資產交易所請提供完整列表。
全國共有九家金融資產交易所,包括:北京、深圳前海、河北、大連、天津、重慶、武漢、四川、海峽金融資產交易所。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很多。
『叄』 什麼是資產交易什麼是股權交易百科寫得太復雜!能簡單說明嗎最好舉個例子!感謝!
簡單舉個例子,資產交易如羊毛買賣,而股權交易如羊買賣。
『肆』 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其內容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伍』 資產交易與股權交易的稅負差異是什麼啊
資產交易與股權交易的稅負差異是股權交易不征增值稅資產交易需要征增值稅。
『陸』 資產交易
因為45W占公允價值比例的20%不超過25%,算非貨幣性資產交易。
由題得雙方為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乙公司按照交換出去的資產公允價值入賬
總公允價值=225W。
借:庫存商品--A產品 150W
固定資產--B設備 75W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8.25W
貸:銀行存款 45W
庫存商品--C產品 180W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W
其他應交款-稅金 7.65W
『柒』 金融資產交易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區別
全國有八家金融資產交易所(例如天津、重慶、河北、南京、四川金融資產交易所等)。一般交易的資產是債權、權益等金融相關的資產(比如貸款債權、信託債權、P2P債權等等)。交易的方式是通過在自己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通常是在其官網上公告產品的相關信息,總金額、收益、價格等等。買賣都必須在這個交易所內進行(場內交易,沒有像股票一樣上市交易),並且要先注冊成為金交所的會員,才能參與。這個流動性不強。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是股票、公司債、國債逆回購等,交易者是在證券公司開戶,可以非常方便地買賣,流動性非常強。
『捌』 固定資產交易
可以採用吸收合並方式,將乙、丙、丁公司吸收進入甲公司,這樣就不涉及稅收問題。如果進行交易,則按照銷售方式進行納稅。
『玖』 什麼是金融資產交易所 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些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來背景,綜合自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一、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惡性競爭,缺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共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鬆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一起,沒有統一的平台和統一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