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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1-17 00:55:56

Ⅰ 退市整理期買入股票,每日買入數量或是買入筆數有什麼限制或規定

沒有限制。
在股市行情中,投資者最害怕遇見股票突然退市的情況,很可能讓投資者面臨資金虧損,針對於股票退市的相關情況,今天給大家講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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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也指的是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相關財務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等,由於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導致終止上市的情況,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時候公司有兩種情況,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決定;造成被動性退市的原因通常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監督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懲罰,例如吊銷公司的《許可證》。當一個公司滿足下面三個條件後就可以退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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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之後,交易所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換句話說,一旦某個股票觸發了退市條件,就會被強制退市了,那麼可以在這個期間把股票賣出去。過完退市整理期,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了,再進行買賣就不允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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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股東還將股票留在了自己的手裡,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處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有需要在新三板進行股票買賣的夥伴們,只有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後才能進行買賣。
學姐要多說一句,退市後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盡管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但其實是不利於散戶的。股票有朝一日進入退市整理期,首先大資金肯定先出逃,小散戶賣出小資金是十分不容易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所以直到股票被售出的時候,股價已經下降了不少了,對於散戶來說,虧損的就相當的嚴重了。在注冊制度之下,散戶購買了退市風險股所要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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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需滿足什麼條件

購買退市整理期股票前需簽署相應的風險揭示文件,開通對應許可權。

一、許可權開通要求如下:
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在申請開通許可權之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賬戶內資產不低於50萬元。
註:不符合以上規定,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二、您可以通過營業部現場或者交易端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以上條件及開通方式僅供參考,具體要求及流程建議您聯系開戶所在券商客服。

Ⅲ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上市公司是否能在退市整理期申請停牌

  1. 你退市整理期的期限啊,一般是在30天左右啊啊,上市公司是可以啊,在退市整理期回間,他申答請平台的,但是是啊,也一般來說30天的話啊,就要決定這個股票是否退市,還是能夠繼續交易了,像這種啊啊退市的股票盡量還是不要去碰為好啊,不要去看這種退市股票啊!

Ⅳ 對退市股票整理期交易如何操作

你好,股票退市後,將在45個股票交易時間內進到三板市場交易。還持有退市股票的股民只能到專特定的證劵公司啟屬用三板市場的銀行開戶才可以開展股票交易了。
退市企業進到三板以後,根據情況的不一樣,有的一周能開展三天的進行交易,可是大部分只能周五買賣一天。由於是已退市的企業,交易量十分的小,每星期只能一次的股票集合競價。在三板市場交易退市股票,退市企業仍然要對比較嚴重事宜開展發布,公司股東的知情人、網路投票等權利仍然不會改變,公司股權轉讓也可以一切正常開展。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實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適用本細則。

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並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第二節 交易安排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第六條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於累計停牌期滿後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條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間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第九條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條規定被摘牌後,公司應當按規定將其股票轉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第三節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第一個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風險警示板的交易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時期內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期間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後續安排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對外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別說明:「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個交易日,剩餘YY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暫停上市或者雖未暫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強制退市情形,且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並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股票在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選擇下述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前述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應當進行單獨計票並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議案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後果、相關風險及後續安排。

選擇第一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第一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處於破產重整進程,且經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與破產程序或者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在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是否還能繼續交易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上市公司股票將於上交所公告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後的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持有相關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股票。

Ⅶ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Ⅷ 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需遵守哪些要求

一是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資產在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如果投資者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另外還需注意,首次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投資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


二是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異常交易行為。

需提醒投資者的是,投資者應當及時查閱公司公告,特別關注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相關風險,理性作出投資決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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