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中國的股市一直沒有徵收資本利得稅操作上都有哪些難點
資本利得一直在征。資本利差沒征,因為股票有賠有賺,而且虧的人多,如果徵收,國家是否要考慮給股民補貼呢?
B. 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籌劃(如何應對稅務查帳)
1:各國現在均已經對轉讓定價作出一些應對規定,中國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有對關聯企業中交易價格過高或者過低著有核定徵收的權利-即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2:轉讓定價也有可能弄巧成拙,不但沒有減少稅收指出,反而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比按正常價格繳納更多的稅款,嚴重的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導致被罰款,名利雙損。
所以稅收籌劃時也應該注意在平常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在稅務機關面前保持良好的納稅者形象,以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重點查核對象。
3:如果稅務機關已經准備對企業查帳,應該老實地對待稅務機關的檢查結果,不能態度惡劣,最後評判的結果取決於與稅務機關的「周旋」,結果可能是帳務符合實際-輕松過關;
4:也可能是被核定價格-籌劃失敗,多納稅;壞的結果可能導致被判成偷稅-不但要補稅以及滯納金,還會交罰款、而且信用度變差,以後與稅務機關打交道更麻煩:。還有一點:稅務機關罰款的數額是一個幅度數,被罰數可多可少,也取決於態度和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2)資本交易稅收檢查難點應對擴展閱讀: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定價的動機
1、利用轉移定價,逃避我國稅收管轄,最大限度的獲取利潤。跨國公司在國際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為了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滿足其專業分工和協作的要求,通常從世界市場的大范圍出發,規劃其生產和銷售,使之更有效地組織經濟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轉移定價這種手段。
2、利用轉移定價,實現跨國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領導層機構大都設在境外,為了實現跨國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不惜犧牲中方合資者的利益。
3、利用轉移定價,規避各類風險。跨國投資時時刻刻都面臨著各類政治或經濟風險,如戰爭、政局動盪、政府徵用、沒收、外匯管制、通貨膨脹、銀根緊縮等。
C.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D. 股權投資,哪種持股方式最節稅
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適時推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一帶一路等國家層面發展規劃,推動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高速增長,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史上的奇跡。在落實國家各項發展戰略中,通常會推出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引導資金等市場要素的配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潛在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營架構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股權投資中如何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進行持股模式的選擇和籌劃。當前,出台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區域利用稅收杠桿吸引投資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國家層面按照發展戰略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區也會利用現有分稅制財政、民族自治區發展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的空間出台地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尤其隨著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進,目前包括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已經從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大大簡化。尤其在股權投資方面,通過事前對持股模式的籌劃,可以實現在資本運營、投資退出等階段的稅務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響稅負的?在投資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業計劃的資本運營以及投資平台,一方面實現投資收益的迴流;另一方面可以將投資收益繼續對外投資,並藉助投資平台實現並購等商業目的。雖然個人直接持股是投資者最初始的一種股權架構,可以避免間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復征稅”,但是因無法滿足資本運作、法律風險控制等要求,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要。相比較於自然人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台,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於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間接持股的類型中,中間持股平台的選擇又有兩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夥制,由於合夥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後稅”,合夥性持股平台本質上與自然人直接持股並無實質差異,並且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可以實現納稅地址的改變。股權投資間接持股模型由於合夥制等的天然缺陷,無法承擔公司資本運作、不斷發展擴大的功能,在企業運營中,尤其在IPO的過程中,通過企業間接持股成為絕大多數投資者的理性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退出面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負。比如,公司轉讓限售股,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則自然人股東的稅負率達到40%以上。對於部分個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業而言,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67號),個人轉讓股權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於擬上市大中型企業(IPO)或計劃登陸“新三板”的中小企業,可以在股東與上市(掛牌)主體公司之間搭建一個持股、投資平台,以實現投資退出稅負的降低。