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囯家銀行規定最高利息不得超過多少
不是銀行規定最高利率不能超岀多少而是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高利率不能超岀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發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㈡ 銀監會對銀行貸款利率有沒有什麼要求
存款利率有上限,沒下限。貸款正相反,有下限沒上限。通俗的說就是國家不容許高息攬存和低息放貸,但是絕對容許低息存款和高息放貸。
如果你嫌利率高,可以換一家銀行呀,只要別的銀行也做信用貸款。
㈢ 如何向銀監會投訴平安普惠貸款利率
摘要 平台普惠貸款並不屬於金融機構來的,他就是個小貸公司,屬於私人企業,不受銀監會監管的,所以你投訴也沒有用,你如果要投訴,你就郵寄信件過去
㈣ 銀監會規定p2p貸款利率是多少
一年內的包含一年4.35
一到5年的包含5年4.75
五年以上4.9
不準高於央行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四倍的部分國家不會保護。
㈤ 銀監會對以貸還息規定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
㈥ 銀監會 貸款利率要求
貸款像你現在的情況建議不要辦信用卡,因為一般沒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和職位、社保等是辦不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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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流程:
1.借款人貸前咨詢: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
貸款利率全都一樣,不用擔心,總而言之,在貸款選擇上,選擇小一點的銀行要比大銀行放款速度,審批手續上都要方便省事些.不用擔心銀行會倒閉,要我說,反正是貸款,倒閉了對我們更好。
㈦ 銀監會有規定貸款利息最高上線嗎利息多少范圍內算合法,而不算高利貸
不能說不合法,只能說法院不支持。
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其第二款又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再結合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其後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等四個條文的規定,不難看出,其利率保護上限(「紅線」,以下同)有二:一條所謂法院「支持」的紅線即「未超過年利率24%」;另一條所謂認定「無效」的紅線即「超過年利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