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改變貸款用途構成什麼罪
改變貸款用途具備下列要件即構成騙取貸款罪: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因行為人違反規定,採用虛構、隱瞞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② 貸款用途改變還不上款是否屬於詐騙
貸款用途改變還不上款是否屬於詐騙這個東西也不能說他屬於大片完全的屬於但是他這種就是生不可取的。
③ 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④ 是否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可以隨意改變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⑤ 私自改變貸款用途有哪些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⑥ 個人信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
首先,個人信用貸款的用途是固定的,是不能改變貸款用途的,
其次,如果你其他方面也需要用錢的話,可以重新申請別的貸款。
⑦ 改變貸款用途是啥罪
詐騙
比如你以皮鞋廠生產需要為名,貸款1000w買原料,實際拿到錢後去炒股,那麼就是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