當然,如果投資者有國際投資的考慮以及實施境外收購的計劃,也需要積極引入國際持股平台,統籌境內外的股權及運營結構的搭建和優化(如下圖)。低稅負地區持股平台的搭建對於投資者而言,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投資平台,不僅可以享受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低稅負,合法合理節稅,還可以以此作為境內外投資平台,不斷實現投資領域、規模的擴張,尤其在投資退出階段可以有效降低稅負成本。此外,企業還可以將經營價值鏈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稅負地區設立上游產業鏈服務公司(如商務服務、金融服務等),從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間的利益,從而實現整體稅負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權投資持股平台的步驟第一步,根據商業目的確定持股模式投資者在搭建未來稅務架構過程中,除了要考慮到公司法等的強制性規定外,還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業目的和發展計劃,以設計符合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的運營架構,以實現投資及投資退出階段的稅務成本最優化。圖表5:商業目的與持股模式關系投資不是目的,實現盈利才是投資者的目的,也是投資價值的體現。因此,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就應該充分考慮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在投資退出時,勢必面臨控股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間接持股的“夾層”越多,稅負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資時,則只需按照轉讓收益的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第二步,選擇持股平台公司注冊地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區域性稅收等優惠政策把握不準,誤用已失效或因違背上位法而自始無效的地方稅收等優惠政策,將無法獲得預期的經濟利益。雖然2015年國務院通過《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暫停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工作,投資者還是應該根據國務院2014年年底頒布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對擬使用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充分的合法性審查,並與省級立法及相關稅務行政部門溝通確認。根據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重點清理的政策包括三類:(1)與國家財稅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對於地方政府出台的與我國統一的財稅制度相沖突的相關稅收等優惠政策,因法律位階的沖突,自然無效;(2)超出稅收等優惠政策實施時限的政策,對於延期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再次授權之前,屬於一種越權行為;(3)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針對某地區出台稅收等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整體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過遷址或重組的方式重塑架構對於投資者而言,最優稅務架構的搭建,頂層設計最好,但是卻不現實,通常需要通過調整現有公司的架構的方式來實現,可以採取的方式兩種。一是遷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的規定,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後,公司應按照規定提交“清稅證明”。二是並購重組。通過合並、分立、股權收購等方式實現架構的調整。2014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股權)收購中被收購資產(股權)的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2015年6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出台,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需匯算清繳期備案即可,條件大大放寬。國際上,典型的做法是通過“倒置並購”實現注冊地的改變,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一模式問世於1982年,過去30多年總共發生近70宗,其中47宗發生在過去10年,21宗發生於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個案例發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國快餐業巨頭漢堡王(BKW)斥資110億美元收購加拿大咖啡和零食連鎖企業蒂姆·霍頓(THI),並將企業總部從美國遷至加拿大,成為後者的附屬公司,集團營運基地仍在美國,從而實現享受加拿大的低稅率。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重點,其中又以股權轉讓最為引人關注。在此背景下,傳統的利用會計方式、發票方式等方式進行的不合規的稅務籌劃,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華稅律師建議,投資者應該在投資之初就籌劃規劃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對於部分投資者擔心的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問題,可以通過篩選合法有效、確定性強的政策予以應對。
E. 資本交易涉稅事項辦結通知單是什麼
稅收資本化是後轉嫁的一種特殊的形式,是指納稅人在購買不動產或有價證券時,將以後應納的稅款在買價中預先扣除,以後雖然名義上是買方在按期繳納稅款,但實際上是由賣方負擔。
稅收資本化,即稅收可折入資本,沖抵資本價格的一部分。當然,稅收資本化是有條件的。
首先,交易的財產必須具有資本價值,可長時間使用,並有年利和租金,如房屋、土地等。這類財產稅款長年徵收,如為其他商品一次征稅後即轉入商品價格,無需折入資本。
其次,沖抵資本的價值可能獲取的利益應與轉移的稅負相同或相近。
稅收資本化為商品經濟發展一個必然產物。在商品經濟社會任何延遲納稅或預選征稅作法,都為稅收資本化的表現形式。
F. 資產重組稅務風險有哪些
(一)歷史遺留稅務問題
在股權收購的情形下,被收購公司的所有歷史遺留稅務問題都將被新股東承繼,實務中,可能存在的歷史遺留稅務問題通常包括:假發票、納稅申報不合規、偷稅、欠繳稅款等。如果收購方與原股東在收購合同中未涉及歷史遺留稅務問題處理的事項,由稅務稽查帶來的經濟損失只能由新股東承擔。
(二)稅務架構不合理引起的風險
尤其對於跨境並購而言,公司架構稅務籌劃非常重要,由於不同國家(地區)之間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並購架構會引發迥異的稅負差異。
(三)交易方式缺稅務規劃引起的風險
並購重組交易方式,可歸納為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兩種,其中,股權交易被收購公司的稅務風險將會被新股東承繼,資產交易則不會。同時,選擇資產交易將面臨動產及不動產產權變動而帶來的增值稅、營業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稅負。相比較而言,股權交易一般不需要繳納流轉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四)未按規定申報納稅引起的風險
