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公司做同樣的業務算不算犯法
引入一個概念,「敬業禁止」
即你有忠於公司,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的義務。
學習我國《公司法》,可以看到: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你說你沒有收入,我不知道為什麼。總之在看得到的經濟利益上面,你應該是沒有對公司造成具體的損害。所以我們且視為不違法。
但我們看下面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上面兩條中有對軟條款進行的闡述,比如你有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你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我建議你可以選擇在業余時間,比如下班或休假時間,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去接這樣的業務,這樣一般來說是和公司無關的。
以上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B. 董事是否可以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在教材中,多處涉及董事、經理或者是被聘用的人員等同公司、企業進行交易的規定,下面簡單歸納總結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C. 董事與他人開展與公司同類業務違規了嗎
董事與他人開展與公司同類業務是違反了規定的。除非經過了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的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屆董事的任期是三年。是可以連選連任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D.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可以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是( )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可以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自己跟自己的公司進行交易?
E. 公司一般股東可以與本公司做交易嗎
可以
公司法上面明確規定,個人和公司之間可以做交易,無論其個人是否是該公司的股東或員工!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F. 公司高管將本公司業務外包給自己名下的公司是否犯法
不違法 具體解釋如下。
企業把勞務外包給個人來做是可以的。提前是,主要企業相信這個個人就沒有問題,如果你個人有資源的話也可以去承包企業的勞務來做,與企業外包給外面的公司流程一樣,只不過承包企業業務的對象換成個人而不是公司而已。企業最好還是不要把勞務外包給個人來做,因為外包給個人來做沒有保障。而且個人沒有經營資質會出現很多問題,如果外包給企業,那麼至少有工商行政管理審核,並且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等等,都能給有一定的保障。
拓展資料: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本公司高管的行為是否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就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僱,競業限制協議依然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G. 違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又見司考題...
這個是說公司法上的禁止自我交易,專門限制董、高的條款,為的是維護交易公平和安全
舉個例子吧,小許是個大老闆,手上拿著甲公司40%的股份,是甲公司董事會成員,如果小許要和公司訂立合同,比如購買2個億的商品,這樣的合同就得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H. 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
主要還是民事責任為主,通常是恢復原狀,即取消合同或另其賠償損失,也可能通過股東會罷免該董事或辭退該高管
I. 為什麼公司董監高未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不允許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法令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更多的是公司章程的規定。之所以很多公司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董事監視高管擁有著對公司的一些實際權利,比如經營監督決策能放的權力。擁有這些權利的時候,很容易損害公司的利益利用其職權。為了避免這種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所以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