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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3全球碳交易

發布時間:2022-01-23 08:22:17

『壹』 關於國際碳交易的一個問題

目前全球性的碳交易所還難以建立,因為各國政策不一樣,標准有差異,交易商品定義也有區別。如果真的建立起了這樣一個市場,那現行的交易所和交易體制都必須加入才能確保市場的正常運行。

『貳』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簡介

建立基礎—《歐盟2003年87號指令》(2003/87/EC)
運行時間—2005.1.1至今
參與國家—歐盟28個國家
實施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第二階段2008-2012;第三階段2013—2020。
效果—2010成交1198億美元,佔全球碳交易成交額的84%。
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在世界碳交易市場中具有示範作用。

『叄』 碳交易的基本性質有哪些

  1. 「人為」性。碳交易是人為創造的市場機制。大氣層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是一種公共品,幾千年一直是一種天然的免費資。碳交易的實質是將這種免費資源變成付費資源,並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天然的市場和人為市場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具有較強的自我產生和演化的特徵,而後者自始至終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全球有效的碳交易必以全球各國一致行動為前提,全球減排機制是全球治理制度之一。各國有效的碳市場必是國家頂層的制度設計。交易制度設計組成一般包括減排目標及范圍、配額確定及分配、靈活機制和成本控制、機制運行管理制度等,但其核心是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排放者的強制減排約束,否則排放權就不具有稀缺性,碳交易無從發生。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2. 「金融」性。碳交易的標的物——排放權是一種虛擬資產,類似於信用貨幣,但其價值不是天然的。其商品屬性是建立在國際協定和規則基礎上的。它基於全球碳減排協議、各個強制性減排市場的內部減排規則以及相關國內法的認定,不像原油等商品不需要任何政府背書就天然擁有穩定的價值基礎,排放權信用屬性的背後是國際法或國內法的強制力。因而,排放權具有貨幣屬性,碳交易市場實質上是一個金融市場。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需要更加完善和縝密的制度設計,尤其是嚴格的監管制度。除此之外,碳交易的特殊性更需要一個健全和完善的排放數據檢測、報告和核查機制,以確保減排發生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證碳資產價值的真實性,這是碳市場運行的基本條件。

  3. 「基礎」性。由於目前經濟體系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減排直接影響幾乎所有經濟主體的成本結構,涉及到整個價格體系,因而碳交易機制是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是配置資源的基礎制度。它不是以往簡單的排污權交易,比如固體廢物、污水排放以及導致區域酸雨的二氧化硫等氣體的排放權交易。碳市場的這種基礎性表明,碳市場必須是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盡管目前有些國家存在區域碳 市場,如美國的地區溫室氣體倡議和西部氣候倡議,但必定是過渡性的或者實驗性的。作為碳基能源經濟體系下的資源配置制度,必須要有相應的微觀市場機制,減排主體要對價格信號敏感,正是這個原因,EUETS的實施是伴隨著歐盟電力的自由化改革進行的。另外,一個良好運行機制要避免造成的市場扭曲,如不公平競爭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碳市場機制導致的扭曲將降低減排效率、阻礙環境目標的實現。

『肆』 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伍』 碳交易在中國的現狀是怎樣的

隨著中國經濟總量的持續增長,能源消費量不斷攀升。根據國際環保組織「全球碳計劃」公布的2013年全球碳排放量數據,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越歐盟,引人關注。2014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接近355億噸,中國排放量高達97.6億噸,位居世界第一。
為推動「綠色發展、低碳發展」,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國政府採取多項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所正式開市,成為全國第一個開業的碳排放權交易所。

『陸』 碳交易機制的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柒』 碳減排量交易的各國發展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規定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買主向可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清潔發展機制雙贏機制的出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個CDM項目成功獲得在UNFCCC執行理事會(EB)注冊,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印度、巴西、中國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項目注冊數目最多的4個國家,占據了全球CDM項目總數的75%。從項目的年均減排量來看,中國每年可以產生64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佔全球總額的44%。
到2008年,活躍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類型分布中,基金佔34%、私營企業佔58%、政府佔8%。市場上最活躍的買家來自英國,他們大部分屬於私營的金融機構;其次是義大利,主要是義大利電力公司。
日本和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捌』 什麼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

(8)20082013全球碳交易擴展閱讀:

碳交易的機制

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與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低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直接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從而產生了碳交易市場。

深圳市於2013年6月18日啟動全國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拉開了序幕。同時,深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個人投資者開放,為全國人民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為方便全國各地關注碳排放交易的機構和個人,開設了「足不出戶,異地開戶」的服務

『玖』 碳交易是什麼

什麼是碳交易? 2008-12-02 11:06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就是購買合同或者碳減排購買協議(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通常來說,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
世界銀行和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去年10月發布的《2006年碳市場發展狀況與趨勢分析》顯示,無論就其市場價值或是成交量來說,截至2006年9月,EU 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場,其成交額達到189億美元,佔全球碳市場總規模的87%,而同期CDM的成交額僅為碳市場總規模的11%。
實際上,早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年,歐洲氣候交易所(ECX)就上市了EU ETS下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除了ECX外,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X)也交易著相似現貨和期貨合約。此外,法國的Powernext Carbon是主要的歐盟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市場。
除了排放權買家多集中在歐洲的因素外,適宜的場內交易機制為EU ETS框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事實上,對於歷史上大多數大宗商品而言,標准化的場內交易都是推動該品種成交量上升的重要動力。而在為排放權市場提供了充足的流動性及定價參考的同時,場內交易也為交易所本身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各地希望上市排放權相關品種的舉動也正基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更為有效的控制以及相關經濟利益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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