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國家稅務總局稽查的重點,包括對收入項目和扣除項目的檢查。與此同時,針對間接股權轉讓發起的反避稅調查也越來越頻繁,涉案金額巨大案件頻出。(華律網整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4]318號),通知中提出了「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實行專家團隊集中式管理」「加強信息化建設」等做法,文化企業在並購重組中,股權轉讓稅務合規性風險會繼續提高。
(五)特殊稅務處理不合規引起的風險
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實現遞延納稅的效果,節約現金流。按規定,企業並購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滿足「沒有避稅的目的」「收購資產或股權要大於75%」「股權支付額不低於整個交易的85%」等5個方面的條件,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實務中,有的企業符合上述五大條件,但沒有備案,後續也未做納稅申報,這種情況被稅務局發現會認定為偷稅。
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提出:「降低收購股權(資產)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比例限制,擴大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適用范圍」,對於計劃並購重組的文化企業,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並購重組文化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六)間接股權轉讓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近幾年,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針對間接股權轉讓的納稅調整案件越來越多,最為常見的情形為境外公司通過轉讓香港控股「空殼」公司的股權轉讓內地子公司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在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一家非居民中間控股公司的股權而間接轉讓其中國居民公司股權的情形下,如果該中間控股公司的存在僅僅為規避納稅義務而缺乏商業實質,中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一般反避稅原則來否定該中間控股公司的存在。
G. 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稅務容易出現的風險有哪些
一、歷史遺留稅務問題
據中海油服公告稱,2012年底,CDE收到挪威稅務主管機關的文件,涉及CDE某些子公司的補交稅額及罰金,累計可能達7.88億挪威克朗(約合8.72億元)。最終在2013年11月8日,挪威稅務機關下達了最終征稅裁定通知,共需補繳所得稅約1.75億挪威克朗(約1.79億元)。中海油服在此次海外資產收購項目中損失巨大。對於擬推行重組的企業而言,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稅務調查規避歷史遺留稅務問題的潛在風險,其積極作用表現在:有利於收購方全面了解被收購方的真實運營情況;有利於企業發現稅務優化點,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對發現的涉稅問題進行評估判斷,優化重組安排;就相關涉稅問題訂立擔保條款,減少收購方的風險。
二、並購重組交易方式缺少稅務規劃引起的風險
股權收購和資產交易是並購重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這兩種交易架構涉及的稅務處理有所不同,企業在選擇使用何種交易模式時,應對涉及的不同稅收優惠政策、潛在的稅務風險、處理方式等進行比較,從而設計最優的重組方案。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合規引起的風險
特殊性稅務處理不會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但是相對於一般的稅務處理而言,優勢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按照國家規定去做申報,可以規避很多後續的風險。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資產或股權符合規定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合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但是沒有備案,後續也未進行申報,這種情況極易被認定為偷稅;二是企業認為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並進行了備案,稅務機關在後續審查中發現備案材料和實際交易不太相符的,企業也將承擔偷稅的責任。
四、間接股權轉讓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利用間接股權轉讓模式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案,近年來風險逐漸增加。稅務機關會重點審查諸如在香港等地設置的中間控股公司的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果被認定為空殼公司,轉讓方將面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五、並購重組未按規定申報納稅引起的風險
近幾年,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主要涉及收入項目和扣除項目的檢查。與此同時,針對間接股權轉讓發起的反避稅調查也越來越頻繁,涉案金額巨大、案件頻出。企業重組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被稅務機關稽查帶來的風險需要企業予以重視。
H. 求會計論文:會計准則與稅收處理的矛盾
會計准則和當前稅收處理的矛盾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稅務部門已經成為各國企事業單位報表的主要使用者。因此,會計報表在不妨礙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滿足稅務部門的管理需要,應該成為會計報表的目標之一。然而,我國當前的一些稅務處理及會計報表反映稅務信息的方法,與會計基本假設和准則存在一些矛盾,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問題。研究這些問題與矛盾的根源,並制定相應的對策,應成為會計及稅務理論研究工作者的任務之一。
