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黃金遞延和黃金交易都有什麼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權利去管黃金交易
對於黃金交易業務的管理
在國內都是統一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監督
有什麼問題都可以Q我
② 請問中國的哪條法律對開放個人黃金業務做出了規定和指引
看到你這個問題,其實我蠻慚愧的,作為一名從事黃金行業多年的從業者,我真的還不知道到底哪條法律給我們行業的規范性做了指引。但其實我可以給你舉個例子,例如大家都愛炒股,但是很少有人會去關注法律上對於炒股合法性的指引。法律之外我說點別的。希望能幫到你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國家正廳級別的國家機構,象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副廳級的。銀行的紙黃金 上海期交所的期貨黃金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現貨黃金和黃金T+D都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的正規軍。除了國際金你需要多關注合法性和資金安全性外。其他黃金業務基本上都沒有問題。除去法律性,各個品種的業務我建議你都去了解一些,全額投資的,用保證金方式投資的,可以交割實物的,不能交割實物的,種類很多。選擇最適合自己的。
good luck
③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的管理規定
1.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2.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免於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3.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珠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黃金及其製品,應當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4.捐贈進口黃金及其製品,海關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分行簽發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5.進出口金幣(僅限於硬幣或紀念幣,不包括具有錢幣學收集意義的硬幣及紀念幣),海關驗核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出具的進出口黃金證明文件和蓋有中國金幣總公司印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金幣的進出境僅限北京、沈陽、上海、廣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准許進口黃金的批件和授權書當年有效。
7.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不需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加工貿易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時,需驗核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規定辦理內銷手續。
8.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J」,編號欄填報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編號。
④ 法律對金店回收黃金有什麼規定
回收黃金不違法。
大型的黃金精煉廠一般不作零散回收,市面上常見的黃金回收的,大概可分為以下幾種:
1、專業的黃金回收公司:專業的黃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營業地點,主要以黃金為主營業務,在黃金回收時,價格較高,稱量精準,變現安全、高效,回收信譽較好。
2、一般的黃金回收單位:有固定的營業地點,但不是完全以經營黃金為主。
3、流動性的黃金回收公司。
4、兼營的黃金回收公司。
(4)黃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黃金回收時的價格,通常根據寶貝的含金量、回收量來決定,大量貨款通常通過銀行轉賬,安全、實時。中小量貨款有時也直接付現。
消費者在黃金回收時,通常需要提供票據,如果是金條類的產品還需要出示對應的產品證書。在黃金回收時,應盡量選擇信譽較好的黃金回收公司,以便做到實時、安全變現。
每逢春節,市民總要添些金銀細軟作為收藏或饋贈之用,不過,遇到手頭緊缺想黃金變現可並不容易,客戶一定要去下單的銀行或門店兌現,而且還得准備好齊全的相關票據。
這個難題現在可以解決了。從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了解到,該行在錢江新城的營業大廳開出了首家貴金屬交易及回購中心。杭城老百姓家中如有想要兌現的黃金製品,只要是千足金都可到交行回購,並且無需提供購買時的發票、小票、產品證書等相關證明。
交行浙江省分行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心配備了專業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免費為市民進行黃金製品檢測,無論是在哪裡購買,無論是什麼樣子,什麼工藝,只要檢測出它的黃金成色高於99.9%,交行就一律予以回收,」從而極大地方便了客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黃金回收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現在還適用嗎 求國家現今對黃金的管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現在還在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 、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第二章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繪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章 對金銀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條 凡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批準的計劃供應,不得隨意減售或拖延。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外商,訂購金銀製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銀產品,要求在國內供應金銀者,必須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予以供應。
