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期限 和 責任期限 分別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保險期限和責任期限的概念和區別如下:
1、保險期限:從保險合同簽訂日開始到保險合同約定日為止;
2、責任期限: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件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之日起一定的時期內接責任期限內(一般為90天,180天或1年)走出死亡或殘疾的後果,保險公司就要承擔保險責任,即使死亡或確定殘疾時保險期限已經結束,只要為超過責任期限,保險公司就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期限指的是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險有效時間;如果是在保險期限中發生了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就要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保障金的理賠。這個規定的范圍就是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的責任期限;
4、保險期限是由投保人決定的;責任期限一般都是在報案後的180天內,保險公司的理賠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如下: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第十二條 內容如下:
(一)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二)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四)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五)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六)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貳』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期限是什麼意思,時間是多久
中國平安的意外傷害大多情況下是24小時後生效,長期意外傷害險責任期至70周歲,短期意外險是交一年管一年
『叄』 在保險中。什麼是責任期限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責任期限即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之內;通常是90天、180天或1年。在責任期限內,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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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合同2091年到期是什麼意思
指保險合同有效期至2091年。
『伍』 保單到期是什麼意思
您好!保單狀態停效,意思就是通知您,續期保費已經超過規定的繳費期限,超過繳費期保單就停效了,停效期間萬一發生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是不與理賠的。請抓緊時間,盡快將保單復效,讓保險責任繼續。否則,有保單和沒有保單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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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健康保險責任期限什麼意思
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賽生效力的起迄時間。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須承擔賠付責任。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期間的計算方式有別。
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柒』 車的保險到期是什麼意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損險是什麼意思?雖然很多車主平時開車時小心翼翼,但是事故是難免發生的。當發生了事故後,汽車就會受損,如果你沒有為汽車投保車損險的話,那麼汽車的維修費用就要靠自己獨自承擔。但如果你購買了車損險,那麼保險公司會承擔大部分的維修費用。說到這里,大家應該基本上都知道車損險是什麼意思了吧。歸納下來,車損險就是指保險人或其駕駛員在行駛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范圍內給予賠償。賠償范圍還包括除地震外大部分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部分車主:保額增加8.5%。在車損險保額中包含了購置稅,許多車主都認為這是完全沒道理。因為在加入購置稅後,保費就增加了許多。但目前保險公司在收取車損險保額時確實多以裸車價格+購置稅計算的。
保險人士:屬行業慣例。目前的車損險的保額多是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確定的,這一規定,在各家保險公司的車損險條款中有明確表述。車損險是什麼意思在保險公司的人看來車損險就是包含了購置稅的。而他們之所以採取這種規定,據稱是因為保險公司不太清楚消費者買車時車價到底便宜了多少,開出的裸車的價格發票不一定能真實反映該車的市場價格。
『捌』 保險到期終止什麼意思
是保險合同到期,保險公司停止承但保險責任,客戶享受保障權力時間終止的意思。如果是返還本金型的保險的話呢,這個時候就是拿錢的時候了,帶分紅的話,所有的分紅都可以拿出來了。
也就是你不再享有保障權益了。
『玖』 淘寶運費險交易完成,保險責任完成是什麼意思
完成,保險dyio
『拾』 保險單交費期滿日什麼意思
保險單交費期滿日:指合同約定的繳費期數全部繳滿日期,合同效力不會再因為繳費的原因而終止。
保險單滿期日:繳納的保險有一定的期限,必須滿足這個期限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社保單滿期日指的就是到期限的那一天。
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1)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
(2)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予承擔的責任等。
(3) 附註條件,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注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10)交易完成保險責任到期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2、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
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