一、增值稅與會計權責發生制的矛盾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增值稅。但這一稅制付諸實施後,作為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會計,在對增值稅進行賬務處理時,卻與我國現有會計准則相悖。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賬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並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後,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於當期購入的原材料並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份。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人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並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由於其他經濟活動,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的,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這就使得會計信息資料卻少可比性,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們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繫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達稅。特別是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後,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從事偷逃增值稅的不法行為。如對那些實行先征後退的外商出口企業,按照現行的稅法,在他們的產品出口時先征17%的增值稅;待產口出口後,再退9%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為8%。為了逃稅,他們通過關聯企業,將出口產品的售價,壓低至材料成本價,以遠低於實際成本價的售價,將產品銷售到境外。由於出口產品「不增值」,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於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於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並不按照企業增值部份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稅情況,這不能不說是增值稅會計的缺陷。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出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國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因些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
二、營業稅與會計復式簿記的矛盾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定了具有高額利潤的房地產業,在交易時應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這一做法符合「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確定資本權益交易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處在發育階段,還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暫不對證券股票的買賣徵收流轉稅。由於股票證券是資本權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資本權益的交易,也就不計征任何稅了。這一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環境的現狀,但由於忽視了復式會計的特徵,使得上述做法,帶來了會計理論的矛盾。
根據會計復式簿記理論,任何經濟活動的發生,都會有三種現象,要麼是資產實物和債權形式的轉化,要麼是權益和負債形式的相互轉化,要麼是資產實物和權益同時發生變化。但是,我們在制定稅法時,卻不考慮復式會計的原理。如房地業務的交易,應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房契稅,而資本權益的交易,卻不徵收分文的稅。這就忽視了企業的資產交易與資本權益的交易,在會計表現方式上,有時實際上是一致的原理。例如,一家中方房地產公司,以一幢樓房與一家外資企業合資。外商投入機器設備及流動資金,並同中方投入的房產通過注冊,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房產通過合資後,由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資企業經營效益不佳為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如果合資一方提出退股,合資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於是,外方順理成章地以房產的市價,購買了中方的權益。由於是股權交易,按照我國現行稅法,不需要交納任何稅金。這樣,房屋的產權就合法地變成了外方獨資企業所有。盡管上述交易的結果都是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在形式上是將資產交易變成了資本交易,即不違反稅法,又逃避了應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可見,外方投資者正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漏洞,通過會計手段,先將資產變成資本,然後再進行交易,從而逃避了納稅義務。這一漏洞的產行,正是由於我們忽視了復式會計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稅法時,認真研究會計原理與會計准則,是保證稅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稅與會計期間假設的矛盾
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的一項重要的稅種。所得稅的計征是根據某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期間內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開支後,按其凈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計征。因此,我們在計征所得稅時,依據了兩項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與會計期間假設。應該說這是合理的。但是,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與完善過程中,在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之際,我們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時功效的經營方式,如承包經營及租賃經營等。而這些經營方式,由於其不規范,在依據上述兩個會計假設計征所得稅時,會產生一系列問題。首先,會計主體是以企業法人為依據,而不確認具體的經營者個人,但承包經營卻相反,怨只認承包經營者個人,而不確認法人。其次,在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時,是以假設的會計期間為納稅期,而承包經營者,卻以承包經營期為其納稅義務期。因此,當納稅期與承包經營期不一致時,就會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例如,有一家企業給某個個人承包,承包期為19*6年7月至19*7年6月。在承包期19*7年1月至6月的經營期內,按所得稅法,承包者根據他的經營凈所得,先預繳了兩個季度的所得稅。由於承包者在經營過程中採取了急功近利的一經營措施,如超強度的使用設備,不對設備進行應有的保養,不處理過時陳舊的存貨與可能的壞帳,不確認可能的或有負債等。因此,當所有者收回企業後,不論怎樣苦心經營,都會面臨立即虧損的局面。當後任經營者繼續經營該企業時,造成了大面積的虧損,而且虧損額超過了19*7年1月至6月的凈所得。這樣,上半年與下半年相互抵消,全年出現了凈虧損。按照稅法規定,稅務部門退回了該企業上半年預繳的所得稅。然而,對於這筆退稅應該歸誰所有,引起了法律上的爭論。承包者認為,這筆退稅是由承包者所繳,理所當然應由承包者所得。然而,後任經營者認為,退稅是經營虧損引起,沒有虧損,也就無所退稅。更為關鍵的是,後任經營者認為,稅務部門退稅是以企業法人為對象,而不是以個人為對象,所以,退稅理所當然為企業所有。其實,上述矛盾的關鍵,在於會計主體及會計期間假設與經營方式的矛盾。由於稅法是依據會計主體與會計期間假設來制定的,而承包經營方式卻是以自然人為核算對象,以承包經營期為其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確認期。當二者發生矛盾時,我們稅法就無所適從。
