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辦理貸款,當時那人讓簽了委託書和貸款申請表按了手印拍了照,又拿走了購房合同和房子的貸款合同!
你太大意了。就算委託貸款,也必須要全程陪同一起去的。
有手印有照片,有身份證的話,還是有可能拿去其他小貸公司貸款的。
這個你要去查清楚,可以去銀行調查,看是不是真的遞交了。
2.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3. 委託書金融公司貸款的合同簽訂後違約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如你所說的情況,對方應該存在著欺詐行為,這樣的合同在法律意義上屬於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對方當初只是口頭約定是銀行貸款,你又拿不出證據,那就只能以書面約定的內容看做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了。
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
現在解決這種情況有以下幾種辦法,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試一下:
1、以錄音錄像的形式,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當時雙方約定銀行貸款的事情重新復述一下,固定好證據。以作對薄公堂所用。
2、確定一下,你的委託書是什麼內容,是委託對方向銀行貸款?還是只寫了委託對方貸款?若是前者,就是很好的證據,若是後者,也是你的抗辯理由之一。
3、若是以上兩種情況都對你不利,對方將你告上法庭,你就以:「以為是向銀行貸款,所以簽字」為由,作為抗辯理由,這屬於重大誤解,系可撤銷合同。
不要擔心,有法律保護你的權益,不會讓他們輕易得逞,但一定不要私下協商妥協,不要個他任何錢,一切以法律標准解決。希望能幫到你。
4.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5. 可否委託他人簽房貸合同
您好,樓主,很高興為您作答.委託代理人簽署貸款合同是可以的,你只需要拿到市或省公證處做一份委託公證就可以了,被委託人可以簽署任何的文件合同,你去到公證處有範本供你選擇,你只需要稍微修改就可以了.辦理委託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1.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你的物業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到現場.2.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3.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財產證明文件.4.委託公證書.5.結婚證或未婚證此份委託書只需要確認加蓋公章即可.星期六,日公證處不上班.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覺得滿意請採納並給予評價.謝謝! 補充回答:如果你所說的是一手房還未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委託的,你們可以提供與開發商簽定的買賣合同,和上述資料就可以,本人建議你最好委託親人。如果你想簽買賣合同的時候就委託的話,可能手續就要麻煩一點,要做3分公證,一份是財產公證,一份是委託公證,還有一份是產權公證。注意財產公證是指你支付給開發商的首期樓款公證,產權公證是指你房子下誰名字的公證。會存在一定的風險。而且不小。最好就是你本人去交付首期,簽定買賣合同再委託,這樣就沒什麼風險了。
6. 請問「以貸還貸」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免責的風險。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二)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在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
借新還舊的抵押若屬事後抵押性質,其效力則容易出現爭議。產生爭議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
(三)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
某些銀行逆程序操作,即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簽署借款合同,不僅正常情況下發放貸款這樣操作,在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也是如此。還有的銀行在辦理有抵押擔保的借新還舊手續時,認為前一貸款已經有了登記手續,因此,只重簽借款合同不重新簽署抵押合同,對抵押登記手續不作變更。
(四)借新還舊時銀行劃款會計手續不合規帶來的法律風險。
以新貸償還舊貸,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處理程序的規定劃轉款項,即新發放貸款先進入借款人帳戶,然後由借款人出具轉帳支票清償到期貸款,嚴禁無借款人劃款手續的前提下由銀行直接扣收。這樣做既堅持了「誰的款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銀行結算原則,也能避免一旦銀行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時,借款人以強行劃款為由向銀行提起侵權的反訴。
7. 委託個人收款法律風險是什麼,有什麼法律
法律風險:委託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託人完成的委託事項可能不符合委託人的意願,甚至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失。
法律分析
法律風險:當事人沒有在委託合同中約定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委託人也沒有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只能墊付該費用,增加受託人的經濟負擔,甚至存在因委託人認為受託人處理的委託事項不符合委託人的意願而不償還該費用的風險;受託人墊付的必要費用,若沒有充分證據,委託人可能不承認不支付該費用及利息。受託人不按照或者不清楚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處理委託事務的結果可能不符合委託的意願,甚至造成委託人的損失;需要變更委託指示的,不經委託人同意的擅自處理委託事務的,可能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處理委託事項可能不符合委託人的意願,甚至造成委託人的損失。
防範措施:在委託合同中約定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應當出具收據。在處理委託事務過程中發生各項費用支出,受託人應當保留這些費用支出的憑證,最終確定預付費用是否滿足實際需要,若預付費用超過實際費用,多餘的費用應當返還委託人;若預付費用少於實際費用,受託人應當墊付必要費用,最後由委託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的指示;需要變更委託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注意保留證明委託人同意的證據;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注意保留證明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證據、論證處理委託事務的合理性、事後及時報告委託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8. 委託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簡單分析:
委託方和受託方是基於信任關系建立的合同,一旦有一方不信任對方,其中的一方隨時有權解除合同。
直接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受託人只是充當了你的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有可能形成表見代理。
完成委託事項的質量問題,因受託人代理事項造成第三人侵權,受託人亦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還有其他風險,要看委託合同屬於什麼類型的合同啦@!
9. 我為公司授權委託人,公司貸款合同由我簽字,是付合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
你獲得公司授權,作為代理人簽訂借款合同,你的簽字合法,同時,因你是代理人,合同對你本人不具有效力,你的公司是合同相對方受到合同約束。你不用承擔責任,除非你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合同或者是無權代理等。
10. 中介代簽貸款合同嚴重違規是怎麼回事
中介代簽貸款合同嚴重違規是怎麼回事? 銀監會昨天再次強調,委託中介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或代收貸款合同是嚴重違規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自查,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對此,北京一家貸款擔保公司的業務經理表示,銀監會此舉主要是防止假按揭,但目前仍有少數銀行通過中介公司為銀行代辦貸款業務。「銀行將貸款業務委託給中介辦理,可以更多吸納客戶,而負責代辦的中介公司也可以從中收取『傭金』。」該業務經理說,這種現象在央行執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時比較常見,而在央行收緊各銀行貸款額度後,特別是在今年,市場上幾乎不存在中介代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的情況。 他透露,銀行委託中介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或代收貸款合同屬於嚴重違規行為,而「借款人通過擔保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則是一種相對變通的做法:借款人支付一定的服務費,通過中介機構向銀行提供擔保,再加上自身的貸款條件,同樣可以從銀行獲得數額可觀的貸款。由於市場上各擔保公司之間競爭激烈,不排除有些擔保公司為獲得業務對借款人擅自放寬審核條件,幫助借款人矇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