第十七條 使用金銀的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項使用、結余交回。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不得把金銀原料(包括半成品)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 在本條例規定范圍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使用金銀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使用金銀的單位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據買提供有關使用金銀的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對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匠的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金銀業務范圍從事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不得在經營中剋扣、挪用和套購金銀。
第二十一條 金銀質地紀念市的鑄造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鑄造、仿造和發行。
金質地紀念章(牌)的出口經營,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分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委託、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製品、金銀器材。珠寶商店可以收購供出口銷售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但是不得收購銷售金銀製品和金銀器材。金銀製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並負責供應外貿出口。
第二十三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沿海僑眷比較集中地區的個體銀匠,經縣或者縣級以上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從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銀製品的業務,但不得收購和銷售金銀製品。
二十四條 國家允許個人郵寄金銀飾品、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制定。
第五章 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六條 攜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旅遊者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工藝品、器皿等)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驗放行。無憑據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放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金銀作產品原料的,其數量不限,出口含金銀量較高的產品,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未經核准或者超過核准出口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給予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銀政策法令,在金銀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走私、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發現出土無主金銀及時上報或者上交,對國家有貢獻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金銀捐獻給國家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 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金銀管理需要作某些變通規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部門制定的金銀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⑥ 商場黃金專櫃的管理制度
統一標價
這就需要出台一套制度了,比如專人專櫃,也可以店內顯眼處打上標語
⑦ 個人攜帶黃金入境管理辦法
<正> 按現行海關規定,旅客攜帶黃金及其飾品出入境有以下五項規定: 一、旅客攜帶黃金及其製品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 二、境內居民短期出境攜帶黃金及製品每人每次限15.6克,遷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須向海關提交中國銀行簽發的《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海關憑證施行。
按現行海關規定,旅客攜帶黃金 .及其飾品出人境有以下五項規定: 一、旅客攜帶黃金及其製品出人 境應向海關申報。 二、境內居民短期出境攜帶黃金 及製品每人每次限15.6克,遷居海外 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須向海關 提交中國銀行簽發的《攜帶金銀出境 許可證》,海關憑證施行。
⑧ 黃金首飾國家標準是什麼
K金制是國際流行的黃金計量標准,K金的完整表示法為「Karat Gold」,並賦予K金以准確的含金量標准,因而形成了一系列K金飾品。
純金首飾的含金量在99%以上,最高可達99.99%,故又有「九九金」、「十足金」、「赤金」之稱。
為了克服金價格高、硬度低、顏色單一、易磨損、花紋不細巧的缺點,通常在純金中加入一些其他的金屬元素以增加首飾金的硬度,變換其色調和降低其熔點,這樣就出現成色高低有別、含金量明顯不同的金合金首飾,冠之以「Karat」一詞。
標准金飾
指按國家標准生產的黃金製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標准金飾定點銷售單位是指遵守本辦法,由福建寶協組織考核,質量符合標准、價格構成規范的珠寶金店或百貨商場。
質量要求
上櫃足金和千足金首飾,含金量標稱值與實際檢測結果必須一致(樣品熔後保證黃金含量在均勻狀態下檢測);每件首飾須按標准規定刻有材料名稱、材料含量和廠家代號等三項印記內容。每件首飾都必須有檢驗機構檢測的質量合格證明。
(8)黃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保養方法
1、潔精的化學物質會改變金子的色澤,所以做清潔工作之前應該脫掉金飾品。
2、避免直接與香水 、發膠等高揮發性物質接觸,否則容易導致金飾褪色 。
3、游泳時要取下金飾,以免碰到海水或池水後,表層產生化學變化。
4、保管的時候用絨布包好再放進首飾箱,避免互相摩擦損壞。
5、黃金比較軟,容易變形,所以不要拉扯項鏈等飾品,以免變形。
6、純金飾品在遇水銀時會產生化學反應 ,出現白色斑點,清洗時只要在酒精燈下燒烤一會兒 ,就能恢復原色 。
7、配戴後的金飾常因污漬及灰塵的沾染而失去光澤, 此時,只要將金飾置於中性洗潔劑以溫水浸泡並清洗,再取出拭擦乾即可。
清洗方法
1、保護黃金飾品的光澤,可以上面薄薄地塗上一層指甲油。
2、如果表面已有黑色銀膜,可用食鹽2克,小蘇打7克,漂白粉8克,清水60毫升,配製成"金器清洗劑",把金首飾放在一隻碗中,倒入清洗劑,2小時後,將金首飾取出,用清水(最好不是硬水)漂洗後,埋在木屑中乾燥,然後用軟布擦拭即可。
3、鑲寶石的戒指用冰棍或火柴棒卷一塊棉花,在花露水和甘油的混液中沾濕後,擦洗寶石時其框架,然後用絨布擦亮戒指。切忌用刀片一類銳物去刮。
4、 鹽和醋混合成清洗劑,用它來擦拭純金首飾,可使歷久常新。
5、牙膏擦拭或用滾熱的濃米湯擦洗,也可恢復光澤。
6、可以用70%硝酸和98%的硫酸按一比三比例配置,不過這對是化學反應,來清潔的,對金有一定的損失。