參考資料: http://beidouweb.com/viewnews-6316
I. 資本交易如股權交易、投資、融資等項目,涉及的稅種有哪些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交流請看以下
J. 2015稅務總局稽查重點出來了,哪些行業佔在風口上了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決定2015年繼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其中規定:一、檢查項目(一)行業稅收檢查項目1.指令性檢查項目(1)出口退(免)稅企業;(2)黃金交易企業;(3)資本交易。2.指導性檢查項目(1)房地產及建築安裝業;(2)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3)盈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為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發票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稽查打擊的准確性和震懾力,配合稅制改革任務的順利推行,各地稅務機關要以稅收征管數據分析為基礎,至少選擇一個稅收秩序相對混亂、稅收違法行為比較集中的地區組織開展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達到整治一個區域,規范一個行業和地區稅收秩序的目的。二、檢查年度本次稅收專項檢查范圍為:納稅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稅收申報、繳納情況,如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應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5年度。三、時間安排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一)部署階段(2014年3月)各級稅務機關全面動員部署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於2014年3月31日前,將部署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正式文件報送稅務總局(稽查局)。(二)實施階段(2014年4月至11月)各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稅務總局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督導和績效考核。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將稅收專項檢查半年工作總結(電子版)報送稅務總局(稽查局)。(三)總結階段(2014年11月至12月)各級稅務機關對全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問題並整改落實。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於2014年11月底前,將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年度總結(電子版)報送稅務總局(稽查局),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匯總分析全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開展情況。
2015稅務總局稽查會議新動向
年初,2015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視頻會議在北京召開。會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就稅務稽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總局總會計師孫瑞標出席會議並作工作報告,總結了2014年稅務稽查工作,部署了2015年工作任務。會議由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主持。
王軍批示指出:2014年全國各級稅務稽查部門自覺服務大局,依法履行職責,嚴厲打擊各類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為完成稅收任務、規范稅收秩序做出了積極貢獻。希望在新的一年裡,大力加強風險管理導向下的稅務稽查工作,嚴厲打擊各類稅收違法行為,進一步提升稽查打擊的准確性和震懾力,為完成全年稅收任務,推進稅收現代化做出新貢獻!
孫瑞標充分肯定了2014年稅務稽查工作取得的成績。他表示,去年全國各級稅務稽查部門勇於擔當、敢於亮劍,充分運用專項檢查、重點稅源企業輪查和稅收「黑名單」等制度措施,全年共查補入庫稅款1806億元,有效防範了稅收流失,規范了稅收秩序。
在部署今年的稅務稽查工作時,孫瑞標表示,要堅持四點著力,扎實推進稅務稽查現代化建設。
著力抓緊研究制定相關制度。首先抓緊研究制定抽查制度,並將其作為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落實。其次,抓緊研究制定稽查工作中急需的制度,主要是與最高檢、最高法配合做好完善有關司法解釋工作,制定騙取出口退稅標本兼治方案等。著力推行稽查信息化。國家稅務總局要在今年6月底前拿出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各級稅務稽查部門要大力推廣實施電子查賬。著力繼續推進稽查體制機制現代化探索。總局稽查局於今年6月底前要研究提出優化稽查資源配置、提升稽查管理層級、增強執法剛性和統一性的意見。著力全面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認真落實績效管理3.0版,繼續完善人才培養和穩定機制。
孫瑞標同時強調,要突出五個重點,確保各項稽查工作有序推進。
一是狠抓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嚴格落實重大案件上報和督辦制度;充分運用稅收風險分析成果提高稽查打擊准確性;大力改進協查工作,提高協查質量。二是狠狠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活動。聯合公安、海關等部門,繼續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活動,狠抓重大騙稅案件查處。三是認真落實稅收專項檢查和重點稅源輪查工作。將國家稅務總局指令性和指導性檢查項目與本地實際相結合,選准檢查項目;進一步完善總局牽頭指導、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跨地區聯動、國地稅聯合的重點稅源企業檢查工作機制。四是切實發揮稅收「黑名單」制度作用。按照「深入推、打連發」的方式,依法、依規地有序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積極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聯合懲戒措施。五是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繼續落實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確定的任務;積極會同公安等部門進一步加大制售假發票犯罪活動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虛假發票「買方市場」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