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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交易的監管

發布時間:2022-01-04 05:54:35

『壹』 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工作 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 如有疑問可追問望採納 謝謝

『貳』 如何加強對關聯貿易的規制

淺議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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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麗 曾 群 胡美蘭

關聯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既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於公司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等積極作用;也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進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在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廣泛存在於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其負面影響已不容忽視。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對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現實意義

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經濟行為范疇。因為「任何特定的關聯交易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利的或次佳的;只有當交易實際上對關聯人或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才能說關聯交易是不公平的或被濫用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有其積極的作用。如通過關聯雙方明確供產銷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等多種方式使各自能夠發揮生產經營上的優勢,進而達到取長補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時,由於關聯雙方自然天成的關聯關系,交易雙方對對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雙方節約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以提高各企業的運營效率。特別是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它被運用於我國國有企業產權重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這種優勢往往被一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所利用,從而使「關聯交易」一詞的涵義特定化,幾乎成為證券市場一種不規范行為的代名詞。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近幾年被提上了證券市場規范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問題

(一)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成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普遍現象

由於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關於再融資中ROE及ST處理和退市中關於盈利及凈資產要求的剛性規定,給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形成相當大的壓力,同時也成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巨大動力。關於盈利及為達到扭虧、保牌及再融資等目的,上市公司關聯方(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利用不公允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

根據上市公司歷年披露的年報統計顯示:1997年深滬兩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交易,占上市公司總數的84.6%;1998年的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80%;1999年抽樣結果表明,該比例約為90%;截至2001年4月20日,滬深兩市公布年報的1018A股上市公司中,發生各類關聯交易行為的有949家,占樣本總數的93.2%;2002年對深市510家上市公司統計表明,有412家發生關聯交易,占深市上市公司總數的80.78%;2003年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有784家存在關聯交易,占總數的60.92%,並且在2003年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且占總關聯交易金額比重大於50%以上的達42家。當然,這些關聯交易並非全是「問題交易」,但如此大面積和巨額的關聯交易,其潛在動機卻是不爭的事實。

常見的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手段有:(1)虛構經濟業務,人為抬高上市公司的業績。例如一些上市公司由於其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低,便通過將其商品高價出售給關聯企業從而賺取高額利潤;(2)採用非市場價格進行資產或股權轉讓。如某一上市公司1997、1998連續兩年虧損,如果1999年繼續虧損就意味著公司須暫停上市甚至退市,於是公司利用與其控股股東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在1999年12月18日將其持有的子公司29%的股權轉讓給控股股東,獲得轉讓收益1713萬元,收益率高達197%,從而實現了1999年的盈利,使上市公司得以逃避退市的命運。如此高的收益率,其公允性和真實性可想而知;(3)通過委託經營,提升公司業績。如某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向關聯企業承包經營一個農場,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獲得7200萬元的利潤;(4)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或分攤共同費用的方式粉飾會計報表。如某集團公司在1年內為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擔4500萬元的廣告費,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廣告也有助於提升整個集團的企業形象。

不過以上情況在2001中國證監會對配股政策修改後和財政部《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發布後有所收斂。證監會對配股政策關於ROE規定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孰低原則;財政部《暫行規定》的中心內容則是對於超過正常利潤一定比例的部分不得進入當期損益,而應進入資本公積,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空間壓縮到最低限度。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縱觀歷年上市公司公布的定期報告,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報告附註中都能對關聯交易有較為詳盡的披露,基本符合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規定要求和滿足報表使用人對關聯交易信息的需求,但如果了解公司真實情況的人,相比公司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就會發現公司在對關聯交易披露時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

第一是對關聯方關系理解的偏差。部分上市公司對關聯方概念模糊,主要表現為:(1)認為只有對上市公司控股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才是關聯方,對存在控制關系的子公司不予披露;(2)只認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為關聯方,未對其控股和有重大影響的股東進行揭示;(3)會計准則規定,在與關聯方之間存在控制關系時,關聯方如為企業,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關聯交易,都需披露相關信息。但不少上市公司因與關聯方之間無交易,就對關聯方不予披露。這些都造成了報表使用人與公司內部人員的信息不對稱。

