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冒名貸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進行貸款的行為,在數額達到刑法規定情節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借冒名貸款案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系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
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2. 冒名貸款的治理對策
(一)加大信貸管理制度執行力度,防範操作風險
切實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嚴把貸前調查關和貸中審查關,堵塞貸款審批環節中的漏洞,加強貸後資金的跟蹤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冒名貸款的產生。同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根據不同客戶的資金需求,細分產品市場,採取提高授信額度、延長貸款期限、增加服務品種、創新服務方式等措施,滿足客戶正常合理資金需求,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調整貸款操作流程,強化相互制約。一是強調前台真實性調查。農聯社要修訂有關制度,進一步明確農戶貸款的真實性審查條款,以及違規後的責任處理。聘請信譽好、有一定知識水平的本地人員協助農戶貸款調查,解決信貸力量不足的問題。二是增加中台合規性審查。中台人員可由農聯社指派的內勤主任擔任,內勤主任除對信貸員填寫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與審批決策文書等進行審核外,還要與借款人見面,以解決單人調查的弊端。三是強化後台規范性操作。後台人員在辦理農戶貸款入賬、農戶填寫借據和支付現金的每一個環節,強調按章辦事,嚴格執行現有的規章制度,嚴格審查借款人真實身份,對於大額現金支付進行備案。
(二)完善貸款檔案管理,強化責任追究
一是要妥善保管農戶信貸檔案,特別是已經結清的農戶貸款資料要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不能隨意丟棄。二是要完善檔案管理要素,可在借款借據上預留借款人印鑒、指紋等重要信息,便於追查冒名貸款行為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三是要對貸款檔案信息及時更新,記錄每一筆貸款情況。四是開發農戶貸款檔案管理程序,並在聯社系統聯網使用。這樣既能減輕信貸人員工作量,又能及時監測農戶負債情況和償債能力,對負債情況不正常、有冒名嫌疑的,可跟蹤檢查。
(三)完善內部稽核方式,提升內部審計效率
由於農戶貸款面廣量大,內部稽核要做到逐筆審核比較困難,農聯社應在提升內部審計效率上下功夫。一是改變目前每年進行信貸大檢查的模式,對每個信貸人員所經辦的業務進行抽查,如抽查中發現問題,可集中力量對該信貸員的每筆業務進行逐筆排查。檢查時可組織業務職能部門、基層信用社交叉進行或獨立實施突擊檢查。二是落實檢查責任,對檢查中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或知情不報隱瞞事實真相的,要追究有關檢查人員責任。三是加大對責任人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要綜合運用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多種手段,震懾違法違規為。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行為監控,強化員工職業道德教育
一是加強和完善對員工八小時以外行為的監察,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要對其原來所辦業務進行審計。二要採取交叉調查形式對客戶進行調查,通過不同的人與客戶進行聯絡,減少客戶對其腐蝕的可能性。三要經常開展案例分析,加深員工對法律、監管規定的認識,提高其對道德風險的警覺性和抵禦能力。
(五)加大對冒名貸款的查處力度,有效防範冒名貸款風險
監管部門要將查處冒名貸款工作作為推動深入開展案件專項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要「出重拳、下猛葯」制定防治方案,定期不定期地對重點農村信用社進行跟蹤檢查,對查出的冒名貸款責任人及農村信用社高管人員要從嚴處理;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農村信用社加強對冒名貸款風險的認識,正確處理自身效益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在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下,發放大額貸款,從而有效防範農村信用社風險。
3. 我被人冒名貸款,卻數額巨大,雖然還上了,但是我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嗎
可以,要求侵權賠償。侵犯姓名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要成立侵權行為不僅要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還要有損害結果,而且這種損害結果和行為人的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也許有人認為如果冒名貸款已還清就不存在任何損害結果,銀行也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公民姓名權的曲解,姓名權不同於名譽權,只要有了冒用別人姓名的行為,損害事實就已出現,受害人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存在,不需要舉證證明實際損害的發生,就可以認定侵害姓名權。
4. 人民法院對冒名頂替貸款案件如何處理
對於被冒名者,貸款合同無效,被冒名者無須還款。
5. 對金融機構高管借冒名貸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冒名貸款行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並且沒他人的授權情況下,辦理了有關貸款手續,這是個違法違規的行為,重者構成貸款詐騙,樓主所說的情況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來作證,那貸款沒有受到損失的活,第三方無權去告他,除非貸款收不回來了,造成貸款損失了,可以向金融機構高管的上級部門紀律檢查室或當地公安經偵舉報。
6. 如果被人冒名貸款
一,現實生活中,因為個人信息泄露,導致被辦卡、被貸款的事件時有發生,所以大家一定要對此警惕。不過因為貸款性質不同,想查到是否被貸款的途徑和方法也不相同。
1)銀行或者是持牌金融機構貸款,可以自行通過查詢徵信報告,將個人基本信息中的借貸記錄里顯示的名下信用卡、貸款賬戶數,和實際情況進行一對比就清楚了。
2)其他沒有接入央行徵信的民間貸款,查徵信報告也是查不出來的,只有等貸款逾期收到催收簡訊、電話才有可能知道。
二、莫名其妙被貸款怎麼辦?
被冒名貸款大家也不用害怕,不是自己借的錢不用還款,情節嚴重的話要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 銀行人員冒名貸款案例 被人冒名貸款怎麼解決
可以通過報警解決,或者是去銀行說明情況,看銀行那邊怎麼處理。
8. 人民法院對冒名頂替貸款案件如何處理
貸款合同無效
你可以提出證據,申請法庭鑒定 申請筆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