第二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要素不全。會計准則規定,關聯交易既包括經營性業務,又包括資產重組業務,有的上市公司僅將經營性業務作為關聯交易披露,而將資產重組業務放入其他重大事項中說明;有的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卻將其列為或有負債項目。這雖然確實是一項或有負債,但由於是對關聯方提供擔保,其承擔的風險也許與為非關聯方提供擔保不一樣,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也不一樣;另外,在商品購銷業務中商品價格的披露,籠統披露為協議價、市場價等,而對具體價格則語焉不詳,給利潤操縱留下了可操作空間。這些缺失的信息,往往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時的重要參考要素。

第三是關聯交易披露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已經意識到該關聯交易已觸犯相關規定,如實披露必將引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關注,於是採用模糊戰術,想矇混過關,如對關聯方關系含糊其辭,對關聯交易的絕對金額避而不談,對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影響輕描淡寫,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聲東擊西,讓財務報告使用者不知所雲,根本無法判斷該關聯交易到底有多大,對公司到底會產生什麼影響。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關聯交易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國證券市場,如何規范關聯交易成為世界各國證券監管機構共同面臨的一個世界性課題。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漫長的證券發展史上,積累了一些經驗,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規范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我國的關聯交易法律法規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關聯交易的事前規制。包括:(1)股東大會審批制度,即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否則該項決議無效;股東大會批準的功能在於:一是藉此將關聯交易的信息公開,確保公司其他股東知悉有關情況,以便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將批准制度與股東表決排除制度相結合,使其他股東享有否決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權力。(2)表決權排除制度,即「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有股份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制度」。(3)股東質詢權制度,確認股東的質詢權,有助於股東在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之前充分、有效地獲得關聯交易事項的信息,免予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克拉克說:「除非股東有關於其公司的充足資料,否則他們很難明智地行使他們進行表決或要求他們進行表決、出售自己的股票,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4)獨立董事批准制度,即關聯交易應得到獨立董事的審核批准。(5)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即當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時,應當聘請外部獨立財務顧問出具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評價。

2.關聯交易的事後救濟。包括:(1)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即當股東大會通過了重大不公允關聯交易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時,法院依股東申請可以依法宣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以達到保護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項權利作為單獨股東在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小股東利益時,是一種很好的救濟方式,也是股東權對經營權制約的最後防線。(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等受到侵害時,股東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訴訟代位權,從表面上看是一種程序法制度,實質上是以程序法的形式達到實體法的目標。但這一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性,應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

另外,為防範控股股東濫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促成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和「深石原則」,筆者也持相同觀點。

(二)關聯交易的證券法規制

《證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但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一個空白。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證券法》在關聯交易問題上予以明確:

第一是強化重大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關聯交易違規者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第二是在《證券法》中明確關聯交易監管的部門責任劃分,部門責任的劃分是落實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度和機構保障。

對於上述各項制度及原則,其實有些已體現在我國證券監管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如股東大會批准制度、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獨立董事批准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股東質詢權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都分別反映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獨立董事指導意見》、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部門規章裡面,但有些規定並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更重要的是它們所處的法律層次過低,使這些制度的效率大打折扣,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將它們強化。另外應建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使關聯交易的法律規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披露重於存在」是關聯交易規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分析我國目前頒布的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體系,也能看出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法規的重點在於對關聯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應該說在信息披露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實質,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有所涉及,已經基本形成規范關聯交易信息的制度框架。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經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但從實際效果看,上市公司仍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製造與發布虛假信息。為此,筆者認為應著重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連續性。

我國《證券法》第59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是「真實、准確和完整」的,假設上市公司能按此標准提供信息,則該信息是有效的,投資者據此信息做出的判斷才是有意義的。但這只涉及到信息質量標準的一個方面,是有效信息的靜態特徵。有效信息還應該有其動態方面的特徵,這就是及時性和連續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是連續不斷的,信息披露應該讓投資者及時並連續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投資者投資於某家上市公司,其投資所依據的除了公司的歷史和現狀外,更關鍵的是被投資方的未來。這顯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連續性和及時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真實、准確、完整、及時這些特徵共同決定了信息的有效性,只有滿足了靜態和動態兩方面標準的信息,才是有效的。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與上述標准相去甚遠。滬深交易所每年都會對一批上市公司出具內部通報批評函和公開譴責函,問題的絕大部分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時。這些重大信息中各類關聯交易佔了相當大的比重。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通過定期報告(年報、中報、季報)和臨時公告的方式進行,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是間斷的和遲滯的,由於披露行為的間斷性和遲滯性,不論這些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如何,對於理性投資者來說已經喪失了有效性,顯然不能滿足投資者對公司狀況的連續性考察與及時性的要求。臨時公告制度顯然是為了彌補定期報告的遲滯性所帶來的缺陷,但由於相關規定的約束力問題,該制度更成為了內幕交易和莊家操縱市場的籌碼。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利用制度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連續性的問題,比如縮短會計信息生成、審計、生效和對外向公眾公布等各個階段之間的時間間隔,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對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也許會有所改進。另外,要加大對違規信息披露者的懲戒力度,提高違規者的違規成本,使信息披露主體逐漸變被動披露為主動披露,變歷史信息披露為趨勢信息披露。

『叄』 如何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

(一)對開標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參與開標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身份是否合規,參與投標的投標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規。

2、開標程序是否合法、規范,是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開標時間與接收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是否在同一時間,開標地點是否按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4、是否按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招標文件的接收,是否當場檢查投標單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5、是否公開唱標,所有應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部公開。

6、是否允許投標人當場提出異議,對提出的異議是否當場給予合法解釋,仍有爭議的是否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

7、是否對所有標書採取保密措施,監督標書向評標室移送工作。

(二)對專家抽取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評標委員會組建和人員構成是否合規,抽取片區是否符合省、市有關規定,是否按招標人提供的專家抽取方案抽取。

2、改變抽取方案是否經監督人員同意。

3、專家抽取工作的操作人員和監督人員是否關閉通訊工具遵守保密規定,在專家進入評標室前參加專家抽取的所有人員是否受到全程監控。

4、所抽取的評委名單是否保密。
(三) 對評標過程主要應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1、對參加評標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廉潔、保密、遵章守紀的教育。

2、進入評審區的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遵守評審紀律,隨身攜帶的手機、錄音機、計算機軟盤、電子記事本等通訊工具和電子產品應自行存放到儲物櫃。

3、對評審區實行監控,嚴禁人員進出;嚴禁私自使用通訊工具,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電話的,必須有現場監督人員在場,並做好電話記錄。

4、評標程序是否合法,評標辦法與招標文件是否一致,評委是否客觀公正地評標。

5、評標報告中評委會成員、現場監督人員簽字是否齊全。

6、評標工作結束後,監督交易服務中心對評審區進行清理;對現場廢棄物品、紙張、電腦軟盤和硬碟資料等進行保密處理。

『肆』 如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

[摘要]建設工程招投標作為一種市場交易方式已經被人們廣泛接受,在提高建築市場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觀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仍存在多種不規范的現象,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介紹了招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對象與職責,通過對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新形勢下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的對策。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 監督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
一、招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對象及職責
招投標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委託專業招投標監督的機構依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使參與到我國建設市場中的主體遵守招投標「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平交易競爭,從而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是指經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設立的隸屬於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辦事機構。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主要有兩方面職責:一是對招投標程序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審定標底,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等;

『伍』 如何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 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 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 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 。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 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 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 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 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 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 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 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 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 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 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 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 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 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 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 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 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 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 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 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 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 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 評價體系, 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 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 。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 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 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 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 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 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 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 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 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 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 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 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 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 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 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 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 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 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 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 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 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 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 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 ,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 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 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 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 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 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 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 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 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 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 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 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 公平、透明的原則下, 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 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 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 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 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 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 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 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 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 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 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 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 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 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 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 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 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 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 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 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 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 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 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 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 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 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 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 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 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 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 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 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 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 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 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 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 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 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 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 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 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 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 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 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 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陸』 銀監如何加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管理

為強化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和計量能力,適應國際監管標准變化和衍生工具業務發展趨勢,銀監會16日發布《關於印發的通知》(下稱《通知》)。業內人士稱,新的衍生工具資產計量規則將有助於商業銀行更充分地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

銀監會發布新計量規則,一是考慮到近年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以及商業銀行國際業務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增加。二是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標准,從而大幅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

『柒』 為什麼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

證監會的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是對我國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證券行業監管機構,屬於國家行政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證監會是執法監督機關,交易所是一線的組合撮合交易的機構。

『捌』 對於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您好,上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深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情節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

『玖』 新《證券法》對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了哪些安排

財上交所投教專員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的程序化交易,既有改善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價格發現效率的積極作用,也存在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風險。

新《證券法》專門針對程序化交易作出了規范:一是在交易行為方面,明確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二是在信息報告方面,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三是在行為影響方面,明確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下一步,上交所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程序化交易活動的日常監管。

『拾』 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仍需加強嗎

更嚴格的退市新規即將出台。3月2日,證監會宣布就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表示,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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